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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聯手告“小三”“分手費”是否應當返還

【案情】

陸民、李沛共同經營一家公司, 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陸民與胡雪通過QQ相識並發展為男女關係。 後雙方因性格不合自願分手,

分手當天, 陸民自其個人帳戶分兩次向胡雪轉帳共計100000元。 其後, 李沛知曉了此事, 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稱丈夫陸民被胡雪騙錢100000元, 且胡雪嫌錢少, 一直騷擾他們夫妻;陸民亦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稱其被情人胡雪敲詐了100000元。 因多次溝通未果, 陸民、李沛訴至法院要求胡雪返還100000元。

【評析】

對於本案被告胡雪是否應當返還兩原告10萬元, 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 被告應當全額返還10萬元, 理由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為夫妻共同共有, 應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再處分。 原告陸民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 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侵害了李沛的合法權益, 且違背公序良俗,

應當無效, 所以被告應當返還該10萬元。

第二種觀點認為, 原告陸民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 違背公序良俗, 屬於不法給付, 不能要求返還, 而夫妻共同財產在未分割之前屬於一個整體, 該不法給付行為及於財產的整體, 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都不能要求返還, 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種觀點認為,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原則上夫妻均等分配, 丈夫有權處理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 因此原告陸民轉讓妻子的財產給第三者的行為無效, 妻子可以主張返還;丈夫的給付違背公序良俗, 屬於無效行為, 但屬於不法原因給付, 不能要求返還。 綜上, 被告只應當返還屬於原告李沛的5萬元。

第四種觀點認為,

原告陸民與被告胡雪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 該關係違背公序良俗, 在該關係期間不管是基於經濟往來的結算還是贈與, 都不受法律的保護, 法律不應當支持任何一方從關係中獲利。 如果判決返還或者明確不返還對於該種不正當關係就會起到了一種指引作用。 故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筆者認為, 對於本案“分手費”, 應當沒收, 理由如下:一、本案原告李沛系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一方, 而原告陸民及被告胡雪則是實施了違背公序良俗的有過錯方。 若判決被告返還該10萬元, 則意味著作為過錯方的陸民不需要為其錯誤的行為付出任何代價;若判決被告不返還該財產, 或者僅返還部分財產, 亦或是裁定駁回起訴, 則意味著被告胡雪實際從該不正當關係中獲得了利益。 法院裁判應當對社會價值起到正面引領作用, 不應為不正當行為提供養分, 而上述幾種裁判均會形成不良社會導向。 二、兩原告共同經營一家公司, 二人夫妻共同財產總額遠遠超過10萬元, 沒收該“分手費”並不必然損害其妻子李沛的合法權益,

原告李沛亦可通過其他途徑從陸民處獲得權利救濟;三、陸民與胡雪的行為損害的不僅僅是個人利益, 其行為違背了我國民法通則公序良俗原則, 對社會公共利益具有一定危害性, 該10萬元于陸民而言屬不法支出, 于胡雪而言亦屬非法所得, 應予沒收。 綜上, 在兩原告夫妻共同財產數額較大, 夫妻中無過錯一方尚有獲得救濟的途徑, 減少10萬元並不必然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前提下, 沒收該分手費, 具有一定的懲戒性, 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對於社會價值具有正面引領作用。

(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ND

本文由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陳一天律師團隊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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