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陸民、李沛共同經營一家公司, 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陸民與胡雪通過QQ相識並發展為男女關係。 後雙方因性格不合自願分手,
【評析】
對於本案被告胡雪是否應當返還兩原告10萬元, 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 被告應當全額返還10萬元, 理由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為夫妻共同共有, 應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再處分。 原告陸民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 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侵害了李沛的合法權益, 且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種觀點認為, 原告陸民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 違背公序良俗, 屬於不法給付, 不能要求返還, 而夫妻共同財產在未分割之前屬於一個整體, 該不法給付行為及於財產的整體, 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都不能要求返還, 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種觀點認為,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原則上夫妻均等分配, 丈夫有權處理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 因此原告陸民轉讓妻子的財產給第三者的行為無效, 妻子可以主張返還;丈夫的給付違背公序良俗, 屬於無效行為, 但屬於不法原因給付, 不能要求返還。 綜上, 被告只應當返還屬於原告李沛的5萬元。
第四種觀點認為,
筆者認為, 對於本案“分手費”, 應當沒收, 理由如下:一、本案原告李沛系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一方, 而原告陸民及被告胡雪則是實施了違背公序良俗的有過錯方。 若判決被告返還該10萬元, 則意味著作為過錯方的陸民不需要為其錯誤的行為付出任何代價;若判決被告不返還該財產, 或者僅返還部分財產, 亦或是裁定駁回起訴, 則意味著被告胡雪實際從該不正當關係中獲得了利益。 法院裁判應當對社會價值起到正面引領作用, 不應為不正當行為提供養分, 而上述幾種裁判均會形成不良社會導向。 二、兩原告共同經營一家公司, 二人夫妻共同財產總額遠遠超過10萬元, 沒收該“分手費”並不必然損害其妻子李沛的合法權益,
(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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