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民法院決定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 兩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2017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
認定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犯單位行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犯挪用資金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認定被告人張偉春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認定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
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萬元。
原判生效後,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21日以(2015)冀刑監字第15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駁回其申訴。
2016年10月,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決定提審本案。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原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揚州科龍電器有限公司、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等企業的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虛報註冊資本,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
挪用資金一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25日作出終審裁定,
認定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
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
2012年9月,
顧雛軍在刑滿釋放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13年1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將顧雛軍申訴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014年1月17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立案審查。
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進行審查期間,
顧雛軍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決定提審本案。
李美蘭與陳家榮、許榮華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一案,
李美蘭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該院再審認為,
本案原一、二審判決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存在低價轉讓情形、股權受讓人是否存在惡意等其他事實亦有待進一步查清,
且再審期間出現了關聯案件仲裁裁決被撤銷、法院立案受理股權轉讓協議撤銷之訴等新情況,
為徹底查清本案事實,
依法公正處理,
裁定撤銷了原一、二審判決,
指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對於張文中案,
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對於顧雛軍案,
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提審。
最高人民法院將依法組成合議庭,
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
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
對上述兩案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