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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決定再審張文中、顧雛軍等3起重大涉產權案件

原標題:人民法院決定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 兩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2017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 認定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犯單位行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犯挪用資金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認定被告人張偉春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認定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 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萬元。 原判生效後,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21日以(2015)冀刑監字第15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駁回其申訴。 2016年10月,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決定提審本案。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原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揚州科龍電器有限公司、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等企業的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虛報註冊資本,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 挪用資金一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25日作出終審裁定, 認定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 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 2012年9月, 顧雛軍在刑滿釋放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13年1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將顧雛軍申訴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014年1月17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立案審查。 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進行審查期間, 顧雛軍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決定提審本案。

李美蘭與陳家榮、許榮華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一案, 李美蘭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該院再審認為, 本案原一、二審判決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存在低價轉讓情形、股權受讓人是否存在惡意等其他事實亦有待進一步查清,

且再審期間出現了關聯案件仲裁裁決被撤銷、法院立案受理股權轉讓協議撤銷之訴等新情況, 為徹底查清本案事實, 依法公正處理, 裁定撤銷了原一、二審判決, 指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對於張文中案, 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對於顧雛軍案, 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提審。 最高人民法院將依法組成合議庭, 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 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 對上述兩案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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