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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拆遷領域最大陷阱,竟然是它!

導讀:以往比較令被徵收人深惡痛絕的, 是暴力強拆、各種逼遷、早搬獎勵金、補償協定欺詐等等。 然而2017年已然過去了整整一個季度, 綜合各方面的情況看, 上述這些都算不上是首要陷阱、第一陷阱。 那麼, 在當前和今後的一段時間裡, 拆遷領域的最大陷阱, 究竟是什麼呢?

1、迷霧之一:獎勵金

獎勵金的問題我們已說過多次, 但鑒於其在實踐中屢試不爽, 因此還有必要繼續重申下去。 比如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山東濟南二鋼片區徵收, 獎勵金這一招就被當地政府運用到了極致——“3+3”獎勵政策, 即一個單元居民全部簽約, 每戶居民獎勵3萬元;一棟樓居民全部簽約, 每戶居民再獎勵3萬元。 如此一來, 已簽約的居民拿了3萬元還不滿足, 還想再拿3萬元, 勢必就與未簽約的居民形成了對立。 這種對被徵收人內部實施分化瓦解的目的, 才是獎勵金制度實行的根本目的。

事實上, 3萬元也好, 6萬元也罷, 對於整個房屋徵收之公平、合理的補償, 只能是個無關痛癢的零頭。 被徵收人切不可丟了西瓜撿了芝麻, 落得個悔不當初的地步。

自然, 總有被徵收人擔心, 我如果拖下去, 過了“獎勵期”, 拿不到這筆獎勵金了怎麼辦?律師的答案是肯定的:羊毛出在羊身上。 拿不到獎勵金, 就一定能拿到別的“金”, 反正補償數額增加了, 被徵收人不就高興了麼?

2、迷霧之二:逼遷

逼遷的手段有很多, 這裡不再贅述。 被徵收人需要理解的是, 在當前的形勢下, 逼遷僅僅是一種手段, 其在整個徵收補償博弈中的地位開始有降低之勢。 原因之一是逼遷手段多是赤裸裸的違法行為, 在法治建設不斷推進的今天, 政府實施的成本、風險越來越大。

另一個原因是, 很多被徵收人經過專業維權律師的培訓, 逐漸“練”出了一身應對逼遷的好本領, 逼遷的效果開始變得不那麼確切。 總之, 逼遷, 並不是矛盾的核心, 而只是矛盾的一個表徵。

3、迷霧之三:暴力強拆

相較於逼遷, 強拆在部分法治環境較差的地區仍是難以阻擋的。 實踐中, 一些地方政府在徵收中完全不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步驟, 強勢動用行政權力, 上來就拆, 拆完再談補償問題。 而倘若政府真的橫下一條心“先拆再說”, 被徵收人其實是無力阻擋的。 自然, 違法暴力強拆這條路政府選擇了, 就勢必要承擔由其所帶來的法律後果, 比如國家賠償。

綜上, 都是“迷霧”, 而不是陷阱。 真正的大陷阱,

是違建的認定!

日前,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梁紅麗提到, 在其所代理的安徽省蕪湖市某徵收項目中, 當地人蓋的幾層小樓, 很多樓層都未被劃為補償範圍。 換言之, 我們可以理解為, 這些樓層全部被政府認定為了違建。 但是政府並不出具《限期拆除決定書》等違建處罰文書, 也不對房屋性質進行認定, 而是直接得出這部分樓層不予補償, 只補償下面的部分的結論。 這一新情況值得引起被徵收人的警惕和關注。

此類認定的依據, 多是徵收前很長時間拍攝的航拍圖。 而航拍圖本身是不能訴的, 只能訴徵收部門據此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對於此類新情況的應對之策, 在明律師也已通過所內的疑難案件研討機制加以研究應對。

而一旦房屋被認定為違建性質或被作為違建處理, 則馬上會面臨如下局面:其一, 不予補償或僅給予極低的補償, 如僅僅給予極少的建築材料補償;其二, 隨時面臨行政強拆, 司法強拆被成功跳過;其三, 也是不容忽視的一點,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 拆遷一詞已幾乎成為負面詞彙, 往往與行政濫權、某拆城甚至官員貪污腐敗產生關聯。 而與之一字之差的拆違則仍是個好詞彙, 比如北京德勝門內大街當年發生的徐州市人大代表李寶俊挖地下空間挖塌鄰居家之事, 就屬於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範疇。 再比如目前正在北京全市如火如荼開展中的整治居民樓底層“開牆打洞”工程, 也同樣因深得民心而顯得聲勢浩大、氣勢磅礴。 因此,“拆違”很容易使政府在行動中處於輿論的優勢地位,同時很容易讓被徵收人落入無人施以援手的更加弱勢的地位。違建的認定,不僅是實體上的攻勢,更是政府寄出的心理戰。總之,一旦被徵收人的房屋被政府作為違建處理,在整個徵收補償談判中暫時落入“被動挨打”的地位,是可以預想的事情。真正的“釜底抽薪”之陷阱,就是違建認定。

需要指出的是,違建認定這一陷阱,很多時候是與前述三大迷霧相伴相生的。就“以拆違代拆遷”這一地方政府慣用的手段而言,並不排斥政府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數額進行協商、談判,涉及獎勵金、逼遷等問題。換言之,違建認定本身就是一種逼遷手段,就是強拆行為的預備。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著名行政訴訟專家楊在明律師指出,這樣的“拆違式拆遷”形態足以說明,政府在違建認定這一直接影響房屋所有權人補償權益的行政行為的作出中往往極為隨意,違建認定完了卻又冒出各種安置補償的情形屢見不鮮。據此反推,當初的違建認定很可能就是錯誤、違法的事情。被徵收人一定要對此新動向提高警惕,及早發現苗頭,儘早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從而在應對“違建認定”這一拆遷最大陷阱的過程中占得先機。

因此,“拆違”很容易使政府在行動中處於輿論的優勢地位,同時很容易讓被徵收人落入無人施以援手的更加弱勢的地位。違建的認定,不僅是實體上的攻勢,更是政府寄出的心理戰。總之,一旦被徵收人的房屋被政府作為違建處理,在整個徵收補償談判中暫時落入“被動挨打”的地位,是可以預想的事情。真正的“釜底抽薪”之陷阱,就是違建認定。

需要指出的是,違建認定這一陷阱,很多時候是與前述三大迷霧相伴相生的。就“以拆違代拆遷”這一地方政府慣用的手段而言,並不排斥政府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數額進行協商、談判,涉及獎勵金、逼遷等問題。換言之,違建認定本身就是一種逼遷手段,就是強拆行為的預備。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著名行政訴訟專家楊在明律師指出,這樣的“拆違式拆遷”形態足以說明,政府在違建認定這一直接影響房屋所有權人補償權益的行政行為的作出中往往極為隨意,違建認定完了卻又冒出各種安置補償的情形屢見不鮮。據此反推,當初的違建認定很可能就是錯誤、違法的事情。被徵收人一定要對此新動向提高警惕,及早發現苗頭,儘早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從而在應對“違建認定”這一拆遷最大陷阱的過程中占得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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