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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全國率先出臺基本醫保監督管理辦法

對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與繳費、協議機構申請與確定、就醫與購藥等作了全面規範

華聲線上12月27日訊記者今天從省人社廳瞭解到, 日前, 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據悉, 這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後全國首部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地方立法。

為規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協定醫療機構、協定零售藥店的行為, 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 維護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參保單位合法權益, 建立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機制,

省政府法制辦審查修改了省人社廳起草的《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 這次審議通過的《辦法》, 對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與繳費、協議機構申請與確定、就醫與購藥及其監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規範。

針對此前各地在協議機構基本條件、申請資料、評估規則、協定文本、辦理時限等方面的操作容易出現混亂的問題, 《辦法》在全國地方立法中首次對協議機構申請、評估、確認等作出一系列具體明確的規定, 大大減少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裁量權和權利尋租空間。

長期以來, 因管理制度缺失, 就醫與購藥成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浪費和騙取基金支出的主要環節。 為此, 《辦法》對這兩個環節中涉及的主體--協定醫療機構、協定零售藥店的行為,

作出了全面而又具體的規範。 其中, 關於協定醫療機構、協定零售藥店的禁止性規定分別達10項和5項, 並重點對禁止不合理醫療費用作了規定。 針對不合理醫療費用是造成醫保基金浪費重要因素的情況, 《辦法》在全國地方立法中首次對不合理醫療費用認定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針對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監督管理不到位的情況, 《辦法》以強化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為重點, 規定了政府監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監督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等一系列監督制度, 其中首次通過地方立法建立了基本醫療保險違法失信行為記錄歸集公示制度。

《辦法》還對社會保險和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和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的法律責任作了實施性規定, 其中列舉了應當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10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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