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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式的火災問責制度合理嗎

——本文系紅網第三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近日, 長春市政府在政府工作會議中提出了追責鐵規:如果發生亡人火災, 在年底評估考核幹部過程中, 負責人的考核獎勵一律取消, 進步的幹部一律中止, 已經晉上的一律撤下來。 (12月27日《新文化報》)

建立問責制度是推行落實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最有效的方法。 但是, 該市的做法不禁讓人疑惑, 這種“一刀切”的問責方法是否合理?

火災發生的原因有很多。 根據公安部消防局發佈的2017年1月~10月火災統計資料可知, 電氣問題和用火不慎是首要原因。

這兩種起因的背後, 往往是人的疏忽或者產品品質, 比如用電時戶主離開, 又比如劣質電器引發爆炸。 而縱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規定, 責任人需要做的是防火教育、負責區域安全檢查和監督, 以及消防設備基礎設施的設計和安裝。 在《辦法》中, 並未要求有關幹部為其負責的行政區域的所有火災負責。 如果僅僅依據是否“亡人”而非火災的具體原因進行追責, 是否又是一種懶政呢?若是因為電器品質引起火災, 追責企業以及當地質監局, 召回問題產品, 顯然遠比將火災發生地的行政官員降職更切實。

火災發生的另外一個原因是自然原因。 雷擊、自燃、靜電等都能引起火災。 即便有避雷針, 由於實際安裝環境的差異,

避雷針的保護範圍測算仍是一個技術難題。 自然原因的火災實則是天災。 天災偶然性高, 防備難度也高。 因天災而被降職, 有關幹部恐怕太冤了。 何時何地打雷, 老天爺可不會和有關幹部商量。 看來, 人們常說“官運”很重要不是沒有道理的。 “運不好”是會直接導致以往的成績被一票否決的。

同時, 這種“一刀切”的政策, 極有可能帶來負面的影響。 在高壓之下, 有關幹部不得不防患於未然, 可能因此而出現矯枉過正的情況。

政策並非越硬越有效。 在一項政策出臺前, 必須考慮現實複雜的情況, 問責制度也不應該只限於幾個人的問責。 希望用一項簡單的政策解決複雜的問題, 強調降職而非總結歸納原因的做法,

難逃懶政的嫌疑。

文/陳曉蓓(中山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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