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紅網第三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近日, 長春市政府在政府工作會議中提出了追責鐵規:如果發生亡人火災, 在年底評估考核幹部過程中, 負責人的考核獎勵一律取消, 進步的幹部一律中止, 已經晉上的一律撤下來。 (12月27日《新文化報》)
建立問責制度是推行落實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最有效的方法。 但是, 該市的做法不禁讓人疑惑, 這種“一刀切”的問責方法是否合理?
火災發生的原因有很多。 根據公安部消防局發佈的2017年1月~10月火災統計資料可知, 電氣問題和用火不慎是首要原因。
火災發生的另外一個原因是自然原因。 雷擊、自燃、靜電等都能引起火災。 即便有避雷針, 由於實際安裝環境的差異,
同時, 這種“一刀切”的政策, 極有可能帶來負面的影響。 在高壓之下, 有關幹部不得不防患於未然, 可能因此而出現矯枉過正的情況。
政策並非越硬越有效。 在一項政策出臺前, 必須考慮現實複雜的情況, 問責制度也不應該只限於幾個人的問責。 希望用一項簡單的政策解決複雜的問題, 強調降職而非總結歸納原因的做法,
文/陳曉蓓(中山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