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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不貪腐,玉仍清:山東行政學院原黨委書記高玉清貪污、受賄案庭審直擊

2016年12月19日, 山東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佈了三名廳級官員被“雙開”的消息。 近年來, 一天之內三名“廳官”被宣佈“雙開”, 在我省較為罕見,

該消息一經發佈便備受矚目。

一年後的今天, 三名“廳官”之一——山東行政學院原黨委書記高玉清, 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 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開庭審理。

上午8時45分, 旁聽人員陸續落座, 在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後, 合議庭組成人員入席, 隨後, 三名檢察官走上公訴席, 他們分別是張禮權、曹淑萍和薛吉來, 他們受濟南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 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並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本案由濟南中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張威力擔任審判長, 高玉清的律師在公訴人的對面落座。

公訴人簡介

張禮權:辦案組長, 檢察員, 第四屆全國優秀公訴人、山東省十佳公訴人, 山東省檢察業務專家。

曹淑萍: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檢察員、四級高級檢察官

薛吉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主任科員、檢察員、四級高級檢察官

在旁聽席位可以看到, 除了法官、公訴人、被告人面前的電子顯示幕, 審判區左右兩側也分別設置了2塊電子顯示幕, 可以清晰看到法庭播放的證據、起訴書等內容, 保證了旁聽人員能夠跟上庭審節奏, 深入瞭解案件庭審活動。

9時整, 審判長準時宣佈開庭, 被告人高玉清被兩名法警押上法庭。 他身著綠色條紋上衣, 藍色運動褲和運動鞋, 一副眼鏡掛在胸口。 審判長向高玉清核實基本情況, 並向其申明有自行辯護等權利。

這是他落馬後首次出現在公眾面前, 相較於網路上意氣風發的資料圖片, 現在的他, 臉較為瘦削、頭髮花白, 此時, 距離他被“雙開”已經整整一年。

高玉清, 1957年1月生, 山東諸城人。 二十出頭參加工作, 成為諸城縣農業局科員, 之後在農校做了教師, 7年多的教師生涯讓他的口才和能力得到歷練, 1986年8月, 他一躍成為山東省委宣傳部幹部處幹事, 由一名普通教師成為省直單位的公務人員, 實現了事業上的轉折。 此後, 他的仕途越走越順,歷任山東省委宣傳部學校教育處副處長、宣傳教育處調研員、處長,2003年10月任山東省文明辦專職副主任,成為副廳級幹部。2005年12月任山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他在這個崗位上又耕耘了7年多,於2013年3月任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黨委書記,官至正廳,2014年2月任山東行政學院黨委書記。

曾幾何時,他是在山東參加文博會“處女秀”上,帶來159個文化產業項目,投資、融資總額達千億元的山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談笑間簽約10個項目,融資額百億元。可惜再輝煌的業績也掩蓋不了以權謀私的斑斑劣跡。是貪欲,也是膨脹的個人權欲,讓他辜負了組織多年的培養,辜負了人民的信任。

如果沒有因涉嫌貪污、受賄罪站上法庭,他將滿載榮光、順利退休,並在下個月迎來自己的61歲生日。

被指控涉嫌貪污罪、受賄罪

9時15分,公訴人張禮權起立宣讀起訴書,法庭調查環節開始。法庭的電子螢幕和投影螢幕上同步滾動顯示出起訴書的全文,起訴書指控高玉清涉嫌貪污罪、受賄罪:

①貪污罪

2012年,被告人高玉清擔任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期間,利用兼任第四屆山東文化創意產業博覽交易會組委會副主任、組委會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向山東某公司收取文博會京劇演出活動冠名費60萬元,後將該款侵吞。

②受賄罪

關於受賄罪,起訴書陳述了相關犯罪事實。被告人高玉清利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宣傳教育處處長、宣傳部副部長、山東行政學院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多家單位和個人在圖書出版發行,文化企業改制,獲取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隨後,高玉清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隱藏在這位曾叱吒風雲的正廳級幹部背後,一筆筆鮮為人知的幕後交易被一一搬至台前,高玉清曾經的風光與驕傲,轉瞬已是浮華。

此外,對高玉清的指控還涉及到以借為名向他人索賄、索要人民幣用於購置水彩畫等。

在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向法庭簡要陳述了事實經過,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高玉清稱“認罪、悔罪”,但針對受賄罪的幾筆犯罪事實提出了無根據的辯解。10時10分,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審判員針對案件的關鍵問題進行補充發問。

公訴人運用多媒體進行舉證、示證,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一大亮點。因犯罪事實較多,兩名公訴人張禮權、曹淑萍分工配合,各自負責一部分犯罪證據的展示和論證,通過展示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等抽絲剝繭力圖還原事實真相。公訴人針對沒有異議的情況,直接舉證,著力在有異議的方面對高玉清進行訊問,很好的把握了庭審的節奏,

上午11時40分,審判長宣佈休庭,庭審於下午繼續。

多次索賄,數額特別巨大

13時30分,下午的審判開始,高玉清被帶上法庭時,仍習慣性向旁聽席望去,搜尋家人的身影。

法庭調查環節繼續進行。公訴人針對具體的犯罪事實逐一舉證,但在證據面前,高玉清多次出現庭審前後供述不一的情況,在某些關鍵問題上提出“記不清了”。

19時30分,法庭辯論開始。公訴人首先圍繞高玉清的構成罪名、犯罪事實、證據、法律責任發表了公訴意見。公訴人結合事實證據對案件的定性、數額、法律責任提出了意見,而且指出高玉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對高玉清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同時,公訴人客觀公正地向法庭提出了高玉清具有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索賄次數在三次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沒有真正認罪悔罪,依然抱有僥倖心理,妄圖逃避法律的制裁;拒不配合偵查部門贓款追繳工作。

公訴人深刻剖析了高玉清的犯罪原因。指出高玉清作為一名正廳級幹部,本應恪盡職守,為民造福,但其卻無視黨紀國法,運用手中權力侵吞公款、索要和非法收受賄賂,將其權力變成其謀取私利的工具,將權錢交易演繹的淋漓盡致。作為一名多年的老黨員,高玉清本應加強黨性修養,廉潔自好,然而他卻放鬆黨性修養,放鬆人生觀、世界觀的改造,貪欲膨脹,不斷用手中權力為自己謀利。

同時,公訴人為所有的公職人員敲響了警鐘:“今天高玉清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公正審判,再一次昭示了我們黨嚴懲腐敗的決心和魄力,再一次表明任何腐敗分子,無論身居何職,官職多大,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20時45分,法庭辯論結束,庭審進入了尾聲,高玉清起立做了最後陳述,他對合議庭和檢察官表示感謝,稱自己身為領導幹部卻犯了法,是對家人的不負責任。

20時55分,審判長手中的法槌落下,宣佈休庭,案件將擇日宣判。

“高玉清把職權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認為貪污受賄理所當然,實則是貪欲使然,最後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本案公訴人張禮權在辦案過程中感慨良多:“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公訴人要嚴格審查,確保每一份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及證據體系的完整性,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準確適用法律,使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作者|王蓉蓉、李婧一

他的仕途越走越順,歷任山東省委宣傳部學校教育處副處長、宣傳教育處調研員、處長,2003年10月任山東省文明辦專職副主任,成為副廳級幹部。2005年12月任山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他在這個崗位上又耕耘了7年多,於2013年3月任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黨委書記,官至正廳,2014年2月任山東行政學院黨委書記。

曾幾何時,他是在山東參加文博會“處女秀”上,帶來159個文化產業項目,投資、融資總額達千億元的山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談笑間簽約10個項目,融資額百億元。可惜再輝煌的業績也掩蓋不了以權謀私的斑斑劣跡。是貪欲,也是膨脹的個人權欲,讓他辜負了組織多年的培養,辜負了人民的信任。

如果沒有因涉嫌貪污、受賄罪站上法庭,他將滿載榮光、順利退休,並在下個月迎來自己的61歲生日。

被指控涉嫌貪污罪、受賄罪

9時15分,公訴人張禮權起立宣讀起訴書,法庭調查環節開始。法庭的電子螢幕和投影螢幕上同步滾動顯示出起訴書的全文,起訴書指控高玉清涉嫌貪污罪、受賄罪:

①貪污罪

2012年,被告人高玉清擔任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期間,利用兼任第四屆山東文化創意產業博覽交易會組委會副主任、組委會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向山東某公司收取文博會京劇演出活動冠名費60萬元,後將該款侵吞。

②受賄罪

關於受賄罪,起訴書陳述了相關犯罪事實。被告人高玉清利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宣傳教育處處長、宣傳部副部長、山東行政學院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多家單位和個人在圖書出版發行,文化企業改制,獲取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隨後,高玉清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隱藏在這位曾叱吒風雲的正廳級幹部背後,一筆筆鮮為人知的幕後交易被一一搬至台前,高玉清曾經的風光與驕傲,轉瞬已是浮華。

此外,對高玉清的指控還涉及到以借為名向他人索賄、索要人民幣用於購置水彩畫等。

在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向法庭簡要陳述了事實經過,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高玉清稱“認罪、悔罪”,但針對受賄罪的幾筆犯罪事實提出了無根據的辯解。10時10分,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審判員針對案件的關鍵問題進行補充發問。

公訴人運用多媒體進行舉證、示證,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一大亮點。因犯罪事實較多,兩名公訴人張禮權、曹淑萍分工配合,各自負責一部分犯罪證據的展示和論證,通過展示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等抽絲剝繭力圖還原事實真相。公訴人針對沒有異議的情況,直接舉證,著力在有異議的方面對高玉清進行訊問,很好的把握了庭審的節奏,

上午11時40分,審判長宣佈休庭,庭審於下午繼續。

多次索賄,數額特別巨大

13時30分,下午的審判開始,高玉清被帶上法庭時,仍習慣性向旁聽席望去,搜尋家人的身影。

法庭調查環節繼續進行。公訴人針對具體的犯罪事實逐一舉證,但在證據面前,高玉清多次出現庭審前後供述不一的情況,在某些關鍵問題上提出“記不清了”。

19時30分,法庭辯論開始。公訴人首先圍繞高玉清的構成罪名、犯罪事實、證據、法律責任發表了公訴意見。公訴人結合事實證據對案件的定性、數額、法律責任提出了意見,而且指出高玉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對高玉清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同時,公訴人客觀公正地向法庭提出了高玉清具有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索賄次數在三次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沒有真正認罪悔罪,依然抱有僥倖心理,妄圖逃避法律的制裁;拒不配合偵查部門贓款追繳工作。

公訴人深刻剖析了高玉清的犯罪原因。指出高玉清作為一名正廳級幹部,本應恪盡職守,為民造福,但其卻無視黨紀國法,運用手中權力侵吞公款、索要和非法收受賄賂,將其權力變成其謀取私利的工具,將權錢交易演繹的淋漓盡致。作為一名多年的老黨員,高玉清本應加強黨性修養,廉潔自好,然而他卻放鬆黨性修養,放鬆人生觀、世界觀的改造,貪欲膨脹,不斷用手中權力為自己謀利。

同時,公訴人為所有的公職人員敲響了警鐘:“今天高玉清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公正審判,再一次昭示了我們黨嚴懲腐敗的決心和魄力,再一次表明任何腐敗分子,無論身居何職,官職多大,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20時45分,法庭辯論結束,庭審進入了尾聲,高玉清起立做了最後陳述,他對合議庭和檢察官表示感謝,稱自己身為領導幹部卻犯了法,是對家人的不負責任。

20時55分,審判長手中的法槌落下,宣佈休庭,案件將擇日宣判。

“高玉清把職權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認為貪污受賄理所當然,實則是貪欲使然,最後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本案公訴人張禮權在辦案過程中感慨良多:“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公訴人要嚴格審查,確保每一份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及證據體系的完整性,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準確適用法律,使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作者|王蓉蓉、李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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