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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拆遷維權打官司沒用?你告對了嗎

很多被拆遷人曾經在後臺留言, 向京尚拆遷律師傾訴, 自己的拆遷補償明明就是不合理, 但是自己起訴到法院卻一次次被駁回, 是不是因為“官官相護”, 打官司根本就贏不了政府呢?

對被拆遷人來說, 私權利與公權力發生衝突和對抗時, 維權的壓力的確會明顯大於普通的私權利糾紛, 地方律師承辦這類案件時也確實會遭遇到來自黑惡勢力的壓力, 但這並不意味著地方政府和徵收主管部門能夠“一手遮天”, 只要被拆遷人和代理律師應對得當, 被拆遷人完全是能夠通過訴訟來掌握主動權的。

事實上, 被拆遷人就地方政府相關徵收部門的侵權行為或事實提起訴訟時常常遭遇“滑鐵盧”, 並不都是因為訴訟本身對維權不起作用, 而是被拆遷人缺乏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瞭解, 迷迷糊糊就提起了訴訟, 當然也就達不到想要的效果, 有時甚至反而會給拆遷方的侵權添一把火。

接下來, 京尚拆遷律師就通過最高院的一則裁判案例, 來向被拆遷人解釋, 為什麼你起訴政府時, 法院反而“護著”侵權人。

在最高院公佈的該則案例中, 當事人孫先生等人依法享有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的集體土地被雞西市政府劃入徵收範圍, 隨即雞西市土儲中心與當事人所屬村集體的村委會簽訂了《土地征地補償協定》, 雞西越亞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越亞公司)與該村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收儲補償協議》。

2011年, 當事人的土地被徵用, 但幾位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存在異議, 便以雞西市政府、雞西市土儲中心為被告, 向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確認雞西市土儲中心與該村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收儲補償協議》違法,

但卻接到不予立案的一審裁定結果。 幾名當事人不服該裁定結果, 上訴至黑龍江省高院, 最終卻還是碰了釘子, 二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一審裁定。 當事人對這兩次審判裁定結果不服, 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 但再審申請仍舊被駁回。

看到這裡, 也許已經有被拆遷人看出了最淺顯的兩個問題的所在——《土地收儲補償協定》是越亞公司和村委會簽訂的, 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 根本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而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收儲補償協議》的也並非雞西市政府和土儲中心, 這說明幾名被拆遷人起訴的行政行為不存在, 法院自然也無法受理並作出審判。

二審作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的裁定, 自然也就不難理解。

而在最高院再審審查過程中, 當事人提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當事人起訴的實際上是雞西市土儲中心與村委會簽訂的《土地征地補償協議》。 這則是第三個致命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 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 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是該村集體, 村委會依法作為被徵收人與徵收部門簽訂了該份《土地征地補償協定》, 確實滿足了該具體行政行為屬於法院受案範圍的條件, 但提起行政訴訟的幾名當事人卻遠遠無法代表過半數的村民, 且並非(也不能)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的訴訟。

因此, 根據最高院裁判意見, 土地徵收補償協議並不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行使, 與土地使用權的行使相關的應該是土地徵收決定或者限期搬遷決定、強制清楚地上附著物的行為等。 當事人並非被徵收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僅作為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徵收補償協議行為並不存在區別與其他村民的特別權利,故其以土地使用權人的身份起訴土地徵收補償協議行為,並不滿足原告資格。

換言之,該案從一審開始直至再審裁定駁回申請,幾名當事人一直都“告錯了”!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偏低,失地農民難道沒有表達自己的異議的權利嗎?京尚拆遷律師此前就曾經提到過被徵收人應當合理利用“三公告一登記兩聽證”制度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失地村民因土地徵收徵用失去了經濟來源,拿到的補償卻低的離譜毫不合理,難道沒處可以“伸冤”嗎?當然也不是!京尚拆遷律師為大家分享和解析的案例中有不少都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糾紛,並且被徵收人通過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所獲補償得到了切實的大幅增加。

說到底,該案當事人之所以屢戰屢敗,究其原因是他們既不瞭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本沒弄清楚,到底什麼是自己可以告的,也壓根沒明確自己的維權目標究竟是什麼,沒有把握住一切維權行為都是為實現維權目標服務的這一基本原則,所以在出招時才會漏洞百出,以至於自己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提高徵收補償的目標卻遙遙無期,被徵收人也“毫髮無損”。

京尚拆遷律師最後想要對被拆遷人說的是,被拆遷人能夠相信法律,並嘗試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是老百姓維權意識進步的體現,這是好事。但是訴訟失敗了大家不能武斷地認為就是“官官相護”的問題,有時訴訟維權失敗的癥結確實在被拆遷人自己的身上。因此,被拆遷人在啟動相關法律程式維權時,不妨多諮詢一下專業拆遷律師,多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讓自己投入在訴訟中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都能發揮成效。

當事人並非被徵收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僅作為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徵收補償協議行為並不存在區別與其他村民的特別權利,故其以土地使用權人的身份起訴土地徵收補償協議行為,並不滿足原告資格。

換言之,該案從一審開始直至再審裁定駁回申請,幾名當事人一直都“告錯了”!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偏低,失地農民難道沒有表達自己的異議的權利嗎?京尚拆遷律師此前就曾經提到過被徵收人應當合理利用“三公告一登記兩聽證”制度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失地村民因土地徵收徵用失去了經濟來源,拿到的補償卻低的離譜毫不合理,難道沒處可以“伸冤”嗎?當然也不是!京尚拆遷律師為大家分享和解析的案例中有不少都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糾紛,並且被徵收人通過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所獲補償得到了切實的大幅增加。

說到底,該案當事人之所以屢戰屢敗,究其原因是他們既不瞭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本沒弄清楚,到底什麼是自己可以告的,也壓根沒明確自己的維權目標究竟是什麼,沒有把握住一切維權行為都是為實現維權目標服務的這一基本原則,所以在出招時才會漏洞百出,以至於自己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提高徵收補償的目標卻遙遙無期,被徵收人也“毫髮無損”。

京尚拆遷律師最後想要對被拆遷人說的是,被拆遷人能夠相信法律,並嘗試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是老百姓維權意識進步的體現,這是好事。但是訴訟失敗了大家不能武斷地認為就是“官官相護”的問題,有時訴訟維權失敗的癥結確實在被拆遷人自己的身上。因此,被拆遷人在啟動相關法律程式維權時,不妨多諮詢一下專業拆遷律師,多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讓自己投入在訴訟中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都能發揮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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