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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媽應當享有3項職場特權,你都得到了嗎?

文/孕嬰幫, 歡迎個人轉發分享!

上班的媽媽若一旦懷孕, 經常會在工作中受到某種約束, 甚至有些單位會出現辭退懷孕女工的情況。 所以在懷孕前, 瞭解孕媽應該享有的權利是非常有必要的。

1、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辭退懷孕女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 或單方面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或服務協定。 但是, 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定的除外。

2、懷孕後, 孕媽有權調到安全的工作崗位

法律規定:孕期與哺乳期,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強度大、有危險性的工作。 在懷孕7個月後, 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常見危險崗位包括:

勞動強度高的高工作, 即重體力或連續長時間的工作;

負重工作, 即經常需要彎腰, 或提、舉超過15kg物體的工作;

高空作業, 經常要在15m以上空間作業的工作;

3、產假、年假、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 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應當算做勞動時間。 整個懷孕期間產檢一般為9—13次。 初次產檢在停經後3個月內, 以後每隔1—2個月檢查一次;懷孕6—7月, 每月檢查一次;8個月以後,

每月檢查兩次, 最後一月, 每週檢查一次。

女職工產假為90天, 其中產前休假15天。 其中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1個嬰兒, 增加產假15天。 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產假屬於法定假期, 若單位要求職工提前上班, 應按照基本工資的3倍支付加班費工資。

除了以上這些, 公司還應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孕媽哺乳時間, 幫助解決孕媽照料嬰兒的諸多困難, 同時孕媽還可以享受生育保險。

最後幫媽提醒各位, 如果孕媽或哺乳媽媽的勞動權利受到了侵犯, 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是幫媽, 兩個孩子的媽媽, 一名高級育嬰師兼具插畫師, 有關孩子教育、生理、心理、營養、日常保健與護理等方面問題, 問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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