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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中,儘量別約定這1點,將來起訴對方不受限!

【案例】

張百萬(化名), 北京市朝陽區人, 早年間因敢拼敢幹掙了些錢, 成為了名副其實的張“百萬”。 2015年3月, 遼寧的生意夥伴李前進(化名)向其借款人民幣30萬元,

並向張百萬出具了借條。 借條載明:

1、從張百萬借款人民幣30萬元, 2015年12月31日前還清;

2、月利息為本金的2%;

3、借款人李前進, 出借人張百萬。

錢借出後李前進的電話便長期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即使接聽也以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為藉口拒不還錢。 經張百萬多次催要, 李前進惱羞成怒, 並明確告知張百萬想要錢就來遼寧起訴吧, 當地法官他都熟悉, 看你張百萬怎麼辦!

張百萬想在北京起訴, 不知是否可以?

【律師分析】

張百萬與李前進之間的借款行為形成了民間借貸合同關係。 張百萬想在北京起訴李前進的問題在訴訟法上屬於爭議管轄問題。 因為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合同的一種, 故其二人屬於廣義上的合同關係, 那麼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應適用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

法律明確規定了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說張百萬可以在李前進的住所地遼寧省所屬轄區的法院提起訴訟, 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因為張百萬與李前進的借條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點的, 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 以接受/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張百萬要求李前進還錢, 張百萬為接收貨幣的一方, 故張百萬可以在自己的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

文丨田留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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