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燕2013年10月8日入職一家互聯網公司, 擔任運營專員的工作, 月薪6000元, 小燕在公司正常工作至2014年3月8日, 由於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公司在仲裁敗訴後起訴到法院, 公司一直強調是小燕不簽訂勞動合同, 並且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 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實後作出如下判決, 公司作為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 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後, 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如果未能履行上述義務並且沒有證據證明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小燕的原因, 本案中公司雖然提交了微信記錄, 但是雙方的聊天內容並沒有體現雙方關於勞動合同簽訂的內容, 因此負有舉證責任的公司應當為無法證明而承擔相應的後果, 因此公司應當向小燕支付11月到3月之間的二倍工資差額。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律師分析】《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 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因此, 就要求勞動者在入職一家新公司的時候, 如果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 要通過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崗位、報酬等相關資訊, 這樣在以後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才能依據合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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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拒絕和用人單位訂立合同, 法律同樣賦予用人單位一項選擇的權利。 即在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 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 在行使此項權利時, 用人單位需要留存勞動者拒絕簽訂合同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放棄這項選擇權, 在一個月內仍然不和勞動者簽訂合同, 那麼用人單位將會承擔支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文丨王佳楠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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