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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知多少?

天有不測風雲, 人有旦夕禍福。 人活天地間, 生如微草, 沒有誰能夠預料到明天會發生什麼。 也許你也聽說過別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消息, 那麼, 你對失蹤和死亡的消息又知道多少呢?

首先, 我們來瞭解一下概念。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 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明確了兩者概念之後, 為了更進一步地深入理解它們, 我們來看看它們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1.設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蹤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失蹤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則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蹤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長。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 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宣告其失蹤;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的, 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 其利害關係人方可申請其死亡。

3.申請人不盡相同:宣告失蹤的申請人無順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嚴格的順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

公告期為3個月以外, 公告期為1年。

5.法律後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後, 其民事主體資格並未喪失, 僅發生設置其財產代管人等法律後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後, 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

此外,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 自然人下落不明, 符合申請宣告死亡條件, 利害關係人可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 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 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 有的申請宣告死亡, 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 則應當宣告死亡。

來源|山西農業大學法律愛好者協會 申遠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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