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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與行為夫妻治療:超過五年追蹤研究評估治療效果

美國家庭的夫妻婚外情的發生率在20~40%之間。 然而, 夫妻療法(針對夫妻之間婚外情)有效性的研究還是很少。 在目前的一項較大範圍(N=134)的夫妻療法隨機臨床研究中,

對其中19對出現婚外情夫妻的治療結果進行長達五年的追蹤研究。 所有的夫妻不論婚外情的具體情況隨機分到整合性行為夫妻療法(IBCT)治療組和傳統行為夫妻療法(TBCT)治療組。 他們在治療結束之後的5年時間內, 大約每6個月進行一次評估, 目前的分析主要為以下三個結果:離婚狀況、關係滿意度以及婚姻穩定性。 離婚情況用回歸分析檢測, 關係滿意度和婚姻穩定性用分層線性模型檢測。 在離婚率方面, 秘密婚外情的夫妻(80%, n = 4)顯著高於那些婚外情公開化的夫妻(43%, n = 6)和無婚外情的夫妻(23%, n = 26)。 最終離婚的出軌夫妻婚姻穩定度最低;然而, 出軌卻未離婚的夫妻與無婚外情夫妻在婚姻穩定度以及關係滿意度上無顯著差異。
此外隨著時間的推移, 那些未離婚夫妻(不論是否出軌)的關係滿意度都呈現了增長趨勢。 研究結果顯示了婚外情治療結果的兩種走向;出現婚外情的夫妻在接受治療干預後婚姻關係滿意度和品質持續改善, 然而另一種情況則是婚姻關係出現明顯的惡化最終以離婚收場。

關鍵字:婚外情 行為夫妻療法 多層線性模型

婚姻關係中出現婚外情是一種常見的現象, 美國的婚外情發生率在20%~40%之間 (Atkins, Baucom, & Jacobson, 2001; Lauman, Gagnon, Michael, & Michaels, 1994)。 Janus發現42%的離婚人士在他們婚姻過程中至少出現一次婚外性行為, 婚外情與婚姻中體驗到的痛苦、衝突和離婚率顯著相關 (Amato & Rogers, 1997; Charny & Parnass, 1995)。 此外, 研究人員也證實了婚外情給婚姻中未出軌的一方造成持續升高的抑鬱和焦慮症狀 (Gordon & Baucom, 1999;Gordon, Baucom, & Snyder, 2004),

出軌方體驗到的情緒痛苦也日益增加。 並不令人驚訝的是, 婚姻治療師報告, 婚外情是婚姻關係中最嚴重的問題之一, 也是最棘手的問題之一 (Geiss & O’Leary, 1981; Whisman, Dixon, & Johnson, 1997)。 然而, 儘管有如此高的發生率和嚴重的消極影響, 夫妻療法(用於治療婚外情)有效性的研究基礎仍然不足。 另外, 有一些研究缺少隨訪資料, 無法驗證該治療方法的長期有效性。 本篇研究的被試為一小部分婚姻中發生婚外情的夫妻(n=19), 在完成治療後, 對他們進行長達五年的跟蹤隨訪, 以檢測治療方法的長期效果, 這些夫妻被試來自於一個大規模(N=134)的行為夫妻療法的隨機臨床試驗。

夫妻療法與婚外情

在美國, 大約50%的初次婚姻都以離婚告終(Bramlett &Mosher, 2001), 夫妻干預治療試圖去改善那些婚姻痛苦以及即將分居或離婚的夫妻關係。

Baucom, Shoham, Mueser, Daiuto, & Stickle (1998) 回顧了有關夫妻療法在臨床實踐上的研究, 發現大約2/3的夫妻在治療期間關係得以改善, 至少1/3的夫妻最後被治療師診斷為痊癒。 儘管這些發現很鼓舞人心, 但仍有多達1/3的夫妻接受治療後情況未得到改善;而且隨訪資料也表明多達1/3的夫妻在治療期間所獲得的改善效果, 在治療結束後未能維持(Jacobson, Schmaling, & Holtzworth-Munroe, 1987; Snyder, Wills, & Grady-Fletcher, 1991)。 考慮到今天婚外情的發生率, 應該有未知比例的夫妻在處理(一方或雙方)配偶出軌時會尋求治療。 儘管婚外情有較高的發生率和較多的夫妻療法臨床試驗, 但迄今為止只有3份研究(已發表的)探究了夫妻療法治療婚外情的有效性 (Atkins, Eldridge, Baucom, & Christensen, 2005; Atkins, Marín, Lo, Klann, & Hahlweg, 2010; Gordon 等, 2004)。

在第一項針對婚外情治療的研究中, Gordon 等人 (2004) 報告了六對經歷過婚外情夫妻的治療結果。 他們的治療模型是專門針對婚外情的, 治療原理是婚外情的治療類似於治療人際關係創傷。 因此, 他們的治療模型結合了創傷治療的原理。 此外, 因為Gordon等人把被發現或揭露的婚外情定義為對關係的背叛, 所以他們的治療也結合了Gordon等人建立的三階段寬恕模型 (Gordon & Baucom, 1998, 1999, 2003)。他們的研究表明在治療之前,婚姻中未出軌的一方比出軌一方顯示出更高水準的心理疾病症狀(即抑鬱、PTSD症狀)。根據婚姻滿意度量表修訂版 (MSI-R; Snyder, 1997)中總體痛苦維度測量的結果發現,夫妻中出軌一方出現更少的個體情緒痛苦,但夫妻雙方都報告對婚姻關係的痛苦程度增高。在治療結束以及六個月的隨訪過程中,未出軌一方在婚姻關係中體驗到的痛苦、創傷後應激症狀PTSD以及抑鬱水準減輕,諒解程度增加,然而婚姻中出軌一方的婚姻痛苦情況仍在攀升。這項研究的一個優點是所有參與者在各個時間點上都完成了評估,但是在治療後,每6個月才進行一次評估,中間相隔時間太長。因此對治療效果的持久性仍保留懷疑,特別是出軌一方持續性、高水準的婚姻痛苦情緒。

Atkins 等人(2010) 從德國和奧地利調查了1060個被試樣本的治療結果,27%的夫妻認為配偶出軌是婚姻中一個嚴重問題。對有婚外情和無婚外情的夫妻在治療前、治療開始6個月後、治療開始12個月後這三個時間點進行婚姻關係痛苦、性生活滿意度以及抑鬱水準的比較。多層線性模型顯示,在治療開始前,那些認為出軌是嚴重問題的夫妻比那些無婚外情的夫妻表現出更高的情緒痛苦水準(達到顯著水準),報告出更多的抑鬱症狀。有趣的是,出軌狀況與性生活的滿意度並無相關關係。在治療開始的12個月後和治療結束的6個月後,所有的夫妻的婚姻滿意度顯著提高,甚至那些經歷過婚內出軌的夫妻比無婚外情夫妻出現了更為顯著的改善,包括抑鬱症狀水準。這份研究的優勢在於較大的樣本容量和代表性樣本,然而有關治療方法以及出軌具體情況的資訊未有詳細披露。除此之外,和 Gordon 等人(2004)的研究相似的是,這些夫婦也只在治療結束6個月內進行追蹤隨訪。

最後, Atkins 等人(2005) 研究了19對中到重度體驗到婚姻關係痛苦的夫妻;他們至少有一方有婚內出軌行為,這些夫婦都曾參加過行為夫妻療法的臨床試驗 (Christensen 等人, 2004)。這些夫妻分別在四個時間點(治療前、第13周、第26周以及在治療的最後階段)完成自陳報告問卷,以進行情況評估。因為被試的出軌情況在抽取樣本時並未考慮,所以夫妻的出軌情況和公開程度(即另一方配偶是否知道其出軌)差異較大。大約1/3的出軌行為在治療開始前被發現,1/2在治療期間被發現,1/4的出軌行為在治療過程中從未被發現,只是在治療結束後被治療師及其研究團隊發現(秘密出軌夫妻)。研究顯示,在接受治療前,相比於無婚外情的夫妻,出軌夫妻的痛苦情緒更顯著,秘密出軌夫妻痛苦程度甚至更高。此外,那些出軌行為公開化的夫妻在治療過程中呈現出積極的關係滿意度變化,改善程度要大於那些婚姻痛苦但未出軌的夫妻。因此在治療即將結束時,那些出軌夫妻與那些無婚外情夫妻的婚姻痛苦情況並無顯著區別;與之形成強烈反差的是,那些秘密出軌的夫妻(出軌行為未被發現)在治療前期出現了積極效果,但後期情況惡化,最終以較高程度婚姻關係痛苦結束治療。最後,Atkins等人 (2005)還發現了雙方都出軌的夫妻在治療中出現了相似的改善程度。把這些研究發現整合在一起,顯示那些苦苦掙扎、有婚外情的夫妻可以使用夫妻療法成功治癒;同時也清晰顯示了那些秘密出軌(出軌行為未被發現)的夫妻,其情況並未得到改善。因為只在治療結束後對治療結果進行了評估,所以這種改善是否會隨著時間繼續維持下去以及治療結束後有婚外情的夫妻與無婚外情夫妻之間的差異是否會顯現出來,這些問題尚不明朗。

先人研究以及現有研究的總結

因此,夫妻療法(治療婚外情)治療效果的現有文獻只有上文提到的美國(25對出現婚外情夫妻,Gordon的一次研究)、德國和奧地利(145對出現婚外情夫妻,Atkins的兩次研究)的三項研究。就人際關係來說,不同的研究都證明了出軌後,夫妻關係出現了惡化 (Allen 等, 2005 Atkins 等, 2005; Beach, Jouriles, & O’Leary, 1985; Cano & O’Leary, 1997; Whisman 等,1997)。雖然出軌會給自己以及婚姻關係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上述三項研究都證明了婚姻關係可以重新修復 (Atkins 等, 2005; Atkins等, 2010; Gordon等, 2004)。婚外情夫妻在接受治療後,婚姻關係會有明顯的改善,包括婚姻滿意度增加、心理創傷症狀減輕、未出軌一方的諒解。然而治療結束後(Atkins 等, 2005)或隨訪六個月後(Atkins等, 2010; Gordon 等, 2004),在治療期間達到的治療效果是否能繼續維持,這個問題尚不清楚。

本次研究沿襲Atkins等人(2005)的研究,檢測接受過臨床隨機試驗(婚姻關係治療,N=134;Christensen等, 2004)的出軌夫妻(n=19)在治療結束5年內,治療效果的長期有效性。在該篇研究中,“婚外情夫妻”包括秘密出軌夫妻和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以及需要解決三個主要問題。首先,比較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秘密出軌夫妻以及無婚外情夫妻在數年內(即在婚姻關係中感到痛苦、尋求治療的夫妻,但雙方都沒有出軌行為) 的離婚率。第二,檢測兩個主要指標:婚姻穩定性(即是否離婚)和關係滿意度(從治療結束後的6個月到第5年)。基於Atkins等人 (2005)的研究結果,我們預測在接受行為夫妻治療5年跟蹤隨訪期間,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非秘密出軌夫妻) 的離婚率、婚姻穩定性以及關係滿意度與無婚外情夫妻相似。最後我們預測,相比于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和無婚外情的夫妻,秘密出軌夫妻的離婚率更高、婚姻穩定性以及關係滿意度更低。

實驗材料

被試

本研究的資料都來自于一項被試為已婚夫妻(Christensen等, 2004)的隨機臨床試驗【比較了傳統行為夫妻療法 (TBCT; Jacobson & Margolin, 1979)和整合夫妻行為治療(IBCT; Jacobson & Christensen, 1996)的治療效果】。被試為134對異性夫妻,他們對婚姻關係感到痛苦(長期且嚴重),從1997年12月至2001年2月通過報紙和廣播募集。研究分別在華盛頓大學(63對夫妻) 、加利福尼亞大學(71 對夫妻)進行。在開始的被試招募中,女性平均年齡為41.6歲 (標準差SD=8.6),男性平均年齡為43.5歲(標準差SD=8.7);平均受教育年限(從幼稚園起)為17.0年(標準差SD=3.2);夫妻平均結婚年數為10年(標準差SD=7.6),平均育有1.1個孩子(標準差SD=1.0)。大部分的被試都是白種人 (男性: 79%,女性:76%);另外還有非裔美國人 (男性:7%,女性:8%),亞洲人和太平洋島民 (男性:6%,女性:5%)、拉丁美洲人或拉丁裔(男性:5%,女性:5%)以及美洲原住民或阿拉斯加原住民(男性:1%)。

這134對夫妻被試中有19對在接受治療之前或治療階段時(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74%,n=14)以及治療結束後( 秘密出軌, 26%,n=5 )發現出軌行為。有6對夫妻的出軌行為是在接受治療之前被發現的,8對是在治療期間發現的;治療師以及治療團隊在治療結束之後仍發現部分夫妻被試出現了出軌行為(秘密出軌)。大部分的婚外情發生在治療前6個月前 ( 63%,n=12 ),11%(n=2)在治療前6個月內已經出現出軌行為了,11% (n= 2) 是在治療期間開始的,還有15% ( n=3 )的夫妻被試出軌時間尚未調查清楚。在這19對出現婚外情的夫妻被試中,男性(58%,n=11)的出軌人數多於女性;幾乎1/4的夫妻被試,夫妻雙方都出現了出軌行為;所有的出軌被試中只有一個沒有出現婚內出軌性行為。出軌時間的範圍1~24個月,中位數為6個月。

程式

這裡描述的只有與當前研究相關的內容,進一步的詳細資訊可以查閱 Christensen等 (2004) 和 Christensen,Atkins,Baucom, & Yi (2010)的文章。夫妻被試被隨機分配到綜合夫妻行為治療(IBCT)或傳統行為夫妻療法 (TBCT),原始研究(N=134)的研究設計並沒有將夫妻的出軌行為視為一個影響因素,因此婚外情的夫妻並沒有按照他們的出軌行為而隨機分組。上述兩種實驗處理都包括四個治療小節的評估期(第一次夫妻共同約見治療師,第二、三次分開約見治療師、最後一次是回饋情況)。除了在治療期間要進行情況評估;在治療完成之後,在接下來的5年的隨訪期內每隔六個月需要進行一次情況評估;除了在第2~3年期間,由於研究資金的不足,12個月進行一次評估。

治療師使用事先分配好的治療模式(整合式夫妻治療或傳統行為夫妻治療)來解決出軌行為;因此傳統行為夫妻治療TBCT組夫妻被試使用溝通和問題解決策略,討論與出軌有關的原因和背景來解決相關問題;而整合式夫妻治療 IBCT主要強調出軌行為對情緒產生的影響以及瞭解這種情緒是如何產生的以及其意義。

測量

婚姻狀況。在5年隨訪期間進行簡短的電話採訪評估被試的婚姻情況。對於那些退出治療以及希望不要再聯繫的被試,研究人員開展了一項廣泛的網上調查確定他們的婚姻狀況(Christensen 等,2010)。

關係滿意度。The Dyadic Adjustment Scale (DAS; Spanier, 1976)主要用來評估關係滿意度;屬於自陳量表,包括32個條目。如果是在電話裡進行調查採訪,夫妻被試只需各完成一項較短的DAS量表 (DAS-7),該量表只有7個條目,用來衡量關係滿意度 (Hunsley, Best, Lefebvre, & Vito, 2001; Hunsley, Pinsent, Lefebvre, James-Tanner, & Vito, 1995; Sharpley & Cross,1982)。為了保持分析的一致性,DAS-7的分數從實驗室內DAS完整量表抽取,作為衡量關係滿意度的主要結果。在目前的樣本被試中, DAS-7的信度係數女性為0.86,男性為0.85.

婚姻穩定性。The Marital Status Inventory (MSI; Weiss & Cerreto, 1980)包括14個判斷是/否條目,用來衡量婚姻的穩定性,從十分穩定直到分居或離婚;包括一些相對常見、廣泛採用的預測性題目(如,“我會時不時想到離婚或希望我們可以分開,尤其是在爭吵或其他事件發生後”)以及一些即將或已經離婚的題目(如“我已經遞交了離婚申請或我們已經離婚了”)。針對目前的樣本, MSI 的信度係數為0.80(男性女性相同)。

結果

離婚率

描述性統計:53%的接受治療的婚外情夫妻在5年隨訪期內離婚(包括秘密出軌夫妻,n = 10/19,即19對出現婚外情的夫妻,在5年隨訪期內,有10對離婚),而無婚外情接受治療的夫妻離婚率為23%(n =26/115,即115對無婚外情的夫妻,在年隨訪期內,有26對離婚);回歸分析顯示出軌夫妻的離婚率是無婚外情夫妻的三倍(優勢比OR = 3.7,95%置信區間範圍1.4~9.7)。Atkins等(2005)指出在治療前或治療期間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被試與秘密出軌夫妻的差異,秘密出軌的夫妻在關係滿意度上更低。雖然小樣本被試量無法進行推論統計,但5年隨訪期間的離婚率(描述統計)顯示,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43%的離婚率,n=6/14,即14對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中有6對離婚)和秘密出軌夫妻(80%的離婚率,n=4/5,即5對秘密出軌夫妻中有4對離婚)在治療期間顯示了相似的模式。在以下所有分析中,秘密出軌和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作為一個小組進行檢測。

婚姻穩定性

表1是針對夫妻的關係狀態和出軌情況的描述性統計資料(由MSI測得),圖1以圖表形式顯示了類似的描述性資訊(三角形代表有婚外情夫妻和圓圈代表無婚外情夫妻)。在治療結束後的5年隨訪期間仍未離婚的有婚外情和無婚外情夫妻非常相似(較少離婚);繼續分居的出軌夫妻關係穩定性低。

在5年的隨訪期間,每年的離婚人數以大約6%的速度緩慢、顯著地增加(後一年的離婚人數/前一年的離婚人數RR= 1.06,其95%置信區間範圍1.02~1.09)。不足為奇的是,繼續分居的夫妻的婚姻穩定性MSI分數顯示出顯著的相關關係(後一年的分居人數/前一年的分居人數RR =4.9,其95%置信區間範圍3.3~7.1)。更有趣的是,在5年的隨訪期間,控制夫妻是否離婚這一變數發現,是否出軌和是否採取離婚之間沒有顯著性的相關關係(RR= 1.2,其95%置信區間範圍0.7~2.0)。最後,在任何參數估計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分析比較了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與無婚外情的夫妻(即不包括秘密出軌夫妻)後,得出了相似的結論。

表1:The Marital Status Inventory測得的無婚外情夫妻和出軌夫妻在隨訪五年內的關係狀況(未離婚vs.離婚/分居)平均值與標準差

圖1:在治療後的五年隨訪過程中,有婚外情夫妻與無婚外情夫妻的The Marital Status Inventory(左圖)和The Dyadic Adjustment Scale分數(右圖);圓圈代表無婚外情夫妻,三角形代表有婚外情夫妻。

關係滿意度

表2基於夫妻關係以及是否離婚,由DAS-7測得的平均值和標準差得分,圖1中右圖以圖形方式顯示出類似的描述性資訊。關係滿意度的結果表明,未離婚的婚外情夫妻的關係滿意度與未離婚的無婚外情夫妻相似。上文提及的三階段寬恕模型適合用於DAS-7資料,並應用了模型選擇過程。根據Akaike information criterion(AIC)和Schwarz’s Bayesian Criterion(BIC),最好的模型是包含時間、性別、關係狀態(未離婚或離婚)、婚外情情況(有婚外情或無婚外情),以及關係狀態和婚外情情況之間的交互作用。測試關係狀態、婚外情情況與時間三者之間的交互作用,發現三者之間的交互作用並不明顯(B =-.002,SE=.01,t(238)=-.15,p=.88)。

表2:The Dyadic Adjustment Scale測得的無婚外情夫妻和出軌夫妻在隨訪五年內的關係狀況(未離婚vs.離婚/分居)平均值與標準差

對於未離婚夫妻,時間的主效應顯著【隨著時間的推移,在關係滿意度方面,有婚外情夫妻和無婚外情夫妻都顯示出緩慢卻顯著的增長(B= .005, SE= .002, t(97)= 2.71, p= .008)】;關係狀態主效應顯著(B =3.48, SE =.95, t[129] =3.66, p = .001)【在六個月的跟蹤隨訪過程中,最終離婚的夫妻 (M =16.0, SD =6.0, n =51),關係滿意度低於那些未離婚的夫妻 (M =20.6, SD=5.1, n=169)】。此外,關係狀態和婚外情情況之間有顯著的交互作用(B= 5.67, SE= 2.14, t[132]=2.65, p=.009);即在六個月的跟蹤隨訪過程中,發現婚內出軌最終離婚的夫妻關係滿意度最低(M=12.2, SD= 5.3, n =13)。此外,性別的主效應也接近顯著程度(B =0.77, SE=0.39, t[105] =1.98,p =.050);在六個月的跟蹤調查中表明,不管關係狀態和婚外情情況如何,妻子(M =19.3, SD =5.7, n = 111) 的關係滿意度都低於丈夫(M=19.8, SD=5.6, n =109)。最後,婚外情情況主效應不顯著;這意味著婚內出軌的夫妻和無婚外情夫妻關係滿意度相似。

臨床意義

多層線性模型分析表明,不論婚外情情況如何,那些未離婚的夫妻報告了相似的關係滿意度。利用Jacobson和Truax(1991)描述的方法,分別計算有婚外情和無婚外情夫妻的從治療前到治療結束追蹤隨訪五年後的臨床結果。Christensen等人(2010)的觀點是,夫妻離婚便默認為關係惡化。不管婚外情情況如何,通過五年追蹤隨訪發現,大約有50%的夫妻情況改善或恢復;然而仍有14% (n=17)的夫妻情況未發生任何改善,40% (n=45)的夫妻在治療結束後關係惡化。當由於婚內出軌而關係破裂時,與治療結束時相比較,在5年的追蹤隨訪過程中,大約1/3(n=7) 的出軌夫妻情況改善或康復;10%(n=2)以上的夫妻情況沒有任何改善。此外,大約有60%(n=10)的出軌夫妻關係惡化,而未出軌夫妻只有34%(n=35)。有一個重要的區別是,九對無婚外情夫妻關係惡化但在隨訪結束時並未離婚,然而所有關係惡化的婚內出軌夫妻都離婚了。關係破裂的婚內出軌夫妻,包括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和秘密出軌夫妻,80%(n=4)的秘密出軌夫妻婚姻關係惡化,50%(n=6)婚內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婚姻關係惡化。

討論

在美國,婚內出軌是一個普遍性問題,對個體、婚姻、社會等方面帶來很多消極影響。(Amato & Rogers, 1997; Charny & Parnass, 1995; Gordon &Baucom, 1999; Gordon 等, 2004; Hall &Fincham, 2005)。當前研究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初步看法,檢驗那些經歷婚內出軌的夫妻接受治療後,在接下來5年的隨訪過程中觀察治療的長期有效性。我們首先得考慮研究結果的實質性意義,以及與先前研究的相同點和分歧點。下面對該研究的理論意義和臨床意義進行討論。最後, 評估該研究的局限性並對未來的研究方向提出建議。

與所有接受婚姻治療的夫妻相似,婚內出軌只會導致以下兩個結果:夫妻要麼繼續在一起,要麼選擇離婚。過去的研究保持著謹慎的樂觀態度,結果顯示婚內出軌夫妻在治療結束後的六個月隨訪過程中,治療效果仍然持續,如焦慮症狀減輕、諒解程度增加(Gordon等, 2004)、抑鬱症狀減少、關係滿意度更高(Atkins 等, 2010)。在目前的研究裡,婚內出軌夫妻在5年的追蹤隨訪期間,離婚率是無婚外情夫妻的兩倍多。因此,早期研究結果的樂觀被這一研究結果打破,然而研究結果比第一眼看上去更為微妙。雖然目前婚內出軌被發現的夫妻與秘密出軌夫妻樣本量很小,但研究資料表明這兩種類型的婚外情之間婚姻結果出現顯著差異。通過五年的隨訪發現,在婚內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超過一半(57%)仍保持著婚姻關係,然而只有20%的秘密出軌夫妻未離婚;相比而言,77%無婚外情的夫妻仍保留婚姻關係。儘管這些差異是在婚內出軌夫妻小樣本中被觀察到的,但目前的結果表明,許多出軌公開化的的夫妻能夠維持在治療期間所取得的效果,並保持婚姻關係的完整性。

衡量一段痛苦關係的結果指標不僅只有離婚這一項,因為不管夫妻是否存在婚外情,夫妻之間選擇不離婚的原因有很多。經歷過婚外情的仍然不離婚的夫妻,他們的婚姻關係很有可能極為混亂、不穩定。但目前的結果並未證明這一點,相反,通過MSI測量的結果表明,仍維持婚姻關係的夫妻之間,有婚外情和無婚外情的夫妻都在很大程度上顯示出類似高水準的婚姻穩定性;然而,也有另一種情形:未離婚的出軌夫妻的關係滿意度顯著降低。

關係滿意度與關係穩定性在某種程度上有著類似的模式。在關係滿意度方面,未離婚的出軌夫妻與無婚外情、未離婚的夫妻無顯著差異。在當前研究中,對仍保持婚姻關係的婚內出軌夫妻的研究發現與Atkins等(2010)和Gordon等(2004)的研究發現大致相似;他們發現,婚內出軌夫妻的關係滿意度要麼改善或繼續維持,要麼與無婚外情夫妻無顯著差異。此外,在目前的研究中,一旦離婚,婚內出軌夫妻和無婚外情夫妻的關係滿意度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持續改善,即使治療已經結束,這表明治療所帶來的改善不僅僅是暫時性提高。

從描述性統計結果得出,這些研究發現表明關於婚內出軌夫妻只有兩種結果:一種是關係逐步惡化直至離婚;一種是尋求治療,攜手度過婚姻危機。問題是什麼因素會決定一對夫婦是以離婚收場還是攜手繼續走下去。根據秘密出軌夫妻的消極研究結果表明,重要的一點是在治療過程中出軌行為公開討論,然後與另一半共同合作度過危機。然而,值得強調的是,超過40%的婚內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在接受治療期間依然選擇了離婚。因此,出軌行為公開化並不一定會得到一個積極的結果。此外,有可能表面上是“無婚外情的夫妻”也有婚內出軌行為,只是未被發現,但是他們仍然生活在一起並且婚姻品質在不斷改善。除了出軌行為被發現之外,公開的時間和方法也是影響婚姻關係最終走向的一個因素。例如,當婚內出軌行為是主動承認而不是被發現時,夫妻雙方可能更願意努力去重建他們的婚姻關係。此外,是否離婚與出軌特徵有關;如類型(即,身體出軌還是精神出軌,單個出軌物件還是多個出軌物件)、出軌當事人(即,丈夫還是妻子),以及出軌時間(即,一直存在或是一夜情)。雖然目前的研究也評估了這些因素中的一部分,但是樣本量較小抑制了對婚內出軌夫妻間進行具體分析。最後,婚內出軌夫妻的干預措施也可能影響到婚姻關係的最終走向。還需要繼續研究確定還有什麼其他變數會影響夫妻最終的婚姻走向。

影響和研究展望

目前研究表明,出現婚外情的夫妻接受治療之後的婚姻關係的適應和調整是一個長期複雜的狀況。未來的研究方向應該側重於,確定是哪些因素影響了婚內出軌夫妻最終的婚姻走向。此外,還可以考慮是什麼因素導致夫妻揭露自己或另一半的出軌行為,這是該項研究導致兩項不同婚內出軌結果(離婚還是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的主要因素,以及婚外情特徵(時間、出軌行為被揭露的方式,主動披露還是被動發現),以及這些變數對結果造成的影響等。未來的縱向研究也應該在多個時間點評估婚外情問題。這有利於瞭解那些因婚內出軌而離婚的夫妻,出軌因素在離婚中究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此外,婚內出軌夫妻的量化研究可以闡明是什麼導致那些知道自己或另一半發生出軌行為的個體願意尋求治療;以及婚內出軌帶來的影響;以及他們在婚外情發生後,婚姻關係體驗如何。這些資訊可能有助於利用額外的資源(例如精神/宗教信仰,文化價值等)在發生婚外情之前和/或之後加強婚姻品質。最後,在這項研究中,作者討論了關係滿意度和婚姻穩定性問題; 未來的研究人員可能研究婚外情如何影響關係的信任和親密性,以及是否有證據表明在出現婚外情後,某些被試會在創傷中成長。

雖然本研究對婚內出軌這個主題有重要的貢獻,但是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婚內出軌的夫妻樣本量太小;美國婚外情發生率表明,婚內出軌的夫妻樣本應該更多。在治療和/或隨訪期間,所謂“無婚外情的被試”被試不可能告訴我們他們有婚內出軌行為。此外,在整個5年的跟蹤隨訪評估中,夫妻被試沒有再被問及是否出軌,只有在5年隨訪結束的時間點上才被問及過去6個月是否出現婚內出軌行為。很有可能某些婚內出軌夫妻和無婚外情夫妻是在治療結束之後也會出現婚內出軌行為。最後,在這項研究中,沒有什麼方法能夠區分出那些承認婚內出軌夫妻與那些沒有承認婚內出軌的夫妻,以及驅使某些夫妻在發生婚外情後尋求治療的原因,而其他人又為何不尋求治療。

結論

婚外情在美國非常普遍,可能給個體、人際關係以及社會造成毀滅性的的影響;然而婚外情並不一定意味著婚姻關係的結束。夫妻雙方可以攜手度過婚姻危機,修復婚姻關係,擁有一個滿意穩定的婚姻關係,但最好的解決方法仍待研究。

中文翻譯整理:王翼 劉悅 潘辰 羅文月 茆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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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Infidelity and Behavioral Couple Therapy:Relationship Outcomes Over 5 Years Following Therapy

所以他們的治療也結合了Gordon等人建立的三階段寬恕模型 (Gordon & Baucom, 1998, 1999, 2003)。他們的研究表明在治療之前,婚姻中未出軌的一方比出軌一方顯示出更高水準的心理疾病症狀(即抑鬱、PTSD症狀)。根據婚姻滿意度量表修訂版 (MSI-R; Snyder, 1997)中總體痛苦維度測量的結果發現,夫妻中出軌一方出現更少的個體情緒痛苦,但夫妻雙方都報告對婚姻關係的痛苦程度增高。在治療結束以及六個月的隨訪過程中,未出軌一方在婚姻關係中體驗到的痛苦、創傷後應激症狀PTSD以及抑鬱水準減輕,諒解程度增加,然而婚姻中出軌一方的婚姻痛苦情況仍在攀升。這項研究的一個優點是所有參與者在各個時間點上都完成了評估,但是在治療後,每6個月才進行一次評估,中間相隔時間太長。因此對治療效果的持久性仍保留懷疑,特別是出軌一方持續性、高水準的婚姻痛苦情緒。

Atkins 等人(2010) 從德國和奧地利調查了1060個被試樣本的治療結果,27%的夫妻認為配偶出軌是婚姻中一個嚴重問題。對有婚外情和無婚外情的夫妻在治療前、治療開始6個月後、治療開始12個月後這三個時間點進行婚姻關係痛苦、性生活滿意度以及抑鬱水準的比較。多層線性模型顯示,在治療開始前,那些認為出軌是嚴重問題的夫妻比那些無婚外情的夫妻表現出更高的情緒痛苦水準(達到顯著水準),報告出更多的抑鬱症狀。有趣的是,出軌狀況與性生活的滿意度並無相關關係。在治療開始的12個月後和治療結束的6個月後,所有的夫妻的婚姻滿意度顯著提高,甚至那些經歷過婚內出軌的夫妻比無婚外情夫妻出現了更為顯著的改善,包括抑鬱症狀水準。這份研究的優勢在於較大的樣本容量和代表性樣本,然而有關治療方法以及出軌具體情況的資訊未有詳細披露。除此之外,和 Gordon 等人(2004)的研究相似的是,這些夫婦也只在治療結束6個月內進行追蹤隨訪。

最後, Atkins 等人(2005) 研究了19對中到重度體驗到婚姻關係痛苦的夫妻;他們至少有一方有婚內出軌行為,這些夫婦都曾參加過行為夫妻療法的臨床試驗 (Christensen 等人, 2004)。這些夫妻分別在四個時間點(治療前、第13周、第26周以及在治療的最後階段)完成自陳報告問卷,以進行情況評估。因為被試的出軌情況在抽取樣本時並未考慮,所以夫妻的出軌情況和公開程度(即另一方配偶是否知道其出軌)差異較大。大約1/3的出軌行為在治療開始前被發現,1/2在治療期間被發現,1/4的出軌行為在治療過程中從未被發現,只是在治療結束後被治療師及其研究團隊發現(秘密出軌夫妻)。研究顯示,在接受治療前,相比於無婚外情的夫妻,出軌夫妻的痛苦情緒更顯著,秘密出軌夫妻痛苦程度甚至更高。此外,那些出軌行為公開化的夫妻在治療過程中呈現出積極的關係滿意度變化,改善程度要大於那些婚姻痛苦但未出軌的夫妻。因此在治療即將結束時,那些出軌夫妻與那些無婚外情夫妻的婚姻痛苦情況並無顯著區別;與之形成強烈反差的是,那些秘密出軌的夫妻(出軌行為未被發現)在治療前期出現了積極效果,但後期情況惡化,最終以較高程度婚姻關係痛苦結束治療。最後,Atkins等人 (2005)還發現了雙方都出軌的夫妻在治療中出現了相似的改善程度。把這些研究發現整合在一起,顯示那些苦苦掙扎、有婚外情的夫妻可以使用夫妻療法成功治癒;同時也清晰顯示了那些秘密出軌(出軌行為未被發現)的夫妻,其情況並未得到改善。因為只在治療結束後對治療結果進行了評估,所以這種改善是否會隨著時間繼續維持下去以及治療結束後有婚外情的夫妻與無婚外情夫妻之間的差異是否會顯現出來,這些問題尚不明朗。

先人研究以及現有研究的總結

因此,夫妻療法(治療婚外情)治療效果的現有文獻只有上文提到的美國(25對出現婚外情夫妻,Gordon的一次研究)、德國和奧地利(145對出現婚外情夫妻,Atkins的兩次研究)的三項研究。就人際關係來說,不同的研究都證明了出軌後,夫妻關係出現了惡化 (Allen 等, 2005 Atkins 等, 2005; Beach, Jouriles, & O’Leary, 1985; Cano & O’Leary, 1997; Whisman 等,1997)。雖然出軌會給自己以及婚姻關係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上述三項研究都證明了婚姻關係可以重新修復 (Atkins 等, 2005; Atkins等, 2010; Gordon等, 2004)。婚外情夫妻在接受治療後,婚姻關係會有明顯的改善,包括婚姻滿意度增加、心理創傷症狀減輕、未出軌一方的諒解。然而治療結束後(Atkins 等, 2005)或隨訪六個月後(Atkins等, 2010; Gordon 等, 2004),在治療期間達到的治療效果是否能繼續維持,這個問題尚不清楚。

本次研究沿襲Atkins等人(2005)的研究,檢測接受過臨床隨機試驗(婚姻關係治療,N=134;Christensen等, 2004)的出軌夫妻(n=19)在治療結束5年內,治療效果的長期有效性。在該篇研究中,“婚外情夫妻”包括秘密出軌夫妻和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以及需要解決三個主要問題。首先,比較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秘密出軌夫妻以及無婚外情夫妻在數年內(即在婚姻關係中感到痛苦、尋求治療的夫妻,但雙方都沒有出軌行為) 的離婚率。第二,檢測兩個主要指標:婚姻穩定性(即是否離婚)和關係滿意度(從治療結束後的6個月到第5年)。基於Atkins等人 (2005)的研究結果,我們預測在接受行為夫妻治療5年跟蹤隨訪期間,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非秘密出軌夫妻) 的離婚率、婚姻穩定性以及關係滿意度與無婚外情夫妻相似。最後我們預測,相比于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和無婚外情的夫妻,秘密出軌夫妻的離婚率更高、婚姻穩定性以及關係滿意度更低。

實驗材料

被試

本研究的資料都來自于一項被試為已婚夫妻(Christensen等, 2004)的隨機臨床試驗【比較了傳統行為夫妻療法 (TBCT; Jacobson & Margolin, 1979)和整合夫妻行為治療(IBCT; Jacobson & Christensen, 1996)的治療效果】。被試為134對異性夫妻,他們對婚姻關係感到痛苦(長期且嚴重),從1997年12月至2001年2月通過報紙和廣播募集。研究分別在華盛頓大學(63對夫妻) 、加利福尼亞大學(71 對夫妻)進行。在開始的被試招募中,女性平均年齡為41.6歲 (標準差SD=8.6),男性平均年齡為43.5歲(標準差SD=8.7);平均受教育年限(從幼稚園起)為17.0年(標準差SD=3.2);夫妻平均結婚年數為10年(標準差SD=7.6),平均育有1.1個孩子(標準差SD=1.0)。大部分的被試都是白種人 (男性: 79%,女性:76%);另外還有非裔美國人 (男性:7%,女性:8%),亞洲人和太平洋島民 (男性:6%,女性:5%)、拉丁美洲人或拉丁裔(男性:5%,女性:5%)以及美洲原住民或阿拉斯加原住民(男性:1%)。

這134對夫妻被試中有19對在接受治療之前或治療階段時(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74%,n=14)以及治療結束後( 秘密出軌, 26%,n=5 )發現出軌行為。有6對夫妻的出軌行為是在接受治療之前被發現的,8對是在治療期間發現的;治療師以及治療團隊在治療結束之後仍發現部分夫妻被試出現了出軌行為(秘密出軌)。大部分的婚外情發生在治療前6個月前 ( 63%,n=12 ),11%(n=2)在治療前6個月內已經出現出軌行為了,11% (n= 2) 是在治療期間開始的,還有15% ( n=3 )的夫妻被試出軌時間尚未調查清楚。在這19對出現婚外情的夫妻被試中,男性(58%,n=11)的出軌人數多於女性;幾乎1/4的夫妻被試,夫妻雙方都出現了出軌行為;所有的出軌被試中只有一個沒有出現婚內出軌性行為。出軌時間的範圍1~24個月,中位數為6個月。

程式

這裡描述的只有與當前研究相關的內容,進一步的詳細資訊可以查閱 Christensen等 (2004) 和 Christensen,Atkins,Baucom, & Yi (2010)的文章。夫妻被試被隨機分配到綜合夫妻行為治療(IBCT)或傳統行為夫妻療法 (TBCT),原始研究(N=134)的研究設計並沒有將夫妻的出軌行為視為一個影響因素,因此婚外情的夫妻並沒有按照他們的出軌行為而隨機分組。上述兩種實驗處理都包括四個治療小節的評估期(第一次夫妻共同約見治療師,第二、三次分開約見治療師、最後一次是回饋情況)。除了在治療期間要進行情況評估;在治療完成之後,在接下來的5年的隨訪期內每隔六個月需要進行一次情況評估;除了在第2~3年期間,由於研究資金的不足,12個月進行一次評估。

治療師使用事先分配好的治療模式(整合式夫妻治療或傳統行為夫妻治療)來解決出軌行為;因此傳統行為夫妻治療TBCT組夫妻被試使用溝通和問題解決策略,討論與出軌有關的原因和背景來解決相關問題;而整合式夫妻治療 IBCT主要強調出軌行為對情緒產生的影響以及瞭解這種情緒是如何產生的以及其意義。

測量

婚姻狀況。在5年隨訪期間進行簡短的電話採訪評估被試的婚姻情況。對於那些退出治療以及希望不要再聯繫的被試,研究人員開展了一項廣泛的網上調查確定他們的婚姻狀況(Christensen 等,2010)。

關係滿意度。The Dyadic Adjustment Scale (DAS; Spanier, 1976)主要用來評估關係滿意度;屬於自陳量表,包括32個條目。如果是在電話裡進行調查採訪,夫妻被試只需各完成一項較短的DAS量表 (DAS-7),該量表只有7個條目,用來衡量關係滿意度 (Hunsley, Best, Lefebvre, & Vito, 2001; Hunsley, Pinsent, Lefebvre, James-Tanner, & Vito, 1995; Sharpley & Cross,1982)。為了保持分析的一致性,DAS-7的分數從實驗室內DAS完整量表抽取,作為衡量關係滿意度的主要結果。在目前的樣本被試中, DAS-7的信度係數女性為0.86,男性為0.85.

婚姻穩定性。The Marital Status Inventory (MSI; Weiss & Cerreto, 1980)包括14個判斷是/否條目,用來衡量婚姻的穩定性,從十分穩定直到分居或離婚;包括一些相對常見、廣泛採用的預測性題目(如,“我會時不時想到離婚或希望我們可以分開,尤其是在爭吵或其他事件發生後”)以及一些即將或已經離婚的題目(如“我已經遞交了離婚申請或我們已經離婚了”)。針對目前的樣本, MSI 的信度係數為0.80(男性女性相同)。

結果

離婚率

描述性統計:53%的接受治療的婚外情夫妻在5年隨訪期內離婚(包括秘密出軌夫妻,n = 10/19,即19對出現婚外情的夫妻,在5年隨訪期內,有10對離婚),而無婚外情接受治療的夫妻離婚率為23%(n =26/115,即115對無婚外情的夫妻,在年隨訪期內,有26對離婚);回歸分析顯示出軌夫妻的離婚率是無婚外情夫妻的三倍(優勢比OR = 3.7,95%置信區間範圍1.4~9.7)。Atkins等(2005)指出在治療前或治療期間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被試與秘密出軌夫妻的差異,秘密出軌的夫妻在關係滿意度上更低。雖然小樣本被試量無法進行推論統計,但5年隨訪期間的離婚率(描述統計)顯示,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43%的離婚率,n=6/14,即14對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中有6對離婚)和秘密出軌夫妻(80%的離婚率,n=4/5,即5對秘密出軌夫妻中有4對離婚)在治療期間顯示了相似的模式。在以下所有分析中,秘密出軌和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作為一個小組進行檢測。

婚姻穩定性

表1是針對夫妻的關係狀態和出軌情況的描述性統計資料(由MSI測得),圖1以圖表形式顯示了類似的描述性資訊(三角形代表有婚外情夫妻和圓圈代表無婚外情夫妻)。在治療結束後的5年隨訪期間仍未離婚的有婚外情和無婚外情夫妻非常相似(較少離婚);繼續分居的出軌夫妻關係穩定性低。

在5年的隨訪期間,每年的離婚人數以大約6%的速度緩慢、顯著地增加(後一年的離婚人數/前一年的離婚人數RR= 1.06,其95%置信區間範圍1.02~1.09)。不足為奇的是,繼續分居的夫妻的婚姻穩定性MSI分數顯示出顯著的相關關係(後一年的分居人數/前一年的分居人數RR =4.9,其95%置信區間範圍3.3~7.1)。更有趣的是,在5年的隨訪期間,控制夫妻是否離婚這一變數發現,是否出軌和是否採取離婚之間沒有顯著性的相關關係(RR= 1.2,其95%置信區間範圍0.7~2.0)。最後,在任何參數估計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分析比較了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與無婚外情的夫妻(即不包括秘密出軌夫妻)後,得出了相似的結論。

表1:The Marital Status Inventory測得的無婚外情夫妻和出軌夫妻在隨訪五年內的關係狀況(未離婚vs.離婚/分居)平均值與標準差

圖1:在治療後的五年隨訪過程中,有婚外情夫妻與無婚外情夫妻的The Marital Status Inventory(左圖)和The Dyadic Adjustment Scale分數(右圖);圓圈代表無婚外情夫妻,三角形代表有婚外情夫妻。

關係滿意度

表2基於夫妻關係以及是否離婚,由DAS-7測得的平均值和標準差得分,圖1中右圖以圖形方式顯示出類似的描述性資訊。關係滿意度的結果表明,未離婚的婚外情夫妻的關係滿意度與未離婚的無婚外情夫妻相似。上文提及的三階段寬恕模型適合用於DAS-7資料,並應用了模型選擇過程。根據Akaike information criterion(AIC)和Schwarz’s Bayesian Criterion(BIC),最好的模型是包含時間、性別、關係狀態(未離婚或離婚)、婚外情情況(有婚外情或無婚外情),以及關係狀態和婚外情情況之間的交互作用。測試關係狀態、婚外情情況與時間三者之間的交互作用,發現三者之間的交互作用並不明顯(B =-.002,SE=.01,t(238)=-.15,p=.88)。

表2:The Dyadic Adjustment Scale測得的無婚外情夫妻和出軌夫妻在隨訪五年內的關係狀況(未離婚vs.離婚/分居)平均值與標準差

對於未離婚夫妻,時間的主效應顯著【隨著時間的推移,在關係滿意度方面,有婚外情夫妻和無婚外情夫妻都顯示出緩慢卻顯著的增長(B= .005, SE= .002, t(97)= 2.71, p= .008)】;關係狀態主效應顯著(B =3.48, SE =.95, t[129] =3.66, p = .001)【在六個月的跟蹤隨訪過程中,最終離婚的夫妻 (M =16.0, SD =6.0, n =51),關係滿意度低於那些未離婚的夫妻 (M =20.6, SD=5.1, n=169)】。此外,關係狀態和婚外情情況之間有顯著的交互作用(B= 5.67, SE= 2.14, t[132]=2.65, p=.009);即在六個月的跟蹤隨訪過程中,發現婚內出軌最終離婚的夫妻關係滿意度最低(M=12.2, SD= 5.3, n =13)。此外,性別的主效應也接近顯著程度(B =0.77, SE=0.39, t[105] =1.98,p =.050);在六個月的跟蹤調查中表明,不管關係狀態和婚外情情況如何,妻子(M =19.3, SD =5.7, n = 111) 的關係滿意度都低於丈夫(M=19.8, SD=5.6, n =109)。最後,婚外情情況主效應不顯著;這意味著婚內出軌的夫妻和無婚外情夫妻關係滿意度相似。

臨床意義

多層線性模型分析表明,不論婚外情情況如何,那些未離婚的夫妻報告了相似的關係滿意度。利用Jacobson和Truax(1991)描述的方法,分別計算有婚外情和無婚外情夫妻的從治療前到治療結束追蹤隨訪五年後的臨床結果。Christensen等人(2010)的觀點是,夫妻離婚便默認為關係惡化。不管婚外情情況如何,通過五年追蹤隨訪發現,大約有50%的夫妻情況改善或恢復;然而仍有14% (n=17)的夫妻情況未發生任何改善,40% (n=45)的夫妻在治療結束後關係惡化。當由於婚內出軌而關係破裂時,與治療結束時相比較,在5年的追蹤隨訪過程中,大約1/3(n=7) 的出軌夫妻情況改善或康復;10%(n=2)以上的夫妻情況沒有任何改善。此外,大約有60%(n=10)的出軌夫妻關係惡化,而未出軌夫妻只有34%(n=35)。有一個重要的區別是,九對無婚外情夫妻關係惡化但在隨訪結束時並未離婚,然而所有關係惡化的婚內出軌夫妻都離婚了。關係破裂的婚內出軌夫妻,包括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和秘密出軌夫妻,80%(n=4)的秘密出軌夫妻婚姻關係惡化,50%(n=6)婚內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婚姻關係惡化。

討論

在美國,婚內出軌是一個普遍性問題,對個體、婚姻、社會等方面帶來很多消極影響。(Amato & Rogers, 1997; Charny & Parnass, 1995; Gordon &Baucom, 1999; Gordon 等, 2004; Hall &Fincham, 2005)。當前研究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初步看法,檢驗那些經歷婚內出軌的夫妻接受治療後,在接下來5年的隨訪過程中觀察治療的長期有效性。我們首先得考慮研究結果的實質性意義,以及與先前研究的相同點和分歧點。下面對該研究的理論意義和臨床意義進行討論。最後, 評估該研究的局限性並對未來的研究方向提出建議。

與所有接受婚姻治療的夫妻相似,婚內出軌只會導致以下兩個結果:夫妻要麼繼續在一起,要麼選擇離婚。過去的研究保持著謹慎的樂觀態度,結果顯示婚內出軌夫妻在治療結束後的六個月隨訪過程中,治療效果仍然持續,如焦慮症狀減輕、諒解程度增加(Gordon等, 2004)、抑鬱症狀減少、關係滿意度更高(Atkins 等, 2010)。在目前的研究裡,婚內出軌夫妻在5年的追蹤隨訪期間,離婚率是無婚外情夫妻的兩倍多。因此,早期研究結果的樂觀被這一研究結果打破,然而研究結果比第一眼看上去更為微妙。雖然目前婚內出軌被發現的夫妻與秘密出軌夫妻樣本量很小,但研究資料表明這兩種類型的婚外情之間婚姻結果出現顯著差異。通過五年的隨訪發現,在婚內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超過一半(57%)仍保持著婚姻關係,然而只有20%的秘密出軌夫妻未離婚;相比而言,77%無婚外情的夫妻仍保留婚姻關係。儘管這些差異是在婚內出軌夫妻小樣本中被觀察到的,但目前的結果表明,許多出軌公開化的的夫妻能夠維持在治療期間所取得的效果,並保持婚姻關係的完整性。

衡量一段痛苦關係的結果指標不僅只有離婚這一項,因為不管夫妻是否存在婚外情,夫妻之間選擇不離婚的原因有很多。經歷過婚外情的仍然不離婚的夫妻,他們的婚姻關係很有可能極為混亂、不穩定。但目前的結果並未證明這一點,相反,通過MSI測量的結果表明,仍維持婚姻關係的夫妻之間,有婚外情和無婚外情的夫妻都在很大程度上顯示出類似高水準的婚姻穩定性;然而,也有另一種情形:未離婚的出軌夫妻的關係滿意度顯著降低。

關係滿意度與關係穩定性在某種程度上有著類似的模式。在關係滿意度方面,未離婚的出軌夫妻與無婚外情、未離婚的夫妻無顯著差異。在當前研究中,對仍保持婚姻關係的婚內出軌夫妻的研究發現與Atkins等(2010)和Gordon等(2004)的研究發現大致相似;他們發現,婚內出軌夫妻的關係滿意度要麼改善或繼續維持,要麼與無婚外情夫妻無顯著差異。此外,在目前的研究中,一旦離婚,婚內出軌夫妻和無婚外情夫妻的關係滿意度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持續改善,即使治療已經結束,這表明治療所帶來的改善不僅僅是暫時性提高。

從描述性統計結果得出,這些研究發現表明關於婚內出軌夫妻只有兩種結果:一種是關係逐步惡化直至離婚;一種是尋求治療,攜手度過婚姻危機。問題是什麼因素會決定一對夫婦是以離婚收場還是攜手繼續走下去。根據秘密出軌夫妻的消極研究結果表明,重要的一點是在治療過程中出軌行為公開討論,然後與另一半共同合作度過危機。然而,值得強調的是,超過40%的婚內出軌行為被發現的夫妻在接受治療期間依然選擇了離婚。因此,出軌行為公開化並不一定會得到一個積極的結果。此外,有可能表面上是“無婚外情的夫妻”也有婚內出軌行為,只是未被發現,但是他們仍然生活在一起並且婚姻品質在不斷改善。除了出軌行為被發現之外,公開的時間和方法也是影響婚姻關係最終走向的一個因素。例如,當婚內出軌行為是主動承認而不是被發現時,夫妻雙方可能更願意努力去重建他們的婚姻關係。此外,是否離婚與出軌特徵有關;如類型(即,身體出軌還是精神出軌,單個出軌物件還是多個出軌物件)、出軌當事人(即,丈夫還是妻子),以及出軌時間(即,一直存在或是一夜情)。雖然目前的研究也評估了這些因素中的一部分,但是樣本量較小抑制了對婚內出軌夫妻間進行具體分析。最後,婚內出軌夫妻的干預措施也可能影響到婚姻關係的最終走向。還需要繼續研究確定還有什麼其他變數會影響夫妻最終的婚姻走向。

影響和研究展望

目前研究表明,出現婚外情的夫妻接受治療之後的婚姻關係的適應和調整是一個長期複雜的狀況。未來的研究方向應該側重於,確定是哪些因素影響了婚內出軌夫妻最終的婚姻走向。此外,還可以考慮是什麼因素導致夫妻揭露自己或另一半的出軌行為,這是該項研究導致兩項不同婚內出軌結果(離婚還是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的主要因素,以及婚外情特徵(時間、出軌行為被揭露的方式,主動披露還是被動發現),以及這些變數對結果造成的影響等。未來的縱向研究也應該在多個時間點評估婚外情問題。這有利於瞭解那些因婚內出軌而離婚的夫妻,出軌因素在離婚中究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此外,婚內出軌夫妻的量化研究可以闡明是什麼導致那些知道自己或另一半發生出軌行為的個體願意尋求治療;以及婚內出軌帶來的影響;以及他們在婚外情發生後,婚姻關係體驗如何。這些資訊可能有助於利用額外的資源(例如精神/宗教信仰,文化價值等)在發生婚外情之前和/或之後加強婚姻品質。最後,在這項研究中,作者討論了關係滿意度和婚姻穩定性問題; 未來的研究人員可能研究婚外情如何影響關係的信任和親密性,以及是否有證據表明在出現婚外情後,某些被試會在創傷中成長。

雖然本研究對婚內出軌這個主題有重要的貢獻,但是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婚內出軌的夫妻樣本量太小;美國婚外情發生率表明,婚內出軌的夫妻樣本應該更多。在治療和/或隨訪期間,所謂“無婚外情的被試”被試不可能告訴我們他們有婚內出軌行為。此外,在整個5年的跟蹤隨訪評估中,夫妻被試沒有再被問及是否出軌,只有在5年隨訪結束的時間點上才被問及過去6個月是否出現婚內出軌行為。很有可能某些婚內出軌夫妻和無婚外情夫妻是在治療結束之後也會出現婚內出軌行為。最後,在這項研究中,沒有什麼方法能夠區分出那些承認婚內出軌夫妻與那些沒有承認婚內出軌的夫妻,以及驅使某些夫妻在發生婚外情後尋求治療的原因,而其他人又為何不尋求治療。

結論

婚外情在美國非常普遍,可能給個體、人際關係以及社會造成毀滅性的的影響;然而婚外情並不一定意味著婚姻關係的結束。夫妻雙方可以攜手度過婚姻危機,修復婚姻關係,擁有一個滿意穩定的婚姻關係,但最好的解決方法仍待研究。

中文翻譯整理:王翼 劉悅 潘辰 羅文月 茆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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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Infidelity and Behavioral Couple Therapy:Relationship Outcomes Over 5 Years Following Thera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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