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離者, 晉文公之理也。 過聽殺人, 自拘當死。 文公曰:“官有貴賤, 罰有輕重。 下吏有過, 非子之罪也。 ”李離曰:“臣居官為長, 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 不與下分利。 今過聽殺人, 傅其罪下吏, 非所聞也。 ”辭不受令。 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 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 失刑當刑, 失死當死。 公以臣能聽微決疑, 故使為理。 今過聽殺人, 罪當死。 ”遂不受令, 伏劍而死。
李離伏劍
上面是司馬遷在《史記·循吏列傳》中記載的一個故事, 意思是說:
春秋時期的晉國名臣李離, 有一天在複查案卷時發現自己因為聽了屬下的誤報錯殺了好人。 李離在確認了自己的錯誤後, 當即把自己關押起來判了死罪。
晉文公——晉存則禮樂秩序尚存,晉亡則禮樂秩序並亡
晉文公說:“官職貴賤不一, 刑罰也輕重有別。 這是你手下官吏有過失, 不是你的罪責。 ”
李離說:“臣擔當的官職是長官, 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我領取的官俸很多, 也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 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 卻要把罪責推諉於下級, 這種道理我沒有聽過。 ”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命令。
文公說:“你認定自己有罪, 那麼我也有罪嗎?”
李離說:“法官斷案有法規, 錯判刑就要親自受刑, 錯殺人就要以死償命。
最終李離沒有接受晉文公的赦令, 伏劍自刎而死。
一部春秋, 半部晉國
對此,
太史公的評價是:李離伏劍,
為法而然。
春秋名士重義重名,
何為春秋大義?
司馬遷
司馬遷寫到:“夫春秋, 上明三王之道, 下辨人事之紀, 別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