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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檢案例|非法拘禁來討債,錢沒要到被判刑

欠債還錢本天經地義。 但欠債人無力償還或久拖不還, 債權人應走法律管道討回欠款, 否則有理變無理!

案件重播為索要債務 債權人聯合債務人非法拘禁

經法醫鑒定, 郭某某左顴面部有一3.0cm*7.0cm表皮剝脫並皮下出血, 左頸部有一3.0cm*3.0cm皮下出血, 分析符合鈍性物體作用所形成, 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被濟甯市公安局任城區分局刑事拘留。

被害人郭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達成賠償協定, 得到了三萬元賠償款, 其對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行為表示了諒解。

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 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 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 致人重傷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 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的認定

此罪的犯罪主體雖多為國家工作人員, 但也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公民;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即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的權利;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法律根據, 不依法定程式而非法拘留、逮捕、監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在現實生活中,

以索取欠債為目的而非法剝奪債務人或者債務人親屬的人身自由的超過24 小時的行為, 構成非法拘禁罪。

轉自:任城檢察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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