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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官上任,如果順路回老家顯擺,會有面臨怎樣的後果?

清代時期, 交通和資訊都不發達, 一個官員被朝廷任命為偏遠地區的地方官, 會不會因為路途遙遠而導致一年半載不能到任, 又或是新官上任遊山玩水而耽誤了行程呢?清代對於官員上任是有著嚴格的要求的, 特別是上任時限制定的非常有效率。

官員赴任, 首先有給憑和不給憑的區分, 也就是是否需要吏部出具一個類似介紹信的檔。 按例, 在京官員出任京職, 無論是新任還是補任都不需要給憑, 直接報到就可以了, 因此在任命下達之日十日內就要到任, 而且到任的五日以內, 所到衙門就要報告吏部證明已經到任, 並且說明具體時間以備核查。

京官外放或是外官內調, 以及外官繼續在外省調動的, 都需要吏部給憑, 帶著吏部的介紹信前往新任。 因此, 關於時限的要求首先就針對吏部。 吏部在得到旨意任命的批准之後, 五天之內就要寫憑,

並根據路程遠近填寫到任期限並發送完畢。

在京官員自己到吏部領憑, 而外地官員則是通過督撫轉發。 無論是自己領取還是轉發, 官員最遲也有在一個月內領憑, 要是吏部發出介紹信之後超過兩個月還不去領, 就要革職。 而領憑之後, 如果是在京領憑或者在外沒有交代事項的,

十天內就得動身, 有交代事項的則在交代清楚之後二十天內起程。

一旦領憑起程, 官員就必須按照吏部所填寫的“憑限”按期到達。 憑限上所規定的到任期限是非常具體的, 對於京官領憑去外地上任和外地官員先等待吏部把憑從京城轉發督撫再領憑上任的時間都做了區分, 而根據各個地方之間的距離交通狀況定出具體時間。

這些時間即不至於讓官員們趕路趕得太辛苦, 也沒有多餘時間四處遊玩。 例如, 京官從北京起程外放到江蘇, 到達淮安、揚州、徐州、海州的期限是40天, 到達江寧、常州、鎮江的期限是45天, 而蘇州、松江則是50天, 最長的是太倉, 有55天。

而要是江蘇本地官員調任外省的, 扣除吏部發憑到督撫的中轉時間, 到山東上任必須30天內到達, 到順天和直隸的期限是50天, 到達奉天則以80天為限。

這樣的期限規定, 在交通工具還不發達的情況下, 還是足以保證行政效率和政令暢通的, 直到緊閉的國門被炮火打開, 清朝統治者才驚異地發現,

自己的欽差大臣剛剛從北京趕到廣州前線, 英國的遠征軍司令也從倫敦趕到了, 這樣的差距, 就不是靠制度可以解決的了。

官員到達上任地, 必須要立即交憑, 證明自己已經到任。 如果不能按期到任的, 就要受到處分, 超過一個月罰俸三個月, 兩個月以上罰俸六個月, 三個月以上降一級留任, 四個月以上降一級調用, 五個月以上降二級調用, 六個月以上降三級調用, 超過一年革職。

無故超過期限的,還要受到刑事處分,每超過一天笞十下,超過十天罪加一等,累計到杖八十為止。當然,既然清代奉行以孝治天下,如果官員因為上任本來就順路,申請回家省親或是重修祖宗墳墓,則還是可以考慮的正當理由,出發之前向吏部請假,可以不把這段時間計算在期限之內。

但如果是不經過請假就私自衣錦還鄉顯擺,按照私罪罰俸一年。要是走在路上碰到種種天災人禍不能前進,例如山洪暴發、颱風來臨、農民造反或是官員在路上生病不能動彈等,都要及時報告給當地官員,查明屬實後彙報吏部延長期限。

如果要是在上任路上遊山玩水,或者故意拖延觀望,卻謊稱是遇到意外情況無法前進的,則要受到降三級調用的處分。以此來看,清代文官的這種按時上任的規定還是比較科學的,基本上不會影響地方政務出於真空狀態。

無故超過期限的,還要受到刑事處分,每超過一天笞十下,超過十天罪加一等,累計到杖八十為止。當然,既然清代奉行以孝治天下,如果官員因為上任本來就順路,申請回家省親或是重修祖宗墳墓,則還是可以考慮的正當理由,出發之前向吏部請假,可以不把這段時間計算在期限之內。

但如果是不經過請假就私自衣錦還鄉顯擺,按照私罪罰俸一年。要是走在路上碰到種種天災人禍不能前進,例如山洪暴發、颱風來臨、農民造反或是官員在路上生病不能動彈等,都要及時報告給當地官員,查明屬實後彙報吏部延長期限。

如果要是在上任路上遊山玩水,或者故意拖延觀望,卻謊稱是遇到意外情況無法前進的,則要受到降三級調用的處分。以此來看,清代文官的這種按時上任的規定還是比較科學的,基本上不會影響地方政務出於真空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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