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再生水供水區域內的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消防等城市雜用水應優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綠化等城市雜用水應優先使用再生水
根據日前發佈的《哈爾濱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再生水是指污水經過淨化工藝處理後, 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可以在生活、市政、工業、環境等範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再生水供水區域內的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消防等城市雜用水;冷卻、洗滌、鍋爐、工藝等工業用水;濕地、景觀等環境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等補充水源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不得使用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行業排放的工業污水;傳染病醫院、結核病醫院排放的污水和放射性廢水;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作為水源。 除傳染病醫院、結核病醫院外的其他專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污水作為再生水水源時, 必須經過消毒處理, 產出的再生水僅限用於獨立的系統, 不得與人直接接觸。
新建、改建、擴建汙水處理廠
應配套建設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統
新建、改建、擴建汙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統。 按照再生水利用系統建設計畫, 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統管網覆蓋區域以內新建、擴建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能夠利用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統供水的, 可以不建設獨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統, 但應當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出水水質應當根據不同用途, 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水質標準。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出水有多種用途時, 水質標準應當按照最高使用標準確定。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發生再生水水質超標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出水口
應標明“非飲用水”標識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審查制度, 按照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和再生水利用系統建設計畫, 對建設單位提報的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無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或者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未提報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不
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哈市或者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存在未編制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或者系統建設計畫的;
對未按照規定提報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的建設工程, 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發現有關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有關違法行為的投訴或者舉報後未予以及時查處的, 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利益的等情形由具有行政處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