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
也就是孕期,
產期,
哺乳期。
在勞動合同法中, 第42條明文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用人單位不得按照本法第40、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這第39條是啥?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不合格的, 不被繼續錄用。
2)有嚴重失職行為的, 徇私舞弊, 給單位造成巨大損失的。
3)同時和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影響本職工作, 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悔改的。
4)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
5)有欺詐、脅迫、等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確實給了女職工一些特殊的保護,
但是保護也是有度的啊,
做事兒都不能太過,
不要作妖,
到時候老闆看不下去,
工作難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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