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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三期”內一律不能解雇?錯!

“三期”, 也就是孕期, 產期, 哺乳期。

在勞動合同法中, 第42條明文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用人單位不得按照本法第40、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注意了啊, 這裡沒有提到第39條, 也就是說, 如果違反了第39條的規定, 在“三期”內, 女職工還是會被公司解雇, 並且不負法律責任。

那麼這第39條是啥?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不合格的, 不被繼續錄用。

2)有嚴重失職行為的, 徇私舞弊, 給單位造成巨大損失的。

3)同時和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影響本職工作, 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悔改的。

4)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

5)有欺詐、脅迫、等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確實給了女職工一些特殊的保護, 但是保護也是有度的啊, 做事兒都不能太過, 不要作妖, 到時候老闆看不下去, 工作難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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