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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學大“栽”在這上面了,其他培訓機構要注意了

8日, 紫光學大發佈公告稱, 子公司北京學大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下屬大連沙河口學大教育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沙河口學大”)6日收到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罰單, 合計罰款170.65萬元。

緣由是:沙河口學大在招生過程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若不是紫光學大栽了跟頭, 筆者還不知道, 培訓機構除了在辦學資質上需要辦齊手續之外, 從招生到管理環節還有許多細節值得注意, 否則隨時可能踩入“雷區”!

廣告中不得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沙河口學大的其中一條“罪名”是:其在大連公交城市T頻道上播放的視頻廣告含有對教育、培訓的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行為。

經筆者探查, 紫光學大是違反了2015年修訂的新《廣告法》中以下這條: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 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

紫光學大並非第一次觸碰這片敏感地帶了。 2013年, 東營學大教育培訓學校就曾因為所發短信中帶有“東營教育局指定機構”字樣被勒令出具書面檢查並全區通報批評——幸運的是,

當時的《廣告法》尚未修訂, 也就逃過了更重的處罰。

自從被譽為史上最嚴的《廣告法》出臺之後, 已經有不少培訓機構栽了跟頭。 據媒體報導, 2015年, 廈門一家培訓機構因使用“承諾班”、“95%通過率”等字樣被查處;湖北荊州多家培訓機構因為同樣原因在2016初被罰款、查處;年初上海對培訓機構的檢查整頓中, 也處理了存在類似問題的機構。

以下這種廣告, 就是最為典型的“作死型文案”:

一旦違反了該條法規, 其處罰程度不輕。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 對於違反第二十四條的企業, 除了會被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處以最高一百萬元的罰款之外, 情節嚴重者還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另外, 《廣告法》還有兩條規定和培訓機構息息相關:

第七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 ”

第三十九條:“ 不得在中小學校、幼稚園內開展廣告活動, 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廣告,

但公益廣告除外。 ”

同時, 一旦涉及虛假宣傳, 又可能違反另一組相關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正當競爭

沙河口學大的第二條“罪名”是:在2014年、2015年招收學生過程中, 存在給付介紹人購物卡行為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初步判斷, 這是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 必須如實入帳。 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

這是最直觀的不正當競爭手法, 或許不少機構也曾經使用同樣的方法進行銷售。 紫光學大在這一環節上被抓住把柄並加以處罰, 說明相關部門已經開始嚴查這一環節上的不當行為。

在該法令中還有一條, 與《廣告法》相關, 也是不少培訓機構容易觸犯的條例: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 對商品的品質、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

這跟《廣告法》中的第七條、第二十四條內容上有所重疊, 只是該條例注重“虛假”二字。 2015年, 桂林一家教育培訓中心就曾因虛假宣傳受罰。

當時, 機構的宣傳文案如下:“《陳翔四力法》是唯一先後多次得到聯合國總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中國教育部、文化部、國家語委、中國國際文化傳播中心、中國書法家協會等國內外業界高度認可的‘書法速成’國家專利創新教學法。 ”

經核實, 所有機構均未曾進行評價。

工商部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認定這家教育培訓中心的行為屬於利用廣告方式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處罰3萬元。

價格欺詐或不明碼標價

《價格法》規定,培訓機構收費標準由培訓機構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但是,《價格法》同時有以下規定:

“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收費公示內容和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串通漲價。”

《價格法》和大小市場主體息息相關,但不少培訓機構往往忽略了這一最為基礎的法規法令。據筆者瞭解,2016年,武漢就有19家機構因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分別被罰款500元至5000元不等;2014年,廣州工商管理局在整頓培訓市場時,也曾專門針對亂收費問題進行嚴厲處理。

以上是培訓機構最容易忽略的三項法律法規,但涉及培訓機構管理的法律法規遠遠不止這些。紫光學大的受罰是一個信號,說明政府接下來將進一步加強培訓市場的管理力度——而事實上,近幾年來政府整頓這片市場的腳步從未停歇。

工商部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認定這家教育培訓中心的行為屬於利用廣告方式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處罰3萬元。

價格欺詐或不明碼標價

《價格法》規定,培訓機構收費標準由培訓機構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但是,《價格法》同時有以下規定:

“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收費公示內容和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串通漲價。”

《價格法》和大小市場主體息息相關,但不少培訓機構往往忽略了這一最為基礎的法規法令。據筆者瞭解,2016年,武漢就有19家機構因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分別被罰款500元至5000元不等;2014年,廣州工商管理局在整頓培訓市場時,也曾專門針對亂收費問題進行嚴厲處理。

以上是培訓機構最容易忽略的三項法律法規,但涉及培訓機構管理的法律法規遠遠不止這些。紫光學大的受罰是一個信號,說明政府接下來將進一步加強培訓市場的管理力度——而事實上,近幾年來政府整頓這片市場的腳步從未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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