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用地”類型的提出, 是我國旅遊業發展處在提升轉型的關鍵時期出臺的一個具有改革和創新意義的政策措施, 必將對我國旅遊產業的提升轉型和品質化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土地是旅遊產業發展的基礎性資源。 近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31號文件)明確提出, 把“旅遊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 為旅遊業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撐。
與以往不同的是, 31號檔重點突出了以改革促發展的指導思想, 強調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 創新發展理念、轉變發展方式、拓展發展空間。 特別是31號檔第五部分——“完善旅遊發展政策”中, 從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 正式提出要把“旅遊用地”供給作為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體系的重要內容, 充分體現了政策創新的新理念和改革發展的新導向。
眾所周知, 由於歷史原因, 在我國傳統的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體系中, 用地類別中一直沒有“旅遊用地”這一專項。 2012年1月1日實施的國家標準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 將“城鄉用地分類”劃分為“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兩大類及9個中類和14個小類。 其中“建設用地”中包括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區域交通設施用地、區域公用設施用地、特殊用地、採礦用地、其他建設用地6個中類及11個小類, 無論在哪一級類別中都找不到“旅遊用地”這一項。 只有在個別類別中涉及“商業服務業設施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管理及服務設施用地”、“餐飲、旅館等服務業用地”、“單獨設置的高爾夫練習場、賽馬場、溜冰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
這些用地類別與發展旅遊或多或少有一些關聯, 但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旅遊用地”。 也就是說, 旅遊專案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體系中連個正式的“名分”都沒有。 正因為如此, 長期以來, 各地大大小小的旅遊項目建設要麼是在傳統體制的夾縫中艱難地“擠進”, 要麼是打政策的擦邊球, 一直處在尷尬、甚至是違法違規的境地。
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期, 土地越來越成為最緊缺的資源。 旅遊業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同樣離不開土地這一基礎性資源的有效供給。 而且, 旅遊業是一個綜合性產業, 餐飲、旅館、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只是旅遊產業要素的具體類別,
不僅如此, 31號文件還對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體系中“旅遊用地”供給提出明確要求: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規劃時, 要充分考慮相關旅遊專案、設施的空間佈局和建設用地要求。 年度土地供應要適當增加旅遊業發展用地。 要進一步細化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邊遠海島和石漠化土地開發旅遊專案的支持措施。
“旅遊用地”類型的提出, 是我國旅遊業發展處在提升轉型的關鍵時期出臺的一個具有改革和創新意義的政策措施, 關於“旅遊用地”相關政策的實施和落實, 必將對我國旅遊產業的提升轉型和品質化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當然,這一政策的落實,還需要通過一系列的基礎性工作來完善,國土、規劃和旅遊部門需要聯合進行科學研究,明確“旅遊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和範圍,也需要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提高認識,切實把這一政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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