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為大家整理過很多關於征地拆遷的法律小知識, 講到不少政府部門在履行行政職權時所應遵循的法律程式, 很多人不以為然。 留言問道, 良法雖完善, 但如何讓每一個普通百姓在執法、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呢?對於這個問題, 我想用下面這個真實的案例進行說明。
【案情簡介】
湖南某村集體將60畝集體建設用地租給羅某作經營使用, 租期10年。 不久, 區政府進行教育園區建設規劃, 區國土資源局決定徵收羅某廠房所在區域土地用於建設專案。 但是, 區國土資源局徵收集體土地為國有的行為卻極為簡單粗暴, 將羅某廠房認定為違章建築, 即向羅某下達《限期交出國有土地決定書》。 羅某意識到自己的廠房15天后便會被徵收部門強制拆除, 自己又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不知如何維權, 手足無措、一時慌了神。 因為自己的情況十分緊迫, 為瞭解燃煤之急,
【維權經過】
兩位律師覺得, 本案的當務之急就是如何處理區國土資源局下達的《限期交出國有土地決定書》。 決定書寫明15日內當事人不自行交出土地的, 將由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責令交出、並處罰款;5日內仍不交出的, 將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這裡的強制執行指的就是強制拆除羅某的廠房, 收回土地使用權。 從決定書的名稱就可以看出, 區國土資源局責令羅某限期交出土地的前提是, 羅某廠房所在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 而羅某租用該土地進行經營時, 該土地是屬於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44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 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並報國務院備案。
《土地管理法》第46條、第47條、第48條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收土地的, 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
羅某對決定書不服, 在兩位律師的幫助下, 向市國土局提交了行政覆議申請書。 市國土局經審理查明, 認為區國土資源局徵用土地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 涉案土地的性質並未發生改變, 《限期交出國有土地決定書》缺乏事實依據, 撤銷了該決定。 自此, 羅某的廠房終於保住了, 也為自己下一步維權爭取了時間。
【小結】
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 為建設法治政府, 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程式性的規定, 雖僅為紙面上的權利, 但如果運用得當也會成為維權的利器。 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多關注征地拆遷方面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