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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險被拆,征地程式顯威力

之前為大家整理過很多關於征地拆遷的法律小知識, 講到不少政府部門在履行行政職權時所應遵循的法律程式, 很多人不以為然。 留言問道, 良法雖完善, 但如何讓每一個普通百姓在執法、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呢?對於這個問題, 我想用下面這個真實的案例進行說明。

【案情簡介】

湖南某村集體將60畝集體建設用地租給羅某作經營使用, 租期10年。 不久, 區政府進行教育園區建設規劃, 區國土資源局決定徵收羅某廠房所在區域土地用於建設專案。 但是, 區國土資源局徵收集體土地為國有的行為卻極為簡單粗暴, 將羅某廠房認定為違章建築, 即向羅某下達《限期交出國有土地決定書》。 羅某意識到自己的廠房15天后便會被徵收部門強制拆除, 自己又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不知如何維權, 手足無措、一時慌了神。 因為自己的情況十分緊迫, 為瞭解燃煤之急,

羅某決定委託律師幫助自己維權。 經多方打聽和瞭解, 羅某找到了有多年征地拆遷辦案經驗的李文謙律師和孟文靜律師。

【維權經過】

兩位律師覺得, 本案的當務之急就是如何處理區國土資源局下達的《限期交出國有土地決定書》。 決定書寫明15日內當事人不自行交出土地的, 將由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責令交出、並處罰款;5日內仍不交出的, 將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這裡的強制執行指的就是強制拆除羅某的廠房, 收回土地使用權。 從決定書的名稱就可以看出, 區國土資源局責令羅某限期交出土地的前提是, 羅某廠房所在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 而羅某租用該土地進行經營時, 該土地是屬於村集體所有。

那麼, 區國土資源局簡單的下達征地預公告、與村民小組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就能改變土地性質嗎?答案是否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4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 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並報國務院備案。

《土地管理法》第46條、第47條、第48條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收土地的, 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 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羅某對決定書不服, 在兩位律師的幫助下, 向市國土局提交了行政覆議申請書。 市國土局經審理查明, 認為區國土資源局徵用土地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 涉案土地的性質並未發生改變, 《限期交出國有土地決定書》缺乏事實依據, 撤銷了該決定。 自此, 羅某的廠房終於保住了, 也為自己下一步維權爭取了時間。

【小結】

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 為建設法治政府, 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程式性的規定, 雖僅為紙面上的權利, 但如果運用得當也會成為維權的利器。 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多關注征地拆遷方面的法律知識,

瞭解當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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