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個比方, 一個男人有家室, 某天去豪賭, 結果賭光了全部身家還欠了一屁股債, 那他就會選擇將自己的妻女做為抵押, “典當”給債主。
第三種,
則是做工的夥計。
比方說給地主耕地的長工短工, 買來奴僕之後, 幫著主人幹活, 或者乾脆負責全部的體力活動, 主人當甩手掌櫃, 髒活累活都交給他一個人幹, 這種奴僕以男性居多。 可我們還要加一個前提條件, 在明朝, 甚至是到了清朝中期, 官員們的俸祿並不多, 將灰色收入排除在外的情況下, 官員們每個月到手的俸祿, 只有幾兩銀子不等, 除去養活一家老小, 也剩不下閒錢去買奴僕, 為自己伺候起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