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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少博律所:老房拆遷,弟告兄,要求分割拆遷款法院是否支持?

2016年當事人王某所在的北京市某村委會發佈實施宅基地的騰退公告要求王某進行騰退2017年二月王某簽訂了房屋騰退補償協議, 共獲得補償款150多萬元。 同年五月其兄弟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 以房屋屬父母遺產要求分割補償。 對於父母遺留下的房屋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該如何認定, 其補償款到底是屬於遺產繼承範圍之內這些問題都讓王某十分困惑, 憂心忡忡的王某找到了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1966年王某的父母帶王某和其胞弟來到村裡工作。 因為王某父母都是國有企業員工, 屬城市戶口, 且不是村裡的居民。 為了解決生活問題, 後經單位領導與村裡協商, 同意他們在村東蓋兩間北房, 落戶於此。 1984年其母不幸離世, 1992年其父也因病去世。 其弟王二于1998年將戶口遷至北京市海澱區, 離開了本村。 之後的幾十年都是王某居住在此,

後為居住多次修繕、加固房屋。 因建房年代久遠, 當時相關政策法規並不完善, 也無任何資料可查, 房屋認定事情就此擱淺。 直至2016年王某所在村劃入實施宅基地騰退整改範圍, 鎮政府決定按照當地的徵收政策, 在騰退的範圍內有正式戶口、正式住房並長期居住的王某所在房屋也納入到安置範圍中, 隨後2017年2月, 王某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 共獲補償款150多萬元。 不久後其弟王二聽聞消息便對王某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補償款。

【律師分析】

1、王某父母所建房屋, 是否享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案件中60年代初王某的父母是國有企業的員工, 為了解決生活工作問題, 村委會允許其在村裡蓋兩間房。 那麼是不是經過了村委會的允許王某的父母就享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其次, 關於房屋所有權的問題。 因建房時間久遠, 當時也並未有宅基地批准等相關檔, 按照《物權法》、《民法通則》及結合以往的相關司法解釋、判例中對所有權人的觀點, 王某父親當年建設的房屋時存疑的, 不能認定為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 只能按《物權法》認定為佔有。

2.王某的徵收補償是否合乎有關規定?

該村委會的騰退是基於村民自治, 對村宅基地進行騰退。 並且制定了騰退補償安置方案, 本身屬於村民自治範疇。 王某自建房以來對房屋進行修繕、居住長達50多年, 況且王某戶口一直在涉案房屋內, 本身又沒有其他的住宅, 同時也是房屋實際佔有人。

考慮到諸多歷史因素後, 根據宅基地騰退補償方案第三條, “在騰退範圍內有正式戶口、正式住房並長期居住, 認定為備安置人口。 ”第六條, “因歷史原因沒有宅基地批准檔或原批准檔資料不全導致與宅基地現狀不符的, 由騰退補償安置組認定”之規定。 村委會基於政策性考慮將王某認定為被騰退人, 由王某享受宅基地拆遷的相關權益。 村委會以王二在1998年將戶口遷出, 其並不是本村村民, 也沒有在當地實際居住的情況, 且房屋早已坍塌等原因沒有將其認定為被騰退人。 該村的騰退方案是不違法法律法規的, 系屬村民自治的範疇, 王某的騰退補償是基於特殊的情況, 及政府扶持政策性考慮的結果, 所以對於王某的徵收並提供補償方案是合理的。

3.其弟提起的遺產繼承問題法院是否應該支持?

我國《繼承法》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首先,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 基於身份關係, 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 因此, 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

其次,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 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 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 如果繼承人不屬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遺留的房屋如何處理, 或者繼承之後繼承人喪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戶口遷出的情況), 其宅基地使用權資格是不是就隨之喪失?遺留的房屋如何處理?是不是只能將房屋拆除, 將宅基地使用權返還給村委會?這些都是現實問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之前,各種判例都有。

根據拆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拆遷補償利益主要包括“地錢”和“房錢”,“地錢”就是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格;“房錢”就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的重置成新價格,一般通過評估方式確定。另外,拆遷補償利益中還可能包括各種補助費、獎勵費、安置人口優惠購房面積等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因拆遷行為變為具有所有權的補償利益,該利益應當屬於遺產的範圍,可以繼承。

案件中王某並不涉及“地錢”、“房錢”的這種情況,其騰退補償款是基於政府的特殊考慮,並不含有土地價值,如果嚴格意義上來認定,王某的被騰退人資格都是有待商榷的。所以根本不涉及遺產繼承的問題。如若非要將王某認定騰退房屋的相對利害關係人,這種原因才獲房屋置換成新價、裝修添附等的補償,也僅僅在在這種情況下,該利益會屬於遺產的範圍,可以繼承。但如果這麼認定,將嚴重違背事實,不尊重村民自治的決定。

【案件結果】

通過與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溝通,最後當事人王某提出將補償款分給弟弟王二40萬元,王某說:“兄弟二人已都是遲暮之年,父母不在身邊多年。現在老房子也拆了,但是人越來就越容易想起和弟弟小時候在院子裡的情形,作為大哥沒有照顧弟弟他感到自責,所以不願意在人到暮年時,因為這些拆遷款跟家人鬧翻,畢竟血濃於水。”

但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也友情提示王某:按照現有法律王某父親當年房屋的合法性是存疑的,而王某的騰退補償款也是出於政府的扶持政策,根本不屬遺產繼承糾紛的問題,是當事人王某單獨享有的,不會予以分割。但法律之外還有情理,所以我所律師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見,與對方和解結案。

將宅基地使用權返還給村委會?這些都是現實問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之前,各種判例都有。

根據拆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拆遷補償利益主要包括“地錢”和“房錢”,“地錢”就是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格;“房錢”就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的重置成新價格,一般通過評估方式確定。另外,拆遷補償利益中還可能包括各種補助費、獎勵費、安置人口優惠購房面積等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因拆遷行為變為具有所有權的補償利益,該利益應當屬於遺產的範圍,可以繼承。

案件中王某並不涉及“地錢”、“房錢”的這種情況,其騰退補償款是基於政府的特殊考慮,並不含有土地價值,如果嚴格意義上來認定,王某的被騰退人資格都是有待商榷的。所以根本不涉及遺產繼承的問題。如若非要將王某認定騰退房屋的相對利害關係人,這種原因才獲房屋置換成新價、裝修添附等的補償,也僅僅在在這種情況下,該利益會屬於遺產的範圍,可以繼承。但如果這麼認定,將嚴重違背事實,不尊重村民自治的決定。

【案件結果】

通過與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溝通,最後當事人王某提出將補償款分給弟弟王二40萬元,王某說:“兄弟二人已都是遲暮之年,父母不在身邊多年。現在老房子也拆了,但是人越來就越容易想起和弟弟小時候在院子裡的情形,作為大哥沒有照顧弟弟他感到自責,所以不願意在人到暮年時,因為這些拆遷款跟家人鬧翻,畢竟血濃於水。”

但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也友情提示王某:按照現有法律王某父親當年房屋的合法性是存疑的,而王某的騰退補償款也是出於政府的扶持政策,根本不屬遺產繼承糾紛的問題,是當事人王某單獨享有的,不會予以分割。但法律之外還有情理,所以我所律師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見,與對方和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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