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
一般哺乳期內的孩子太小,
甚至是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為得到母乳餵養往往會判給女方。
但是,
隨著子女漸漸長大,
不再依靠母乳為生,
並且有女方不願意男方看望孩子,
所以男方便想要變更子女撫養權。
那麼,
這時候要先確定可以變更的情形。
按規定, 出現以下情形時男方可以主張變更子女撫養權:
1、女方患嚴重疾病或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女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 或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願隨男方生活, 並且男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所以, 根據以上規定的情形, 如果女方出現不適合繼續撫養的狀況, 或是男方符合以上情形的, 那麼即可以變更撫養權。 另外, 女方不願意男方看望孩子, 如果會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那麼男方也可以請求變更。
並且, 男方主張變更子女撫養權時可以按以下處理:
1、跟女方協商變更子女撫養權, 簽訂變更撫養權協定, 重新約定撫養費、探視權等問題, 直接變更子女撫養權。
2、跟女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 可以向法院起訴, 並提交證據, 比如對方未遵守約定給探望孩子等證據。
最後, 離婚時因為孩子太小, 往往男方會難以爭取子女撫養權, 在孩子長大時一直有較好地培養父子/女關係的話, 那麼即可以通過子女的意願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