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簽的協議分公司開發票可以嗎?
答:原則上合同方與稅票開出方(收據開出方)須一致, 也可要求原合同方出具書面《委託收款書》原件(加蓋財務章或公章), 一併作為支持檔辦理結款。 否則存在賬務糾紛與外部查帳風險, 另行提示:稅票開具方與收款方必須一致(也就是稅票子公司開, 款由總公司收, 肯定是不可以的, 現金收款更不建議)。 如果其子公司有同樣的經營範圍與合同履約能力, 直接同其分公司簽合同也可以。 合同, 稅票, 收款方抬頭須一致, 這也是會計法要求。
同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規定: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
會計學堂溫馨提醒,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 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支付運輸費用, 所支付款項的單位, 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元、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 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否則不予抵扣。
綜上所述, 總公司簽的協議分公司開發票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