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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賣房子被要求開證明:證明“2單元”是“二單元”

你有沒有過辦件事這邊需要證明, 那邊又開具不了, 導致跑來跑去都沒辦成的經歷?下面我一起來看看派出所開具證明的規定, 瞭解公安派出所應開具哪些證明, 不開具哪些證明。

1案例重播

2017年12月5日, 南京一市民賣房子被要求開證明, “2單元”是“二單元”, 派出所民警為了不讓市民來回跑就開具個證明, 但也在證明上霸氣回復:同一棟房子又怎麼會有兩個相同的單元, 2就是二, 有何不同, 小學生都知道的問題, 還要出證明, 可笑之極。 請相關部門多為老百姓考慮, 不要讓老百姓跑來跑去耽誤時間。

對於這件事,

你怎麼看?

其實, 同樣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也不少, 就讀于雲南某學校的初中生小張, 被學校要求開具“我與我家親屬之間關係”的證明, 被轄區派出所“懟”回去要求學校嚴格按照公安部等12個部門聯手出臺《意見》規定辦理, 否則將通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紀檢以及媒體。

對於派出所對各類證明是否應當開具的問題, 2016年9月1號正式施行的《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就明確規定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的範圍。

2下列證明公安派出所應當開具:

1、戶口登記專案內容需要變更證明。 如公民需要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等戶口登記專案的內容, 需要開具證明的, 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2、註銷戶口證明。 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註銷戶口,

或者因重複(虛假)戶口被登出, 需要開具登出戶口證明的, 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3、親屬關係證明。 曾經是同戶的親屬關係(現在不同戶), 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 需要開具證明的, 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4、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被拐賣的兒童辦理戶口登記, 需要開具證明的,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公安部門曾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 需要開具證明的,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6、非正常死亡證明。 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 需要開具證明的, 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

7、臨時身份證明。 如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的公民出具臨時身份證。

8、無犯罪記錄證明。 如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 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

3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10、戶口遷移情況。

11、住址變動情況。

12、戶口登記專案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13、登出戶口情況。

14、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係。 (注意這裡指同戶)

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 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這些證件足以證明公民以上的個人資訊, 因此並不需要另外證明。

來源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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