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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已約定,房主後悔也得賣

案情回顧

高某一直很喜歡朋友李某的房子, 正巧李某準備賣房, 雙方經過商議、通過仲介公司協助, 達成了購房協議。 合同簽訂後, 高某依約向李某支付定金1萬元。 之後, 高某在辦理按揭貸款過程中因征信原因無法獲取貸款, 遂與李某協商一致, 將該房屋買受人變更為丈夫張某, 雙方簽訂一份《房產買賣協議》。 後張某依約將首付款注入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指定帳戶, 申請的銀行貸款已劃入該監管帳戶, 另繳納契稅。 本以為一切順理成章, 誰料李某卻不願配合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李某表示錢可以退給張某, 自己的房子不想賣了。 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某配合自己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法院審理

張某與李某在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且不違反法律規定, 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張某已經依約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 而該涉訴房屋買賣不能繼續履行系基於李某主觀的原因, 而非是張某, 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具備可履行性。 而李某協助張某辦理不動產權利轉移登記是實現雙方合同目的必要條件, 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協助張某過戶和交付房屋的義務。

合同當事人需履行哪些義務?

依法成立的合同,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 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反合同約定有什麼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 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 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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