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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權益受損,你該找哪些部門反映?

導讀:在徵收維權實踐中, 農村的情況較城市是更為複雜、紛亂的。 至少從整體的法治環境而言, 二者仍不可同日而語。 廣大被征地農民所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是, 一旦意識到自己的補償權益可能受損, 除了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 究竟該找哪些部門、機關去舉報、反映問題呢?這些部門、機關又能分別履行什麼樣的職責, 從何種角度來幫助我們呢?本文, 在明律師為大家解析這一問題……

可選求助部門一:公安機關

110, 解決的主要是房屋、土地遭強拆強征或非法逼遷的問題。 實踐中, 當被徵收人的房屋遭遇不明身份人員或是村委會、鄉(鎮)政府的強拆時, 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 要求警方對強拆行為予以制止是十分必要的動作。 即使最終沒能實現阻止違法強拆的目的, 也能為確定強拆實施主體及未來的訴強拆行為違法搜集固定證據, 創造有利條件。

而當被徵收人因徵收問題而遭遇不明身份人員的各種襲擾時, 及時報警也是必須的。 被徵收人需要明確的是, 無論報警是否管用, 都要報警。 如果警方在處警過程中存在行政不作為的情形, 被徵收人將可以通過對公安機關的覆議、訴訟來爭取就補償問題進行協商、談判的平臺, 這也是實踐中極為常用的一種維權手法。

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情形, 即在逼遷、騷擾情況頻出的地區, 被徵收人可以考慮“先發制人”, 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要求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申請》。 實踐中這樣的書面檔就有可能發揮一定的作用, 有效降低逼遷行為的發生頻率和所造成的損失。

可選求助部門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也就是老百姓所熟悉的各級國土局, 尤其是市、縣一級的國土局。 在土地徵收中, 一旦徵收專案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違法徵收情形, 被徵收人就可以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提起土地違法查處申請, 要求國土局對涉案用地、建設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責令停止建設。 這對於提升被徵收人補償談判的籌碼是非常有幫助的。

另外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 農村村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 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同時,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 以便農村村民查詢和監督。

市、縣級國土局應當受理對徵收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 接受社會監督。

被徵收人可以通過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方式來獲知涉案專案是否有征地批文或先行用地批文, 進而為提起程式奠定基礎。

而一旦國土資源部門選擇不作為, 那麼又可以提起訴訟來進行維權。

可選求助部門三:鄉、鎮政府

鄉、鎮政府在農村土地徵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極為巨大的, 被徵收人一定要對它加以重視。 具體而言, 有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 對於涉及村務公開, 確保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的事情,鄉、鎮政府有法定的監督職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其二,村民委員會不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譬如對於應當召開村民會議集體決定的涉徵收問題,沒有組織召開村民會議而直接“內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

如果鄉、鎮政府對村民的反映、舉報不履行法定職責,則村民有權對其提起行政訴訟。這也是實踐中較為常用的徵收維權方式。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徵收維權的關鍵,一是制定全面、系統的一攬子維權方略,找准涉案專案的法律關鍵點“釜底抽薪”施以精准的法律監督手段;二是要在面臨困局時善於騰挪運作,“於無聲處聽驚雷”,充分挖掘各種可能性來提程式,努力搭建與徵收方協商、談判的平臺。一個不管用,就再想轍搭另一個,有時看似無望之時,下一個就有可能就補償安置問題最終達成一致。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內容,未經授權,拒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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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的事情,鄉、鎮政府有法定的監督職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其二,村民委員會不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譬如對於應當召開村民會議集體決定的涉徵收問題,沒有組織召開村民會議而直接“內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

如果鄉、鎮政府對村民的反映、舉報不履行法定職責,則村民有權對其提起行政訴訟。這也是實踐中較為常用的徵收維權方式。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徵收維權的關鍵,一是制定全面、系統的一攬子維權方略,找准涉案專案的法律關鍵點“釜底抽薪”施以精准的法律監督手段;二是要在面臨困局時善於騰挪運作,“於無聲處聽驚雷”,充分挖掘各種可能性來提程式,努力搭建與徵收方協商、談判的平臺。一個不管用,就再想轍搭另一個,有時看似無望之時,下一個就有可能就補償安置問題最終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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