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假酒還銷售 被判刑罰又罰款
被告人管某、繆某在明知所銷售的茅臺、五糧液酒為假酒的情況下, 仍從朱某(另案處理)處進酒銷售,
【審判結果】
被告人管某、繆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各判處拘役三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
扣押在案的假冒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裁判說理】
涉案注冊商標在有效期限內, 該注冊商標依法受法律保護。 被告人管某、繆某共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銷售金額數額較大, 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被告人管某、繆某犯罪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系自首, 可以從輕處罰。
法官評析
酒類是一種特殊的食品, 其品質直接關係到人們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及和諧, 因此酒類銷售商所受到的市場監管遠遠高於其他一般食品的銷售商。 但是由於銷售假酒利潤空間大, 大多數消費者對假酒的辨識能力缺乏, 部分商家心存僥倖, 知法犯法, 鋌而走險, 以本案為例, 二被告人銷售假冒的“茅臺”、“五糧液”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