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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假酒還銷售 被判刑罰又罰款

明知假酒還銷售 被判刑罰又罰款

被告人管某、繆某在明知所銷售的茅臺、五糧液酒為假酒的情況下, 仍從朱某(另案處理)處進酒銷售,

先後三次將53度飛天茅臺48瓶、52度五糧液36瓶、39度五糧液酒30瓶銷售給江陰市某百貨超市, 銷售金額為人民幣67020元。 其中, 53度飛天茅臺36瓶(銷售金額人民幣25200元)已交付給該百貨超市, 該筆貨款尚未支付給二被告人。 2016年11月26日, 被告人管某退賠人民幣16000元、被告人繆某退賠人民幣9800元。 被告人管某、繆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該百貨超市等候民警處理。 案發後, 江陰市公安局在該百貨超市扣押、調取了53度飛天茅臺48瓶、52度五糧液36瓶、39度五糧液酒30瓶, 經鑒定, 上述白酒分別屬假冒貴州茅臺酒、假冒宜賓五糧液酒。

【審判結果】

被告人管某、繆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各判處拘役三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

扣押在案的假冒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裁判說理】

涉案注冊商標在有效期限內, 該注冊商標依法受法律保護。 被告人管某、繆某共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銷售金額數額較大, 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被告人管某、繆某犯罪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系自首, 可以從輕處罰。

法官評析

酒類是一種特殊的食品, 其品質直接關係到人們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及和諧, 因此酒類銷售商所受到的市場監管遠遠高於其他一般食品的銷售商。 但是由於銷售假酒利潤空間大, 大多數消費者對假酒的辨識能力缺乏, 部分商家心存僥倖, 知法犯法, 鋌而走險, 以本案為例, 二被告人銷售假冒的“茅臺”、“五糧液”白酒,

數額較大。 眾所周知, “茅臺”、“五糧液”屬於白酒領域的知名品牌, 商業價值高, 市場口碑好。 二被告人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損害了他人商業信譽, 貶損了他人的品牌價值, 還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違反了誠信經營的原則, 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因此, 二被告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主審法官:徐芝若(江陰市人民法院青陽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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