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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資不分單位漲3000元,事業單位漲1500元還不能全部獲得

公務員比事業單位受歡迎從每年的招考報名人數就可以看出, 就拿今年來說, 國家公務員計畫招錄2.8萬人, 報考人數達一百多萬人。 很多人優先選擇公務員的原因據說是因為公務員的工資比事業單位高。

公務員工資大體上來說是高於事業單位工資的, 更有“公務員工資不分單位漲3000元, 而事業單位加1500元還納入績效考核”的現象。 想想參公事業單位和非參公事業單位在一棟樓, 幹的差不多的事情, 卻拿到不一樣的工資, 心裡確實不是滋味。

最近雲南省老師在網上針對“同工不同酬”, 說了這些話:

這還不是最悲催的, 有網友說:我們連1500都不加, 不奢求同工同酬, 求加工資。

一些人也有這樣的發言:“覺得公務員好就去考公務員咯, 又沒強制要求你當老師。 ”, 當然並不是全國都這樣, 一些地區的老師待遇就很好, 但是也存在一些地方, 老師工資低得可憐,

長此以往, 就會像上面的評論那樣, 讓人認為當老師遠不如當公務員, 這不會吸引更多人才進入教師隊伍的。

更有人說:“天天覺得事業單位的學校老師待遇不好, 收補課費的時候可高興呢!”我們不否認這種情況, 但是要明白, 如果待遇夠好, 你想讓老師收費補老師都不見得願意。

如果說老師可以撈外快的話, 那麼其它類的事業單位人員就更可憐了, 單拿著一份死工資, 幹著一堆事。

你所在的地區公務員工資漲了多少?事業單位工資又漲了多少呢?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 分為十一個層次。 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總監、二級總監、一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管、三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主管、一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管、專業技術員。

具體職務名稱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以通用職務名稱為基礎確定。

第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一)一級總監: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總監: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高級主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高級主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高級主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高級主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九)三級主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專業技術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第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職數一般應當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升降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

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 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 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符合擬任職務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 在規定的職位設置範圍和職數內進行。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由高至低依次為高級、中級、初級。 高級包括正高級和副高級。

任一級、二級總監和一級高級主管, 應當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二級、三級、四級高級主管, 應當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一級、二級主管, 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三級、四級主管和專業技術員, 應當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職年限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基本條件,並在規定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晉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年限,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或者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被取消的,應當予以免職。

第十七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新錄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管以下職務層次範圍內任職定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具體職務名稱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以通用職務名稱為基礎確定。

第十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一)督辦:十五級至十級;

(二)一級高級主辦:十七級至十一級;

(三)二級高級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

(四)三級高級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

(五)四級高級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

(六)一級主辦: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七)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八)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九)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級行政執法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一)二級行政執法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職數一般應當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升降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應當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職位設置範圍和職數內進行。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職年限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基本條件,並在規定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晉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年限,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的,應當予以免職。

第十七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範圍內任職定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職年限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基本條件,並在規定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晉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年限,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或者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被取消的,應當予以免職。

第十七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新錄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管以下職務層次範圍內任職定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具體職務名稱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以通用職務名稱為基礎確定。

第十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一)督辦:十五級至十級;

(二)一級高級主辦:十七級至十一級;

(三)二級高級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

(四)三級高級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

(五)四級高級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

(六)一級主辦: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七)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八)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九)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級行政執法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一)二級行政執法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職數一般應當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升降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應當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職位設置範圍和職數內進行。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職年限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基本條件,並在規定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晉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年限,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的,應當予以免職。

第十七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範圍內任職定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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