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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明天濰坊市民可去這些地點諮詢投訴

為迎接“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到來, 維護消費者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濰坊市工商局、濰坊消協組織開展系列活動, 3月15日上午, 濰坊市民可去谷德廣場門前、新華路佳樂家超市、世紀泰華廣場和銀座商城廣場門前, 現場諮詢投訴。

濰坊3•15消費者權益日系列活動安排

一、2017年消費維權年主題為“網路誠信 消費無憂”, 濰坊市工商局通報活動安排、受理投訴情況和抽檢情況, 公佈2016年度濰坊市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加大宣傳引導力度, 加強消費警示提示, 擴大工作影響覆蓋面, 為消費維權工作深入開展營造更優輿論氛圍。

二、參加“黨風政風熱線”節目。 3月14日上午, 濰坊工商局負責同志帶隊做客濰坊廣播電臺直播間, 通過黨風政風熱線電話, 與廣大聽眾線上交流, 受理消費者意見、建議、投訴, 集中回答疑難問題, 服務百姓民生。

三、舉辦3•15主題晚會。 3月14日晚與濰坊市電視臺合作舉辦,

以“3•15我們在行動”專題曝光為總串聯, 穿插群眾調查、企業調查、文藝類節目等內容, 加強消費教育引導, 強化消費警示, 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注並積極參與消費維權工作的良好氛圍。 同時, 對評選出的2016年度全市投訴和解聯絡標兵單位、濰坊最美消費維權志願者頒獎, 弘揚消費維權正能量。 晚會開始前, 參加“護航消費 共鑄誠信”特別訪談, 介紹消費維權情況, 解答消費維權問題。

四、召開3•15紀念大會。 3月15日上午在穀德廣場門前舉行, 由濰坊市工商局、市發改委、市消協和高新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消協聯合主辦, 濰百集團協辦, 邀請市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和部分電商企業、消費者代表參加。 會上, 市工商局通報消費維權工作情況,

市發改委通報誠信濰坊建設情況;結合“網路誠信 消費無憂”主題, 發佈倡議書, 號召成立濰坊市網路經營企業誠信聯盟, 簽署自律公約;以展板形式,組織消費維權成果展示, 宣傳消費維權法律法規知識, 並舉辦現場諮詢活動。

五、開展商品品質“你點我檢”活動。 3月15日正式啟動, 以網上投票形式, 加強與消費者互動, 徵集消費者對我市流通領域商品抽檢的意見建議, 根據投票情況, 確定3-5類消費者重點關注商品, 列入市工商局年度抽檢計畫, 組織進行重點抽樣檢測和後續監管, 擴大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管工作社會影響。

六、集中開展行政約談經營者活動。 市、縣兩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同步進行, 集中行政約談去年以來受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問題較多、處理消費者投訴不力、消費侵權受到處罰且情節較重的經營者,

指出存在問題、違法行為性質及後果, 責令查找存在問題原因, 並進行整改。

七、組織消費者滿意度調查和測評。 針對飲用水企業及淨水行業展開消費調查, 在銀行、保險、公用事業、物業管理領域開展消費者滿意度測評, 強化對重點商品和重點行業的社會監督。

平臺運行後, 消費者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等方式登錄平臺, 實名註冊後, 由消費者根據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經營行為發生地, 自行選擇有管轄權的區縣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其中, 消費者因網路交易發生消費權益爭議的, 由消費者自行選擇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或者向協力廠商交易平臺所在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有管轄權的區縣或所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 並按照“誰處理、誰補錄、誰回饋”原則, 有具體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 將處理結果通過平臺回饋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對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職責範圍的投訴、舉報, 具體承辦單位將通過平臺向投訴人或者舉報人說明情況, 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為做好平臺運行保障工作, 自3月1日起, 濰坊市工商局按照工商總局、省工商局統一部署, 先後進行了機構人員配備、網路帳戶設置、應用培訓等一系列準備工作, 確保平臺正式上線後, 濰坊各級業務人員能夠熟練操作網路平臺系統, 及時處理消費者留言訴求。

工商局抽檢什麼,這回你說了算

消費者可通過網上投票的形式,將關注的商品類別列入濰坊市工商局年度抽檢計畫。

濰坊市工商局開展這次流通領域商品品質“你點我檢”活動,主要目的,是加強與消費者互動,更加全面瞭解消費者對於商品品質的感知和訴求,通過向消費者徵集商品抽檢種類,使流通領域商品品質抽檢工作更加貼近民生需求,不僅能更好的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擴大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管工作社會影響。

投票結束後,濰坊市工商局將根據投票情況,選擇3-5類商品列入年度抽檢計畫,組織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分批次進行重點品質抽檢,委託專業承檢機構進行品質檢測,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商品品質抽檢結果資訊,嚴厲查處抽檢中發現的銷售不合格商品違法行為。

2016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案例一:廣告宣傳虛假 依法查處被罰

2016年5月16日,濰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該區某牧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發佈虛假違法廣告,要求查處。經查,該公司自2015年12月10日開始至2016年5月18日依法檢查止,利用本公司網站發佈加盟宣傳材料,宣稱“現有加盟店4000餘家,是國內最大、最全、最優的鮮奶吧加盟項目,廣告植入包含13個央視頻道、13家衛視、 26個省級地面平臺共 1500個電視欄目”等內容。對於以上宣傳,因內容虛假並使用“最佳”用語,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有關規定,濰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做出責令停止發佈廣告、並處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經營者虛假宣傳 經核實依法查處

2016年2月14日,昌樂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該縣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售賣假冒汽車配件,要求查處。經抽樣檢測,該公司銷售的汽車配件及機油並非假冒。但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未取得該品牌汽車特約銷售和服務授權,卻擅自在公司牌匾及宣傳條幅上標注4S店標識,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昌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做出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 5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銷售服裝不合格 行政處罰理應當

2016年1月,青州市工商局組織開展流通領域商品品質抽檢行動,抽樣檢測發現,青州某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超柔保暖套裝、保暖男套、男式襯衫、被套等4種商品不合格,貨值9788元,銷售違法所得1270元。根據《產品品質法》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青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做出了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商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1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涉嫌洗腦行銷 幫助及時維權

2016年6月29日,趙老先生到市消協投訴,他患病的老伴受某保健品公司贈送小禮品誘惑,連續三天參加其舉辦的免費保健講座,並聽信宣傳,購買了三個療程高價保健品三盒,共計8700元。在趙老先生勸說下,要求退貨卻遭到拒絕。經調查,趙先生反映情況屬實,該公司有誤導老年消費者嫌疑。經調解,該公司全額退回了貨款。市消協提醒廣大老年消費者,要擦亮眼睛,對溫情式、免費贈送式行銷要特別注意防範,認清其真實“面目”,謹防落入“洗腦式行銷”陷阱。

案例五:汽車無故自燃 調解更換新車

2016年3月11日,郎先生到市消協投訴,他去年9月17日購買的汽車,於2016年2月3日在停車場內無故自燃。因在三包期內,汽車銷售公司進行了現場勘查,認定汽車無品質問題、著火原因不明、責任雙方均攤。雙方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經調查,郎先生反映情況屬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等耐用商品,在六個月內發生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該公司無法提供車輛無品質問題及消費者存在過錯的證據。經調解,該公司為郎先生更換新車,郎先生承擔一定車輛使用費用。

案例六:車輛維修遭欺騙消協維權獲賠償

2016年5月3日,李先生倒車時發生碰撞,車後保險杠受損。4S店查驗後告知李先生,需更換內外保險杠。結帳提車時,李先生要求帶走原內保險杠未果。經追問,維修工承認因內保險杠損壞不嚴重未予更換。李先生向市消協投訴。經調查,李先生反映情況屬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調解,李先生獲得三倍賠償。

案例七:旅遊合同不規範 消協出面解糾紛

2016年9月30日,坊子區張女士與某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一行6人參加黃龍—九寨溝六日遊,約定行程安排無購物、無自費項目、有自由活動時間。但實際行程中,該旅行社擅自增加另付費項目,變相引導消費購物,大幅縮短自由活動時間,導致旅遊品質嚴重縮水。經多次交涉未果,張女士向區消協投訴。經調查,張女士反映情況屬實。根據《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旅遊業經營者擅自增加服務專案或者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擅自減少服務專案或者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退還消費者相應費用,並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旅行社退還旅行費用每人2000元,並道歉。

案例八:未盡告知義務 理應承擔責任

2016年3月20日,陳先生與濰坊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首付30%工程款,參加價值6.13萬元的“一口價”裝飾活動。合同簽訂後,陳先生家人發現合同表述不清,具體施工項目及材料品牌、價格等都未列明。重新諮詢得知,該活動限定裝飾項目,並非陳先生理解的全部裝修。交涉未果後,陳先生投訴到市消協。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裝飾公司增加裝修內容,陳先生承擔一定費用。

案例九:快遞員大意出錯 經維權挽回損失

2016年12月20日,李女士網購衣服一件,價值490元。10天后,李女士仍未收到快遞。經查詢,該郵件已送到李女士所在社區快遞櫃中,記錄顯示已被取走。多方聯繫後查明原因,系快遞員發送取件驗證碼時輸錯電話,導致快遞被他人取走,且對方始終聯繫不上,快遞無法追回。李女士投訴到坊子區消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經調解,快遞公司按衣服購置價值賠償李女士損失。

案例十:餐廳娛樂孩子摔傷商家擔責理應賠償

2016年6月5日,濱海區李女士帶著8歲的女兒到該區某餐廳用餐。期間,孩子在餐廳免費設立的娛樂區玩耍時,一腳踩空,造成左腳骨折,經醫院治療,花費2000餘元。此後,李女士多次就賠償問題與餐廳聯繫,雙方協商未果,遂投訴到區消協。經調查,李女士反映情況屬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調解,該餐廳一次性支付李女士醫療費2000元。

及時處理消費者留言訴求。

工商局抽檢什麼,這回你說了算

消費者可通過網上投票的形式,將關注的商品類別列入濰坊市工商局年度抽檢計畫。

濰坊市工商局開展這次流通領域商品品質“你點我檢”活動,主要目的,是加強與消費者互動,更加全面瞭解消費者對於商品品質的感知和訴求,通過向消費者徵集商品抽檢種類,使流通領域商品品質抽檢工作更加貼近民生需求,不僅能更好的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擴大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管工作社會影響。

投票結束後,濰坊市工商局將根據投票情況,選擇3-5類商品列入年度抽檢計畫,組織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分批次進行重點品質抽檢,委託專業承檢機構進行品質檢測,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商品品質抽檢結果資訊,嚴厲查處抽檢中發現的銷售不合格商品違法行為。

2016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案例一:廣告宣傳虛假 依法查處被罰

2016年5月16日,濰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該區某牧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發佈虛假違法廣告,要求查處。經查,該公司自2015年12月10日開始至2016年5月18日依法檢查止,利用本公司網站發佈加盟宣傳材料,宣稱“現有加盟店4000餘家,是國內最大、最全、最優的鮮奶吧加盟項目,廣告植入包含13個央視頻道、13家衛視、 26個省級地面平臺共 1500個電視欄目”等內容。對於以上宣傳,因內容虛假並使用“最佳”用語,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有關規定,濰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做出責令停止發佈廣告、並處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經營者虛假宣傳 經核實依法查處

2016年2月14日,昌樂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該縣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售賣假冒汽車配件,要求查處。經抽樣檢測,該公司銷售的汽車配件及機油並非假冒。但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未取得該品牌汽車特約銷售和服務授權,卻擅自在公司牌匾及宣傳條幅上標注4S店標識,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昌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做出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 5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銷售服裝不合格 行政處罰理應當

2016年1月,青州市工商局組織開展流通領域商品品質抽檢行動,抽樣檢測發現,青州某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超柔保暖套裝、保暖男套、男式襯衫、被套等4種商品不合格,貨值9788元,銷售違法所得1270元。根據《產品品質法》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青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做出了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商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1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涉嫌洗腦行銷 幫助及時維權

2016年6月29日,趙老先生到市消協投訴,他患病的老伴受某保健品公司贈送小禮品誘惑,連續三天參加其舉辦的免費保健講座,並聽信宣傳,購買了三個療程高價保健品三盒,共計8700元。在趙老先生勸說下,要求退貨卻遭到拒絕。經調查,趙先生反映情況屬實,該公司有誤導老年消費者嫌疑。經調解,該公司全額退回了貨款。市消協提醒廣大老年消費者,要擦亮眼睛,對溫情式、免費贈送式行銷要特別注意防範,認清其真實“面目”,謹防落入“洗腦式行銷”陷阱。

案例五:汽車無故自燃 調解更換新車

2016年3月11日,郎先生到市消協投訴,他去年9月17日購買的汽車,於2016年2月3日在停車場內無故自燃。因在三包期內,汽車銷售公司進行了現場勘查,認定汽車無品質問題、著火原因不明、責任雙方均攤。雙方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經調查,郎先生反映情況屬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等耐用商品,在六個月內發生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該公司無法提供車輛無品質問題及消費者存在過錯的證據。經調解,該公司為郎先生更換新車,郎先生承擔一定車輛使用費用。

案例六:車輛維修遭欺騙消協維權獲賠償

2016年5月3日,李先生倒車時發生碰撞,車後保險杠受損。4S店查驗後告知李先生,需更換內外保險杠。結帳提車時,李先生要求帶走原內保險杠未果。經追問,維修工承認因內保險杠損壞不嚴重未予更換。李先生向市消協投訴。經調查,李先生反映情況屬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調解,李先生獲得三倍賠償。

案例七:旅遊合同不規範 消協出面解糾紛

2016年9月30日,坊子區張女士與某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一行6人參加黃龍—九寨溝六日遊,約定行程安排無購物、無自費項目、有自由活動時間。但實際行程中,該旅行社擅自增加另付費項目,變相引導消費購物,大幅縮短自由活動時間,導致旅遊品質嚴重縮水。經多次交涉未果,張女士向區消協投訴。經調查,張女士反映情況屬實。根據《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旅遊業經營者擅自增加服務專案或者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擅自減少服務專案或者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退還消費者相應費用,並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旅行社退還旅行費用每人2000元,並道歉。

案例八:未盡告知義務 理應承擔責任

2016年3月20日,陳先生與濰坊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首付30%工程款,參加價值6.13萬元的“一口價”裝飾活動。合同簽訂後,陳先生家人發現合同表述不清,具體施工項目及材料品牌、價格等都未列明。重新諮詢得知,該活動限定裝飾項目,並非陳先生理解的全部裝修。交涉未果後,陳先生投訴到市消協。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裝飾公司增加裝修內容,陳先生承擔一定費用。

案例九:快遞員大意出錯 經維權挽回損失

2016年12月20日,李女士網購衣服一件,價值490元。10天后,李女士仍未收到快遞。經查詢,該郵件已送到李女士所在社區快遞櫃中,記錄顯示已被取走。多方聯繫後查明原因,系快遞員發送取件驗證碼時輸錯電話,導致快遞被他人取走,且對方始終聯繫不上,快遞無法追回。李女士投訴到坊子區消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經調解,快遞公司按衣服購置價值賠償李女士損失。

案例十:餐廳娛樂孩子摔傷商家擔責理應賠償

2016年6月5日,濱海區李女士帶著8歲的女兒到該區某餐廳用餐。期間,孩子在餐廳免費設立的娛樂區玩耍時,一腳踩空,造成左腳骨折,經醫院治療,花費2000餘元。此後,李女士多次就賠償問題與餐廳聯繫,雙方協商未果,遂投訴到區消協。經調查,李女士反映情況屬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調解,該餐廳一次性支付李女士醫療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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