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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死罪女性在牢裡生孩子如何處理?北魏一規定很溫暖

古代刑律中對孕婦的特別規定

本文作者 倪方六

歷代刑審規定中, 如果被審對象是婦女、老人或孩子, 都要慎重對待, 格外照顧。

在古代, 凡被刑拘者均須戴刑具, 但對孕婦網開一面。 因孕婦懷有胎兒, 可以免除戴刑具。 據《漢書·刑法志》, 漢景帝在位時詔令:“年八十以上, 八歲以下, 及孕者未乳, 師、侏儒當鞠系者, 頌繫之。 ”

(古代女犯, 現代影視再現)

根據這條律令, 孕婦經審訊囚禁的可解除桎梏。 “頌繫”制度被後世繼承下來, 發展為唐宋時期的“散禁”制度。

散禁制度允許孕婦、老幼、廢疾等在審訊囚禁時無須戴刑具。 如《宋刑統斷獄律》規定“諸禁囚死罪枷, 婦人及流罪以下去, 其杖罪散禁。 年八十及十歲並廢疾、懷孕、侏儒之類雖犯死罪, 亦散禁。 ”

宋律這條規定初衷與漢律沒有什麼區別, 都強調保護弱者和特殊人群。 但是, 實際情況往往兩回事情, 該用刑的還要用刑, 該打的的不會手輕。

(古代女犯, 現代影視再現)

面對酷刑, 求生不得, 求死不成, 沒有幾個人能不“老實交代”的。 正如《漢書·路溫舒傳》中記載的西漢時著名法官路溫舒所言, “棰楚之下, 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 則飾辭以視之。 ”意思是, 嚴刑拷打之下, 什麼樣的口供得不到?所以好多犯人難受不了,

只得就範, 編造供詞。

東漢永初年間(西元107—113年)曾出現了不少冤案。 《後漢書·和熹鄧皇后紀》記載, 當時臨朝的鄧太后, 親自到洛陽寺審案。 有的囚徒根本沒殺人, 因遭刑訊逼供只得認罪。 鄧太后仔細察看, 最後理清了所有冤案, 逮捕辦案的洛陽縣令, 下獄抵罪。

(重刑逼供)

在古代, 因為刑訊手段過於嚴酷, 有時連皇帝都看不下去。

《魏書·刑罰志》記載, 北魏拓跋巨集(孝文帝)當皇帝時, 有的法官一旦定不了案, 便採取刑訊逼供取證手段, 給犯人戴上超重刑具, 如不交代再在脖子上系上一塊大石頭, 安排身強體壯的獄卒輪番拷打。

孝文帝“聞而傷之”, 當即批示, 以後不是大逆不道, 且有明證卻不肯招供者, 不准再給犯人戴大型枷鎖。

(戴大枷)

所以, 考慮犯人容易屈打成招, 造成冤案, 即便在刑訊合法、允許逼供的朝代, 法律對刑訊行為也是有嚴格限制的。

為了防止非法取證, 各代的用刑標準都有上限, 如唐代便規定, “累決笞、杖者, 不得過二百”, 即最多打200下。 對特殊對象, 唐代還有規定, 70歲以上的老人、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 一律禁止刑訊。

特別是刑審孕婦, 執行者如果違法後果很嚴重。

(古代女犯,現在影視再現)

《唐律疏議·斷獄》“拷決孕婦”規定,“諸婦人懷孕,犯罪應拷及決杖笞,若未產而拷、決者杖一百,傷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產後未滿百日而拷決者減一等。失者,各減二等。”從中可以知道,如果對孕婦行刑、刑訊,相關責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對生產以後、未滿百日的女犯動刑,法官也要受到處罰。

唐代這一防止非法取證規定,在後來的宋、元、明、清諸朝刑律中,都有類似的條款,並影響到了現代刑法制度。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如果孕婦在牢裡生產或是快要生產怎麼辦?這個古人當然也想到了,出臺了相應的規定。

(古代婦人生產後)

歷朝的情況大都差不多,如果不是死罪:“臨產之月,聽其召保,產後二十日,複追入禁。”如果是犯死罪的孕婦,不得召保回家生產,但請允許接生婆進監助產,即所謂“聽令穩婆入禁看視”。

一般情況下,孕婦都會得到緩刑。如果是死罪,在生了孩子100天以後,才可以行刑,否則監獄長要被追責的。“孕婦緩刑”在秦漢時已出現,《漢書·王莽傳》記載了這麼一件事情:“宇使寬夜持血,灑莽第,門吏發覺之,莽執宇送獄。飲藥死。宇妻焉懷子,系獄,須產子已殺之。”

(在家生產)

北魏時,正式通過律令確立了孕婦產後百日行刑制度。《魏書·刑罰志》記載:“婦人當刑而孕,產後百日乃決。”

三個月大的嬰兒可以吃飯了,沒有母乳餵養也不至於餓死。這是人性化的規定,很溫暖——法律也是有情的,只是很多時候執行法律的人無情!

(古代女犯,現在影視再現)

《唐律疏議·斷獄》“拷決孕婦”規定,“諸婦人懷孕,犯罪應拷及決杖笞,若未產而拷、決者杖一百,傷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產後未滿百日而拷決者減一等。失者,各減二等。”從中可以知道,如果對孕婦行刑、刑訊,相關責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對生產以後、未滿百日的女犯動刑,法官也要受到處罰。

唐代這一防止非法取證規定,在後來的宋、元、明、清諸朝刑律中,都有類似的條款,並影響到了現代刑法制度。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如果孕婦在牢裡生產或是快要生產怎麼辦?這個古人當然也想到了,出臺了相應的規定。

(古代婦人生產後)

歷朝的情況大都差不多,如果不是死罪:“臨產之月,聽其召保,產後二十日,複追入禁。”如果是犯死罪的孕婦,不得召保回家生產,但請允許接生婆進監助產,即所謂“聽令穩婆入禁看視”。

一般情況下,孕婦都會得到緩刑。如果是死罪,在生了孩子100天以後,才可以行刑,否則監獄長要被追責的。“孕婦緩刑”在秦漢時已出現,《漢書·王莽傳》記載了這麼一件事情:“宇使寬夜持血,灑莽第,門吏發覺之,莽執宇送獄。飲藥死。宇妻焉懷子,系獄,須產子已殺之。”

(在家生產)

北魏時,正式通過律令確立了孕婦產後百日行刑制度。《魏書·刑罰志》記載:“婦人當刑而孕,產後百日乃決。”

三個月大的嬰兒可以吃飯了,沒有母乳餵養也不至於餓死。這是人性化的規定,很溫暖——法律也是有情的,只是很多時候執行法律的人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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