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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信用”服務協定,有多少法律上的“坑”

文 | 鄧學平

突然之間, 一條《小心!支付寶年度帳單可能讓你不知不覺簽了個服務協定》的資訊刷爆朋友圈。 不看不知道, 一看嚇一跳。 原來支付寶年度帳單的下面, 隱藏著一個《芝麻服務協定》, 並且預設勾選了同意。 此事發酵後, 芝麻信用管理公司很快發佈情況說明, @支付寶轉發, 向公眾致歉並表示已調整頁面, 取消預設勾選。

不過, 進一步細看這個協議, 我沉默了。 我相信, 之前很多人簽過這個協議, 但實際上根本沒真正看過, 即使看過, 也未必知曉意味著什麼。

▲芝麻服務協定。 圖片來自支付寶截圖

默認勾選僅從形式上就涉嫌違規

在手機支付已經逐漸取代現金支付的年代, 年末看看自己過去一年的支付帳單, 是很多人不假思索的選擇。 從法律角度看, 這些支付資訊是使用者自己消費、支付留下的記錄, 包含大量的個人隱私, 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個人資訊。

支付寶只是代為存儲這些資訊, 但並非這些資訊的權利主體。 因此, 使用者查看自己的這些資訊是其天然的權利, 不需要經過支付寶同意, 更不需要附加任何額外的條件。 而支付寶之外的協力廠商如果需要獲得並使用這些資訊, 必須要經過使用者的同意和授權。

大資料時代, 使用者的這些支付資訊具有極其重要的商業價值, 幾乎每個互聯網公司都求之若渴。 問題是, 芝麻信用沒有循正常途徑獲得用戶授權, 而是將《芝麻服務協定》作為一個附件內置在支付寶年度帳單的首頁, 放置在極不起眼的位置並且使用小號字體, 使得一般的消費者難以察覺。 它預設勾選同意, 但協定內容必須點擊才能展開,

只要用戶稍不留神或者稍有疏忽, 輕滑指尖, 就可以造成用戶授權的既成事實。

這種做法, 毫無疑問違反了《民法總則》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是明文規定, 經營者不得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 應當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並經消費者同意。 此處的“同意”, 應當是消費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 做出的真實、自主的意思表示。

類似《芝麻服務協定》這樣借助技術手段, 讓客戶在不知情、不經意的情況下自動“同意”, 且不論協定內容如何, 僅從形式上看, 就涉嫌違反了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

▲芝麻服務協定。 圖片來自支付寶截圖

《協定》簽署的前提就已對消費者構成強制

其實, 任何一個仔細看過《芝麻服務協定》條款的人, 估計都不會輕易去簽署。 根據《協定》, 使用螞蟻金服的服務就等於接受協定全部內容。 但使用螞蟻金服的服務, 跟無條件授權芝麻信用獲取和使用個人資訊並無必然關聯,

前提就已經對消費者構成了強制。

根據《協定》, 芝麻信用可以直接向協力廠商提供使用者資訊, 且使用者無權撤銷協力廠商的資訊查詢授權。 未來的協議變更, 芝麻信用只需以公佈的形式進行通知。 不用找用戶反復確認, 一次授權等於終身授權。 哪怕是服務終止後, 芝麻信用仍可繼續保留和使用使用者資訊。

這哪裡是什麼協議, 分明就是一份個人資訊的“賣身契”。 僅從契約倫理上來講, 這種排除消費者權利、免除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 不論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還是《合同法》, 都涉嫌違法且無效。

此外,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 第六條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資訊應當真實、全面、準確, 不得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其中第(8)項即為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品質、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資訊誤導消費者。

▲芝麻服務協定。圖片來自支付寶截圖

立法和執法都要跟得上時代變化

在過去,個人隱私主要集中在住宅之內,主要以物理形式存儲。是故,非經法律授權或者當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入住宅被上升為憲法規定。現如今,個人隱私主要以資料、資訊的方式存儲,其產生、傳播和使用都變得網路化、商業化。

然而,我們的立法和執法,顯然還沒有跟上這樣的變化。雖然很多立法都有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立場宣示,但在具體的保護方式、保護手段方面卻往往付之闕如,相關職能部門也鮮有主動執法。這導致的現實困境是,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更多的依賴像阿裡、騰訊這樣的互聯網巨頭的道德自覺。

其實除了支付寶,其他的APP和網站很多也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大資料時代,要想擺脫資訊裸奔的命運,除了靠商家的道德自覺,更重要的是靠消費者的權利覺醒和監管部門的強力執法。消費者並不傻,所以奉勸“芝麻信用們”,還是別再給人也給自己挖坑了。

□鄧學平(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

編輯:與歸 實習生:李瀚偉 校對:王心

不得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其中第(8)項即為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品質、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資訊誤導消費者。

▲芝麻服務協定。圖片來自支付寶截圖

立法和執法都要跟得上時代變化

在過去,個人隱私主要集中在住宅之內,主要以物理形式存儲。是故,非經法律授權或者當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入住宅被上升為憲法規定。現如今,個人隱私主要以資料、資訊的方式存儲,其產生、傳播和使用都變得網路化、商業化。

然而,我們的立法和執法,顯然還沒有跟上這樣的變化。雖然很多立法都有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立場宣示,但在具體的保護方式、保護手段方面卻往往付之闕如,相關職能部門也鮮有主動執法。這導致的現實困境是,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更多的依賴像阿裡、騰訊這樣的互聯網巨頭的道德自覺。

其實除了支付寶,其他的APP和網站很多也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大資料時代,要想擺脫資訊裸奔的命運,除了靠商家的道德自覺,更重要的是靠消費者的權利覺醒和監管部門的強力執法。消費者並不傻,所以奉勸“芝麻信用們”,還是別再給人也給自己挖坑了。

□鄧學平(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

編輯:與歸 實習生:李瀚偉 校對: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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