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城鄉規劃法》實施以來, 對於違法建築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注:現實生活中, 有些行政機關只會出具《責令限期拆除通知》而有些行政機關則會在出具《責令限期拆除通知》之後再次出具《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一直是百姓與相關行政機關的矛盾集中點。 這種矛盾在實施“徵收土地”的地方更是會進一步被激化。 那在現實生活中, 我們應該如何正確對待行政機關出具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呢?
一、何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能夠出具《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的有哪些機關?
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因此, 在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 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會被認定為是違法建築。 而一旦被認定為是違法建築, 主管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對該建築的權益人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 但是需注意的是, 並非所有的違法建築都需要拆除的。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限期改正, 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根據《城鄉規劃法》, 能夠做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的主體機關有兩類。 違法建築座落于城市規劃區內的由規劃部門出具, 若違法建築座落于鄉村規劃區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
除了上述兩類主體外, 現實生活中還有兩類主體可以做出該通知或決定。 他們分別是的城管局與國土資源局。
二、《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屬於何種性質, 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
對於該通知或決定的性質, 現實生活中具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通知或決定屬於行政強制。
根據《城鄉規劃法》, 該法並沒有對責令限期拆除做出定性。 2000年國務院法制辦在對四川省法制辦《關於“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請示》(川府法〔2000〕68號)作出的答覆中明確提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通知或決定屬於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 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 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因此,根據上述條款,現實中也有大多數學者認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系行政處罰行為。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贊同第二種觀點。
1、首先,從法律位階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屬於法律,而2000年國務院法制辦在對四川省法制辦《關於“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請示》(川府法【2000】68號)檔僅僅屬於規範性檔(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故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之原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之規定。
2、從時間上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與2014年8月份被予以修改,而上述規範性檔是在2000年出具的,故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之規定。
3、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規定。”即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由法律明確規定。但是現今我國並沒有法律明確把《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規定為行政強制。
4、《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種類有七種,其中第七種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根據該條款,被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的責令限期拆除完全可以被認定為是行政處罰。
5、從《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給行政相對人帶來的影響來說,其影響是嚴厲的、巨大的。區別于行政強制措施本身所具有的臨時性措施的性質。
綜上所述可認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系行政處罰。
三、何時能夠認定《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系違法?
作為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該《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之規定予以作出。因此,行政機關出具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裡應當載明行政相對人、標的、日期、救濟途徑等內容。一旦行政機關未按照法律規定出具《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都屬於違法。
四、行政相對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後應該如何去應對?
根據我國現今《行政訴訟法》與《行政覆議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覆議或者行政訴訟。因此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建議當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時認為該《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的,最好的解決途徑就是向覆議機關申請覆議,向法院提起訴訟。
總而言之,當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時一定要正確對待。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因此,根據上述條款,現實中也有大多數學者認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系行政處罰行為。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贊同第二種觀點。
1、首先,從法律位階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屬於法律,而2000年國務院法制辦在對四川省法制辦《關於“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請示》(川府法【2000】68號)檔僅僅屬於規範性檔(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故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之原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之規定。
2、從時間上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與2014年8月份被予以修改,而上述規範性檔是在2000年出具的,故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之規定。
3、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規定。”即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由法律明確規定。但是現今我國並沒有法律明確把《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規定為行政強制。
4、《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種類有七種,其中第七種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根據該條款,被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的責令限期拆除完全可以被認定為是行政處罰。
5、從《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給行政相對人帶來的影響來說,其影響是嚴厲的、巨大的。區別于行政強制措施本身所具有的臨時性措施的性質。
綜上所述可認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系行政處罰。
三、何時能夠認定《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系違法?
作為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該《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之規定予以作出。因此,行政機關出具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裡應當載明行政相對人、標的、日期、救濟途徑等內容。一旦行政機關未按照法律規定出具《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都屬於違法。
四、行政相對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後應該如何去應對?
根據我國現今《行政訴訟法》與《行政覆議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覆議或者行政訴訟。因此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建議當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時認為該《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的,最好的解決途徑就是向覆議機關申請覆議,向法院提起訴訟。
總而言之,當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時一定要正確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