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 逐步取消了古代的酷刑, 如砍頭, 淩遲, 五馬分屍等等。 對於重度犯罪的人, 執行死刑, 只有槍斃和絞刑兩種。 在亞洲國家, 主要以槍斃為主要, 簡單快捷。 而薩達姆被判處死刑, 美國人為何不直接槍斃解決, 而要絞刑處死呢?
伊拉克人說這叫繩之以法, 在2006年, 經過3年審判, 換了好幾位主審法官後, 美國最終以杜賈爾村慘案為罪名, 說薩達姆殘殺146位什葉派穆斯林, 因此, 以反人類罪被判處死刑。 對此薩達姆早有準備, 因此並沒有什麼意外, 但是唯一的就是執行的方式。
據當時的影像記載, 薩達姆幾乎是哀求的向法官表示:自己是軍人, 是伊拉克三軍總司令, 應該被槍斃。 但是最終法庭還是以絞刑來處死薩達姆, 為何會如此呢?原因主要有三點。
第一, “繩之以法”。
在伊拉克百姓中, 對於犯罪有繩之以法的說法, 因此, 在伊拉克一般犯罪的都是以絞刑處置。 而且絞刑也是阿拉伯世界, 以及伊斯蘭教處死人犯的主要方式。 這也是告訴伊拉克民眾薩達姆罪有應得, 必須繩之以法。
第二, 暴君的處死方式。
從歷史上看, 法國大革命等王朝革命, 對於君主, 如路易十六等暴君, 都是上斷頭臺絞死。 而美國人宣傳, 薩達姆那也是暴君, 獨裁者。 因此, 絞死也是最適合的, 既殺死了薩達姆, 也表明了美國的態度。
第三, 槍斃最悲壯。
槍斃被認為是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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