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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要把握征地中的兩次聽證機會

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主要生活資料來源, 因此, 集體土地徵收尤其是耕地徵收對農民來說是大事。 如何保障家人在失去土地後生計和仍有保障, 是每個被征地農民在獲知征地資訊時不得不優先考慮的問題。

隨著農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 越來越多的農民朋友開始向京尚拆遷律師諮詢:征地開始了, 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 該如何保證自己取得的補償合理......也有不少被征地人提問, 是不是自己覺得征地或補償標準有問題就只能起訴?

其實, 除了訴訟之外, 被徵收人還有許多可以選擇的合法途徑,

可以幫助大家實現征地維權, 申請和參加聽證會就是其中一種。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 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一)擬定擬征地專案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關於征地過程中的三公告兩聽證程式, 京尚拆遷律師此前曾做過不少介紹。 接下來, 京尚拆遷律師將在本文中簡要說明, 被征地農民該如何把握征地過程中的兩次聽證機會, 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一次聽證機會:征地報批前

在土地徵收正式開始前, 有一項法定必經程式:土地現狀調查。 此時會有專門工作人員對擬被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的情況進行實地勘察、測量。

這些調查結果將對後續征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工地方案等的擬定和報批起到重要作用, 在調查結束後應當進行調查確認, 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權利人在調查表上進行簽字確認。

由於相當一部分農民會在經過土地徵收後失去原有的謀生途徑, 需要重新進行安排和安置, 在這次土地現狀調查後, 在征地方案正式報批前, 政府應當告知被徵收人, 其享有申請聽證的機會, 當事人可以在被告知後5日內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在這次聽證會中, 被征地農戶可以就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次聽證機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

土地徵收方案公告後, 被征地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之後由實現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 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補償安置方案,

並依法在征地範圍內進行公告, 聽取被征地人的意見和建議。

在政府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同時, 應當告知被徵收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 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在這次聽證會中,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可以表達自己對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 確需修改的, 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記錄進行修改。

京尚拆遷律師提醒被徵收人注意的是, 這兩次聽證會都是依法經申請舉行的, 被徵收人一定要主動把握機會。

很多被徵收人對意見權、申辯權和聽證權利有輕視心理, 認為征地是政府和村委會的一言堂,

即使自己表達意見也一定會被忽視。 但很多人卻沒有意識到, 某些地方政府行政部門之所以會違反法定程式, 拒不履行告知被征地農民具有聽證權的義務, 就是因為這一程式的存在會影響到其恣意侵犯農民權利的不法目的。

因此, 京尚律師一定要向被徵收人強調:別人侵犯自己的權利, 我們可以反抗, 但如果你自己都放棄自己的權利, 那就真的沒有人能幫到你了。 聽證會不是唯一的權利救濟途徑, 但聽證權利對失地農民的重要性沒有折扣, 大家千萬不要忽視。 如果被徵收人對此還有什麼具體疑問的, 歡迎致電京尚拆遷律師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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