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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返還駕駛證合法嗎

交警不返還駕駛證合法嗎

駕駛證被扣, 要考試合格才能發還, 相關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1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考試合格的, 記分予以清除, 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 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拒不參加學習, 也不接受考試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三、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 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 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准駕車型考試。

駕駛證全稱為機動車駕駛證,

又作“駕照”, 依照法律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所需申領的證照。

駕駛機動車需要一定的駕駛技能, 缺少這種技能的如果隨意駕駛機動車, 就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 一般人無證不能上路行駛。 但對於已具備安全駕駛技術的人他們在道路上駕駛車輛, 這種允許的證件就是“駕駛證”。 這說明駕駛證是一種“許可證明”。

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駕駛證的核發來實現的。 這表明了獲取駕駛證是一種具有一定格式的行為, 必須有專門機關來核發。 在國際上, 對駕駛證的定義為:“為了駕駛汽車, 主管當局發給的許可駕駛車輛的證明文件”。 (摘自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關於勸告汽車司機批准方式的最低統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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