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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事實用工

事實用工如何認定?

1、所謂“事實勞動關係”指的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係或變更原勞動關係時, 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只是以口頭協定的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換言之,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沒有書面合同形式的勞動關係或者說是一種通過訂立口頭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大致有兩種表現形式: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始至終未簽訂勞動合同;②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予終止或續簽, 但用人單位實際使用勞動者為其支付勞動報酬(或是繼續實際使用勞動者和為其繼續實際支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實際為或繼續實際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實際領取或繼續領取勞動報酬的情況。

2、那麼在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時, 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3、因此, 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 司法實踐中, 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檔, 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臨時機構用工怎麼界定事實勞動合同

無法界定事實勞動合同, 只有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書才是事實勞動合同。

用工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書, 而實際上已經付出了勞動的, 可以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 可以要求補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書, 界定一般要有工資條、廠牌、飯卡、或者簽名的一些文件, 收貨、發貨等單據。

哪些情形屬於事實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 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 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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