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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企業遭強拆,承諾性政策到底有沒有用?

對於遭遇強拆的招商引資企業主通常都有一個疑惑, 那就是為什麼當年建廠時政府的各種優惠政策層出不窮, 為讓企業早投入生產搞活經濟, 都聲稱後續幫忙辦手續。 可一遇到徵收後當年的合約就不作數了, 甚至連廠房也被認定為違建了。 既然是違建為何在過去經營的十多年裡, 有關部門對手續合法性隻字不提, 一遇到拆遷, 便以手續不健全為由要求強拆了呢?應讀者的要求, 我們今天再次將目光聚焦到了“招商企業”這個特殊的群體上。 與各位讀者直面強拆。

【招商引資進村開工廠, 政府廣開“綠燈”】

1998年吳某打算趁著改革開放的春風成立工廠, 此時向陽村委會多次向吳某拋出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 吳某覺得有政府扶持自然事半功倍, 便與向陽村村委會簽訂“土地轉讓協議書”。

2001年後向陽村與南馬村合併, 本著合作互惠的精神, 吳某與南馬村簽訂“土地使用書協議書”,

將村委會土地轉做工業生產使用。 村委會承諾協助吳某辦理房產使用證, 讓吳某放心建廠, 積極生產帶動區域經濟。

吳某積極申辦有關手續, 陸續取得相關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有關文件。 可村委會承諾的房產使用證一直都沒辦下來, 其後每年村委會都以幫辦理房產證為由, 要求吳某繳納“鎮保金”20余萬元。

【村委會出爾反爾, 政府強拆手段花樣繁多】

2017年上海市出臺“推進實施現狀工業用地減量化政策”方案。 政策推出後不久, 村委會便出爾反爾, 否認了吳某的土地使用合法性。 時任的南馬村村委書記更是對之前簽訂的土地使用書, 拒不承認, 否認自己的簽名, 甚至撕毀合約。

17年3月吳某接到《告知書》, 政府以未辦理相關手續為由, 認定其廠房為違法, 同年4月份又發《限期拆除告知書》要求吳某拆除廠房。

接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 吳某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不公對待, 先是政府各部門紛紛上門查證, 以手續不健全為由認定違建, 要求強拆。

後是政府人員多次上門尋隙滋事。 停水停電, 道路封堵。

連續一個月的晝夜施壓, 吳某不堪重負, 最後廠房在5月份以違建的名義被無償強拆。

【律師分析, 指出問題根源】

房屋遭遇強拆後, 吳某幾經打聽終於找到了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希望專業律師能夠幫他維權。

聽完當事人的陳述後, 除了對當時人表示同情之外, 主任律師吳少博還就當時人的情況做出了特定的分析。

首先, 吳某作為招商引資企業, 認定違章肯定是不合理的。 與村委會簽訂土地後, 吳某也一直在向有關部門申請相關證件, 陸續也取得了有關政府文件, 因仍處於證照辦理的過程中, 沒有房產證的責任不在吳某。

其次, 在司法實踐中, 由於企業房產證下發時間週期長, 名額少, 同一區域內有很多企業在同時申辦房廠證, 所以大多數村委會, 都會對所有的企業徵收所謂的“鎮保金”來幫助企業辦理房產證, 具體誰家能下證他們會說不確定, 但是企業不交“鎮保金”今年肯定下證沒你的分, 企業主只能在這種“幫助下”硬著頭皮交錢。 而到底誰家能拿到證,村委會是最清楚的,因為材料都是他們交的,這些就是一些村委會敢亂作為的直接原因。即便歸責也不應讓吳某背鍋。

而且當時又正值上海市推行土地量減化政策之際,政府的執法多半是為了配合這一政策的落實。但如今房屋已被強拆,設定維權方案受限,前期證據留存不足,這些情況都使得維權的難度大大增加。

吳某聽後悔不當初,深知已經錯過最好的維權時機。但是吳少博律師也告訴吳某不要灰心,根據以往辦案的經驗為吳某理清了維權思路。

【律師辦案,一招制敵】

鑒於吳某找到我所律師時,廠房已經遭到了非法強拆,這對我們設計維權方案,失去了重要支撐點,律師面對這種情況,針對以下幾點展開營救。

第一,吳某屬於招商引資企業,並非私搭亂建,實施強拆違背了招商承諾,不符合國務院關於政府誠信建設的精神要求。

第二,在行政處罰階段,政府未依法調查事實,履行告知程式,未製作和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剝奪了原告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屬程式違法。

第三,在強制執行階段,拆遷方未依法定程式作出和送達《限制拆除通知書》,未對強制執行決定進行告知,同樣屬於程式違法。

律師從以上三個方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確認鎮政府對吳某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最終勝訴,而這一勝訴條件,為後續的補償談判賺足了籌碼,也是讓最後補償款由無到有的先決條件。

【經驗總結】

其一,企業主應該明確一點,政府對於招商企業是應該履行守信踐諾機制的,不能以換屆、領導更替為由,違反與企業主的先前承諾。即便因法定事由變更承諾的,也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對企業應給予以補償。

其二,企業主一定要正確的認識扶持性承諾,必須積極做好“查漏補缺”工作,努力完善自身企業的合法性。在遭到行政強制措施時,以合法的程式進行申辯。實踐中很多企業主都因法律知識的欠缺,暴力抵抗行政強制,最後導致廠房被拆,其過程痛不欲生,補償款也是微乎其微。

遇到行政強制手段不可怕,只要選擇必要的解決方法和決策時間點,聽從專業的指導和建議,選擇準確有效的維權方案,即便強拆,企業的損失依然可以彌補,拿到合理的補償款仍然不成問題。

而到底誰家能拿到證,村委會是最清楚的,因為材料都是他們交的,這些就是一些村委會敢亂作為的直接原因。即便歸責也不應讓吳某背鍋。

而且當時又正值上海市推行土地量減化政策之際,政府的執法多半是為了配合這一政策的落實。但如今房屋已被強拆,設定維權方案受限,前期證據留存不足,這些情況都使得維權的難度大大增加。

吳某聽後悔不當初,深知已經錯過最好的維權時機。但是吳少博律師也告訴吳某不要灰心,根據以往辦案的經驗為吳某理清了維權思路。

【律師辦案,一招制敵】

鑒於吳某找到我所律師時,廠房已經遭到了非法強拆,這對我們設計維權方案,失去了重要支撐點,律師面對這種情況,針對以下幾點展開營救。

第一,吳某屬於招商引資企業,並非私搭亂建,實施強拆違背了招商承諾,不符合國務院關於政府誠信建設的精神要求。

第二,在行政處罰階段,政府未依法調查事實,履行告知程式,未製作和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剝奪了原告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屬程式違法。

第三,在強制執行階段,拆遷方未依法定程式作出和送達《限制拆除通知書》,未對強制執行決定進行告知,同樣屬於程式違法。

律師從以上三個方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確認鎮政府對吳某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最終勝訴,而這一勝訴條件,為後續的補償談判賺足了籌碼,也是讓最後補償款由無到有的先決條件。

【經驗總結】

其一,企業主應該明確一點,政府對於招商企業是應該履行守信踐諾機制的,不能以換屆、領導更替為由,違反與企業主的先前承諾。即便因法定事由變更承諾的,也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對企業應給予以補償。

其二,企業主一定要正確的認識扶持性承諾,必須積極做好“查漏補缺”工作,努力完善自身企業的合法性。在遭到行政強制措施時,以合法的程式進行申辯。實踐中很多企業主都因法律知識的欠缺,暴力抵抗行政強制,最後導致廠房被拆,其過程痛不欲生,補償款也是微乎其微。

遇到行政強制手段不可怕,只要選擇必要的解決方法和決策時間點,聽從專業的指導和建議,選擇準確有效的維權方案,即便強拆,企業的損失依然可以彌補,拿到合理的補償款仍然不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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