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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看!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35項稅收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主席令第61號)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另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9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的通知》

(稅總發〔2017〕135號), 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 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 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列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專案”欄次中。

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 將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也調整為12位, 明確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12位元發票代碼的編碼規則和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有關問題。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 擴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 自2018年2月1日起,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 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科技部關於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 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 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

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 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8.《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 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 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 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9.《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 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 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 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 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 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10.《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6號)公佈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或行程單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1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淨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1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1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8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

(稅委會〔2017〕2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出口關稅進行調整,具體內容見《2018年關稅調整方案》。

15.《海關總署關於2018年關稅調整方案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5號)規定:、《2018年關稅調整方案》主要內容中關於進口關稅稅率(最惠國稅率)調整:

(1)自2018年1月1日起對948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其中27項資訊技術產品的暫定稅率實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資訊技術產品的最惠國稅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繼續實施第二次降稅,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第三次降稅。

(3)自2018年7月1日起,對碎米(稅號10064010、10064090)實施10%的最惠國稅率。

1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採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和業務資訊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規定了採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和業務資訊有關事項,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8.《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海洋局關於發佈<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徵收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等作業活動,並向海洋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徵收的辦法。

19.201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三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一政策規定

部分省市(比如西藏自治區、四川省、山東省、上海市、南京市等)換發“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的過渡期將於2017年12月31日截止(部分省市過渡期將於2020年12月31日截止,比如北京市等)。過渡期結束後,一律使用載入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業務,未換發的營業證照不再有效。

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7〕56號)規定: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21.《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7〕79號)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實施。(補充: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16〕136號):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2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截止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2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以及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小額貸款的範圍做了具體的定義。

2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2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58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2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辦法。

3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由省國稅局核准。允許繼續抵扣的客觀原因類型及報送資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執行。

31.《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

(稅總辦發〔2017〕125號)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國稅系統(含稅務幹部進修學院,下同)全面開展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

3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規定:自2017年6月17日起生效,適用於2018年1月1日及以後取得的所得。

3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

(稅總發〔2017〕102號)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網站、辦稅服務廳等管道主動公開全國通辦的涉稅事項和辦理方式,便於納稅人自主選擇,確保2017年12月31日前實現全國通辦。

3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

35.《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關於發佈2017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的公告》

(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公告2017年第24號)規定:2017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5科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均為84分。

考生可于2018年1月2日上午9:00起登錄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官網(www.cctaa.cn)或直接登錄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系統(以下簡稱“報名系統”,https://ksbm.ecctaa.com/)進行成績查詢。

2018年1月2日至1月15日期間,登錄報名系統填寫成績覆核表提交覆核申請。中稅協考試辦於成績覆核申請結束之日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成績覆核,考生可于2018年1月30日起通過報名系統查詢覆核結果。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10.《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6號)公佈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或行程單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1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淨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1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1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8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

(稅委會〔2017〕2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出口關稅進行調整,具體內容見《2018年關稅調整方案》。

15.《海關總署關於2018年關稅調整方案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5號)規定:、《2018年關稅調整方案》主要內容中關於進口關稅稅率(最惠國稅率)調整:

(1)自2018年1月1日起對948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其中27項資訊技術產品的暫定稅率實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資訊技術產品的最惠國稅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繼續實施第二次降稅,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第三次降稅。

(3)自2018年7月1日起,對碎米(稅號10064010、10064090)實施10%的最惠國稅率。

1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採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和業務資訊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規定了採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和業務資訊有關事項,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8.《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海洋局關於發佈<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徵收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等作業活動,並向海洋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徵收的辦法。

19.201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三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一政策規定

部分省市(比如西藏自治區、四川省、山東省、上海市、南京市等)換發“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的過渡期將於2017年12月31日截止(部分省市過渡期將於2020年12月31日截止,比如北京市等)。過渡期結束後,一律使用載入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業務,未換發的營業證照不再有效。

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7〕56號)規定: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21.《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7〕79號)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實施。(補充: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16〕136號):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2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截止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2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以及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小額貸款的範圍做了具體的定義。

2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2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58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2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辦法。

3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由省國稅局核准。允許繼續抵扣的客觀原因類型及報送資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執行。

31.《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

(稅總辦發〔2017〕125號)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國稅系統(含稅務幹部進修學院,下同)全面開展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

3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規定:自2017年6月17日起生效,適用於2018年1月1日及以後取得的所得。

3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

(稅總發〔2017〕102號)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網站、辦稅服務廳等管道主動公開全國通辦的涉稅事項和辦理方式,便於納稅人自主選擇,確保2017年12月31日前實現全國通辦。

3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

35.《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關於發佈2017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的公告》

(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公告2017年第24號)規定:2017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5科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均為84分。

考生可于2018年1月2日上午9:00起登錄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官網(www.cctaa.cn)或直接登錄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系統(以下簡稱“報名系統”,https://ksbm.ecctaa.com/)進行成績查詢。

2018年1月2日至1月15日期間,登錄報名系統填寫成績覆核表提交覆核申請。中稅協考試辦於成績覆核申請結束之日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成績覆核,考生可于2018年1月30日起通過報名系統查詢覆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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