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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關於提高地方立法品質的若干規定

法規草案基礎較差將暫緩審議

河北新聞網訊為進一步提高河北省立法品質和效率, 省人大常委會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高地方立法品質的若干規定》進行了修訂, 這是國內首部就提高地方立法品質制定的專門法規。 近日, 修訂後的規定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通過, 並於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高地方立法品質的若干規定》2013年開始實施, 對提升立法工作水準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形勢發展, 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不斷顯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十九大對立法工作提出新要求, 全面深化改革也對地方立法提出新要求, 如何進一步提高立法品質和效率成為重要課題。 在總結本屆以來立法經驗, 借鑒全國人大立法經驗以及上海、天津、廣東、貴州等省市先進做法的基礎上, 省人大常委會對規定進行了大幅度修訂。

為保證立法規劃計畫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規定增加了對立法規劃和計畫的剛性要求以及開展立項前論證的規定。 規定指出, 編制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 應當圍繞本省改革發展大局, 突出重點、統籌兼顧, 堅持立改廢釋並舉、立法品質和立法效率並重的原則,

廣泛徵求人大代表、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省政府及其部門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並對立法項目進行立項前論證。 年度立法計畫經批准後, 原則上不再新增或者減少立法項目。

為提高常委會審議品質, 把好初審法規案關口, 規定增加了針對法規草案基礎較差等情形處理方式的規定。 規定指出, 常委會會議初審法規草案時, 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法規草案基礎較差、尚不成熟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 應當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擱置或者暫緩審議。 暫緩審議的, 由提請審議的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對法規草案作出修改完善後, 提請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為最大限度地彙聚民意、凝聚共識, 規定要求,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選擇年度重大立法項目以及提請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草案開展立法協商, 聽取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等方面的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完善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健全立法專家顧問庫。 加強立法基地建設, 完善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 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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