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地方立法品質提供制度保障
河北新聞網訊(周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高地方立法品質的若干規定》自2013年11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實施以來, 對於指導地方立法工作, 提升立法工作水準起到了重要作用。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屆初制定的法規, 屆末就啟動修訂程式, 其背景和主要內容是什麼?意義和作用何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進行瞭解讀。
“在省人大常委會即將換屆這個時間節點進行全面修訂, 有著特殊重要的意義。 ”該負責人表示,
“這是我省立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提升。 ”該負責人指出, 省人大常委會堅持以問題為導向, 積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 形成了許多新經驗、新做法, 需要認真總結吸取。 同時, 對標對表外省市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 為規定修訂提供借鑒。
該負責人表示, 此次修訂, 主要解決在立法工作、立法機制方面存在的一些不適應、不協調、不統一的問題, 旨在通過完善立法機制、加強制度建設, 增強地方性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修訂後的規定作了一系列制度設計和創新, 亮點紛呈、重點突出。 ”該負責人介紹, 為加強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 規定增加了建立雙組長制的內容, 提出要建立省人大常委會主管副主任和省政府副省長共同牽頭負責立法專案的工作責任制。 在推進京津冀協同立法方面, 規定指出, 涉及京津冀協同發展事項的, 應當徵求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意見。
“規定還增加了實行表決前評估制度的內容。
“為拓寬徵求意見管道, 規定還增加了開展立法協商、加強立法基地建設、健全專家顧問庫和基層立法聯繫點的規定。 ”該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