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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機制建設為保障 提高地方立法品質

近日, 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高地方立法品質的若干規定》, 進一步明確了立法指導思想, 健全了立法機制制度, 完善了立法程式, 建立了人大和政府共同牽頭負責的工作責任制, 還建立並完善了立法協商、立法專家顧問、立法基地和聯繫點等制度, 以此來規範地方立法工作。 規定對於提高立法品質, 完善立法機制和程式, 實現良法善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 立法品質是立法的核心和生命,

是立法活動的永恆主題。 品質不高, 是長期困擾地方立法的老問題。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 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隨著全面深化改革進入深水區, 必須在法治的引領下推進改革,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不斷提升立法品質, 積極締造改革發展急需的良法, 引領和推動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規定立足科學立法, 在立項、起草、調研、協調、協商、審議、論證、聽證、評估、宣傳、清理、解釋以及隊伍建設等全過程和各方面, 建立健全立法機制, 完善工作制度, 推出“雙組長”制、擱置審議、表決前評估等一系列新方法、新舉措, 旨在提高地方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準, 增強地方性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圍繞全省改革發展搞好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

規定立足民主立法, 充分調動社會各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不斷拓寬社會參與立法管道。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立法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 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切實增進人民福祉, 作為地方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堅持開門立法, 完善開放包容的立法機制, 通過立法協商、立法專家、立法基地、立法聯繫點等多種管道, 調研、論證、聽證等多種方式, 不斷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 回應人民關切、維護人民利益、解決人民困難, 夯實地方立法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基礎。

規定立足依法立法, 開展立法評估和法規清理, 維護法制統一。 將不違背憲法法律規定,

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作為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 積極推進大資料和“互聯網+”等手段在立法工作中的運用, 開展法規常態化清理, 及時將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不適應的法規予以廢止或修改, 推進地方立法不斷完善和發展。

在新的歷史起點上, 地方立法機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 緊緊圍繞提高地方立法品質這個關鍵,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工作, 努力締造良法, 為全面開創新時代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 (河北日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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