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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公共基礎知識測試題目

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公共基礎知識測試題目》, 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 對於刑法分則部份的考察力度正在逐年增加, 而在考察方式中也存在單獨考察刑法分則中的條文以及結合刑法總則知識點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兩種難度等級。 今天就讓老師帶著大家, 通過兩道題目一起加深一下對於分則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罪名——挪用公款罪的認識瞭解。

【經典例題】下列關於挪用公款罪的說法, 正確的是哪項?

A.甲為了賭博而向乙(國企領導人員)借款,

謊稱用於購房, 乙從單位挪用5萬元給甲, 兩個月後甲歸還, 甲構成挪用公款罪

B.甲第一次挪用公款5萬元, 兩個月後再次挪用10萬元, 其中5萬元用於歸還上次的挪用款, 後案發, 對甲應認定為挪用公款15萬元

C.甲挪用公款後為防止被他人發現, 就將帳目銷毀, 到案發時甲並沒有歸還行為, 甲構成挪用公款罪

D.甲(國企人員)挪用單位5萬元的國庫券, 4個月後歸還, 其構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 從重處罰。 因此, A選項當中國企領導人員乙受到他人欺騙主觀上進行了普通的挪用公款行為, 而客觀上屬於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那麼只能在其主客觀相統一的範圍內去進行定罪量刑, 因此, 其挪用公款時間未足3月, 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 B選項, 行為人甲進行了兩次挪用公款的行為, 但是實際上二次挪用公款行為只對於國家財產造成了10萬元的損失, 故應該定挪用公款10萬元定罪量刑。 C選項, 行為人甲銷毀帳目的行為能夠證明其根本沒有返還挪用財產的可能性, 因此應當按照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貪污罪定罪論處。 D挪用國庫券的行為根據最高檢頒佈的《關於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公有或本單位的國庫券的行為以挪用公款論;符合刑法第384條、第272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構成犯罪的, 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故本題答案選D。

A.對挪用公款的行為, 應按用途區分行為的性質與罪數;甲實施了兩個挪用行為, 對兩個行為不能綜合評價, 甲的行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甲雖只實施了一個挪用公款行為, 但由於既未達到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要求, 也未達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要求, 故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D.可將賭博行為評價為營利活動, 認定甲屬於挪用公款1.2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故甲的行為成立挪用公款罪

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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