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公共基礎知識測試題目》, 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 對於刑法分則部份的考察力度正在逐年增加, 而在考察方式中也存在單獨考察刑法分則中的條文以及結合刑法總則知識點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兩種難度等級。 今天就讓老師帶著大家, 通過兩道題目一起加深一下對於分則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罪名——挪用公款罪的認識瞭解。
【經典例題】下列關於挪用公款罪的說法, 正確的是哪項?
A.甲為了賭博而向乙(國企領導人員)借款,
B.甲第一次挪用公款5萬元, 兩個月後再次挪用10萬元, 其中5萬元用於歸還上次的挪用款, 後案發, 對甲應認定為挪用公款15萬元
C.甲挪用公款後為防止被他人發現, 就將帳目銷毀, 到案發時甲並沒有歸還行為, 甲構成挪用公款罪
D.甲(國企人員)挪用單位5萬元的國庫券, 4個月後歸還, 其構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A.對挪用公款的行為, 應按用途區分行為的性質與罪數;甲實施了兩個挪用行為, 對兩個行為不能綜合評價, 甲的行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甲雖只實施了一個挪用公款行為, 但由於既未達到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要求, 也未達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要求, 故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D.可將賭博行為評價為營利活動, 認定甲屬於挪用公款1.2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故甲的行為成立挪用公款罪
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