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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警普法」發生危害網路安全事件後的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及時處置系統漏洞、電腦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

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該法條中的“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具體有哪些規定呢?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47號, 2011年修訂)第十四條:對電腦資訊系統中發生的案件, 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2、《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公安部第33號令)第十條: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其中第六項規定: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 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第291號令, 2014年修訂)第六十一條:在公共資訊服務中, 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電信網路中傳輸的資訊明顯屬於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內容的, 應當立即停止傳輸, 保存有關記錄, 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路運營者如果不履行按照規定報告的義務, 有什麼後果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 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注:法律中所說的“網路運營者”, 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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