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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保單實務第三十七講:大額保單實現有控制權的傳承

第三十七講:大額保單實現有控制權的傳承

王女士(53歲), 企業老闆, 因丈夫嗜賭成性離異, 獨女在上海工作。 女兒的男朋友是一個鳳凰男, 王女士根本看不上這個男朋友, 害怕他就是奔著自家的錢財來的。 王女士知道,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如果在女兒結婚以後再將家產給女兒, 就會成為女兒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女兒的婚前財產在結婚以後仍然是女兒自己的, 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2011年女兒要結婚, 於是王女士提前做了婚前財產保護, 將名下價值9000萬元的家族企業股權全數轉到女兒名下。

2012年, 女兒產有一子。

2013年, 股權增值至1.3億, 增值4000萬。

這個時候如果小倆口離婚, 女婿將會分走4000萬的一半, 即2000萬。 因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相關規定, 婚前財產在婚後的收益, 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僅僅三年, 女婿就能分走2000萬, 您算算平均每天是多少錢?

可是, 比離婚更為不幸的事情發生了, 2013年女兒因交通事故去世, 沒有遺囑, 進入法定繼承程式。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女兒的法定繼承人有4人, 分別是:配偶、年僅1歲的兒子、母親(王女士)、父親(王女士的前夫)。

再看看財產分割情況, 女兒的婚前財產和婚後屬於她的那一半, 也就是價值1.1億的股權由四人繼承, 每個人繼承1/4。 為女兒做了婚前財產保護的王女士只拿到了本屬於自己財產的1/4, 另外的3/4分別給了王女士的女婿、前夫和外孫。 外孫的監護人是女婿, 實際上有1/2都在女婿的掌控之下, 算上女婿個人的婚後財產, 女婿實際掌控的財富超過1/2。

不僅如此, 王女士面臨的更嚴重的問題是, 要不要讓前夫和女婿成為公司股東, 如果成為公司股東, 勢必影響企業經營;如果不讓他們成為股東, 王女士根本沒有辦法籌集如此多的現金來買下這些股權。

這個案例很典型, 婚姻法、繼承法、公司法全部都涉及到了。 王女士為了解決一個小的風險, 將自己暴露在另外一個大風險之下。 這是很多財富管理當中經常出現的問題。

那麼, 有沒有什麼樣的方式能夠實現有控制權的傳承呢?有沒有什麼樣的方式不僅能夠説明王女士籌畫女兒的婚姻財產保全, 而且確保財產不會因為繼承問題導致改姓呢?

聽到這裡, 王女士如果通過大額保單的方式進行家產的傳承, 而不是直接過戶給女兒, 結果是不是會好很多呢?當然, 大額保單實現有控制權的傳承, 也有自己的應用局限, 這種方式只能傳承現金, 不能傳承實體資產。 保單是財富配置的基礎, 解決了基礎, 再配合其它工具, 讓家族財富更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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