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講:大額保單的隱蔽性
經常可以聽到, 保單是一種隱性資產, 甚至於引發了“離婚不分、欠債不還”的宣傳, 我們當然知道, 離婚不分、欠債不還, 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但是轉而一想, 如果離婚時丈夫或者妻子不知道該保單的存在呢?如果債主不知道該保單的存在呢?保單是不是真的可以實現不分、不還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 我想到了陳鳳山的一個女性朋友離婚, 問她, 別人離婚都是吵得死去活來, 你們為什麼這麼安安靜靜和和氣氣呢?她說, 有什麼可吵的, 家產, 看得見的一人一半, 房子車子生意這些資產都看得見,
這麼看來, “離婚不分、欠債不還”是不是似乎有那麼點道理呢?
言歸正傳, 我們今天探討的是大額保單的隱蔽性。
1、保險合同只要在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即可, 無需其他人的同意, 從而實現隱私保護。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投保人、保險人(即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包括被保險人、受益人。
以前面舉過的寧采臣、聶小倩為例, 根據《保險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也就是說, 聶小倩要買保險的話, 她自己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 繳納保險費, 保險合同就成立了, 不需要經過丈夫甯采臣、受益人甯公子的同意。
2、保險金的理賠無需像遺囑繼承、法定繼承、贈與協議那樣大動干戈。
以某保險合同條款為例, 保險事故發生後, 受益人只要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提供保險合同、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人死亡證明等證明和資料就可以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資料以後, 會在5日內做出核定, 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給付保險金。
相反, 如果走遺囑繼承的話, 遺囑本身可以對各個合法繼承人保密, 但是一旦被繼承人去世, 要進行繼承權公證, 除了遺囑本身是否偽造、是否最後一份遺囑、遺囑效力問題之外, 這時候所有合法繼承人要到場, 進行繼承權公證, 如果部分繼承人覺得遺囑分配不均, 拒絕配合繼承權公證, 就只能走訴訟, 這樣一來, 家庭成員關係破裂, 造成家庭的不和諧。
3、保單不是實體資產, 是“看不見”的資產。 經常有這樣的場景發生:丈夫去世了, 全家人悲痛欲絕, 家裡的經濟支柱崩塌了, 這以後的日子該怎麼過啊, 一邊哭, 一邊整理丈夫的遺物, 這時候突然在箱子底下翻到了一份人壽保險合同, 家人拿著這份保險合同理賠,
大家想必從來沒有聽說過, 說, 丈夫去世了, 全家人悲痛欲絕, 在整理丈夫的遺物, 翻到一本房產證, 或者翻到一張公司的營業執照, 或者翻到一輛汽車的行駛證。 為什麼?因為房產、企業、汽車本身都是實體資產, 平時住的房子、經營的企業、開的汽車都看得見, 根本不需要整理。
那麼, 具有隱蔽性的大額保單, 能否對抗債務呢?我們都知道, 惡意逃債是違法行為, 但如果債權人確實不知道, 又會發生什麼呢?但是通過大額保單的安排, 確保實現遺囑繼承的功能(按照被繼承人的主觀意願分配財產), 無需進行繼承權公證, 又不會引發家庭成員之間的爭端是可以實現的。
最後來看一個發生在2017年的真實案例:
有一名做生意的女性客戶,通過保險的方式轉移了200萬的財產,隨著債務危機的爆發,她的其他資產、帳戶都被凍結了,而這兩份保單卻因為隱蔽性而得以保留。只不過10個月以後,該客戶去退保,並要求全額退保,跟保險公司發生了爭執,導致業務人員非常被動。不管這名客戶的主觀意圖是什麼,大額保單的隱蔽性在該案例中得到了淋漓盡致的體現。
最後來看一個發生在2017年的真實案例:
有一名做生意的女性客戶,通過保險的方式轉移了200萬的財產,隨著債務危機的爆發,她的其他資產、帳戶都被凍結了,而這兩份保單卻因為隱蔽性而得以保留。只不過10個月以後,該客戶去退保,並要求全額退保,跟保險公司發生了爭執,導致業務人員非常被動。不管這名客戶的主觀意圖是什麼,大額保單的隱蔽性在該案例中得到了淋漓盡致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