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等人, 攔住電梯的人, 小匯見過不少, 但為了等人, 攔截高鐵的, 我還是頭一次見。
1月5日, 由蚌埠南開往廣州南站的G1747次列車, 一名帶著孩子的婦女, 以等老公為名, 用身體強行阻擋車門關閉, 造成該列車晚點發車。
這種操作, 可謂前無古人, 後也不敢有來者。 而這名女子羅某某, 居然還是合肥市永紅路小學教導處副主任, 為人師表。 事件發生後, 學校對她進行了停職處理。
做事不顧後果
其實就是自私自利
攔高鐵, 真的不是攔電梯那樣的小事。 拋開高鐵千餘人都在等你一個人不說, 按照高鐵的頻率, 一輛車晚點,
而顯然, 羅某某並沒有想這麼多, 她只知道她老公還沒有上車, 她只知道這班車是當天最後一班, 她只知道她自己去廣州有事要辦。 因而, 就算乘警一遍又一遍跟她強調她的行為是違法的, 她也毫不在乎;當乘警將她推出車外, 她就用腳擋住列車關門。
做事不顧後果, 其實就是自私自利, 永遠只會站在自己的角度, 他們對事物評價的唯一標準, 就是對自己是不是有利。 於是羅某某選擇鬧一鬧, 鬧一鬧說不定老公就順利上車了, 省了車票也省了自己的時間。
做HR這麼多年, 這樣的人, 小匯也著實見過不少。 小匯上家單位上下班一般不打卡,
我可以摸著我的胸說, 這樣的制度, 還要多人性化?
但這位員工就不服了, 一看不利於自己, 就馬上帶著酸溜溜的語調否定。 還唯恐天下不亂, 說公司出爾反爾, 扭曲事實, 慫恿其他員工一起抵制。 公司無奈, 給了賠償金, 跟她解除了合同。
漠視規則的人
更不配執行規則
高鐵發車5分鐘前停止檢票, 這可能是人盡皆知的規則, 但羅某某顯然漠視了這條規則。 不但自己違背規則, 還要讓列車長跟檢票員溝通, 給自己的老公放行。 仿佛只要自己夠無賴, 整個社會都會給自己讓路。
並且, 阻撓列車關門的行為,
而從這名女子教導副主任的身份, 以及她老公員警的身份來看, 兩名公職人員都公然不守規則, 又該如何在工作中執行規則呢?一個如何教育學生, 另一個如何執法?
漠視規則的人, 更不配執行規則。 這是每一位HR都懂的道理。
執行公司制度的HR, 可以說是全公司最守制度的人。 員工遲到被扣工資會找HR說各種理由,
只有自己遵守規則, HR才能在別人違背的規則的時候, 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者警告, 這叫以身作則。
而像羅某某一樣, 身為教導副主任, 自己都不守規則, 又怎麼能夠讓學生遵從學校的規定呢?又如何帶領下屬老師呢?
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是每個人應有的擔當
試想一下, 如果學校不處理, 如何面對輿論?如果學校不處理, 家長如何放心?
如果檢察機關認定羅某某的行為,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則可以提出公訴, 由法院予以判決, 羅某某甚至會面臨刑事處罰。 而被刑事處罰的員工, 單位完全可以開除處理。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而,在相關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學校的停職可能是最恰當的方式。
我們主張給每個人犯錯和改錯的機會,但如果拒不認錯或者知錯不改,我們的包容也是有限度的。每個人都應當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買單,這是一個人的擔當,也是不可逃避的義務。如果犯錯還不用承擔後果,那制度、規則、道德,豈不全都成了擺設?
對一個漠視規則、違紀違法、還拒不認錯的人,學校的停職處罰,小匯認為並不為過。
因而,在相關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學校的停職可能是最恰當的方式。
我們主張給每個人犯錯和改錯的機會,但如果拒不認錯或者知錯不改,我們的包容也是有限度的。每個人都應當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買單,這是一個人的擔當,也是不可逃避的義務。如果犯錯還不用承擔後果,那制度、規則、道德,豈不全都成了擺設?
對一個漠視規則、違紀違法、還拒不認錯的人,學校的停職處罰,小匯認為並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