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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強拆決定書 五個程式違法點 這樣的強拆決定站得住腳嗎?

案情簡介:

2009年張某通過某村招商引資, 與北京市某區某鎮某村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簽訂了一份《租賃協議書》, 協定中記載張某租用該村土地52畝, 租賃使用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後張某在村辦企業肉牛場的基礎上進行改建, 用途為木器加工廠。 後張某與其餘幾位業主一起以北京某木業有限責任公司興辦木器工廠一直合法經營。 不料, 2017年7月7日, 北京市某區鎮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 認定張某建設的廠房因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屬於違法建築, 並將於2017年7月11日強制拆除。

那麼究竟張某的建築是夠屬於違法建設?被告作出的《強制拆除決定書》又是否符合法定程式?面對這份突如其來的《強制拆除決定書》當事人又該如何救濟呢?

律師分析:

一、原告不存在違法建設情況, 不應當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首先, 張某是通過某村招商引資在原村辦企業上進行改建。

原村企業作為集體資產, 其建設合法性毋庸置疑。 那麼張某以受讓的方式取得該建築的所有權, 也是合法的。

其次, 張某根據生產經營需要, 對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進行改建, 也是符合張某簽訂的租賃協議且不違反村委會的規定。 此外還需要提醒各位讀者注意到的是:張某為設立企業, 辦理了營業執照, 環評手續等都得到了村委會和鎮政府的認可。

雖然因為種種的原因, 涉案建築未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 但是鎮政府如果不考慮這些歷史因素和特殊情況就將張某企業的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的話, 顯然是欠妥的。

二、該某區鎮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存在著嚴重的程式違法

經過對案件的梳理和研究, 律師發現鎮政府在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過程中存在嚴重的程式違法。

程式違法一、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6條: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 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 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可以進行檢查。 然而從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來看, 鎮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前, 並未有工作人員上門對原告進行調查瞭解。

程式違法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 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 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

不得阻撓。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但根據當事人的描述來看, 行政人員並未對其進行調查瞭解, 更沒有做相關的筆錄。

程式違法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6條的規定, 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然而在張某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後, 多次到行政機關進行陳述申辯時,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都以工作忙沒時間為藉口, 不願意聽取張某的陳述申辯。 這種做法實際上剝奪了張某合法的救濟權。

程式違法四:經過律師對材料的細緻查看發現, 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結尾處寫到:…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北京順義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原告應該有六個月的法定起訴期限,

然而行政機關卻將該期限擅自縮短至三個月, 該行為剝奪了張某的合法的訴訟權, 其行為明顯違法。

程式違法五:根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設, 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 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等。 ”然而鎮政府於2017年7月7日作出的《強制拆除決定書》確定的強制拆除日期為2017年7月11日, 顯然違法了上述規定。

維權過程:

聽取了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的分析後, 當事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委託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代理案件。 在訴訟的過程中, 法院組織雙方交換了證據。 面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以及明顯的程式違法事實。 鎮政府於2017年8月17日作出撤銷決定書,並承認了其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過程中的程式錯誤。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件還有很多,很多企業主在面對強拆決定時就會慌了神,不知所措。但今天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通過與大家分享這則案例,就是為了告訴大家在面對此類問題時正確的維權思路和維權方法。希望各位中小企業主在遇到此類問題時能夠沉著應對。

鎮政府於2017年8月17日作出撤銷決定書,並承認了其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過程中的程式錯誤。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件還有很多,很多企業主在面對強拆決定時就會慌了神,不知所措。但今天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通過與大家分享這則案例,就是為了告訴大家在面對此類問題時正確的維權思路和維權方法。希望各位中小企業主在遇到此類問題時能夠沉著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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