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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智慧財產權法庭宣判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

法制網深圳1月12日電 記者唐榮 通訊員劉紅軍

1月11日, 廣東省深圳智慧財產權法庭公開宣判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 這是深圳智慧財產權法庭揭牌辦公後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案件, 敲響該法庭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第一槌。

據瞭解, 2016年5月, 華為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 其中, (2016)粵03民初816號案的被告為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 華為請求保護名稱為“一種無線網路通信裝置”、專利號為201110269715.3的發明專利。

(2016)粵03民初840號案的被告為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 華為請求保護名稱為“載波聚合時回饋ACK/NACK資訊的方法、基站和使用者設備”、專利號為201010137731.2的發明專利。 兩宗案件均涉及FRAND和技術事實的查明與認定兩大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定, 原告華為享有201110269715.3、201010137731.2號兩項發明專利權, 這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

從2011年7月至今, 原告華為與三星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已六年多, 原告華為在談判過程中無明顯過錯, 符合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而三星在談判過程中, 在程式和實體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 違反FRAND原則。

被告方在我國生產、銷售相應4G智慧終端機產品,

一定會使用原告華為的這兩項標準必要專利技術, 因此, 在原告華為取得兩項發明專利權以後, 被告方未經許可在我國實施原告的兩項專利技術, 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原告華為尋求談判和仲裁等方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交叉問題, 經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三星一直惡意拖延談判, 存在明顯過錯, 違反FRAND原則, 鑒於此, 原告華為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其涉案4G標準必要專利技術, 法院予以支援。

據悉, 華為與三星這兩家全球智慧終端機產品巨頭之間發生的標準必要專利停止侵權糾紛是目前國內外都具有重大影響且疑難複雜的前沿性智慧財產權案件。 兩案證據量大、法律關係複雜、技術問題晦澀難懂,

且遇到的許多問題在世界範圍內無先例可循。 法院經過十八天庭審, 順利審結兩案。

編輯: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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