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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將實施

法制網北京1月12日訊 記者梁士斌

國有投資主體和非國有投資主體可以單獨或者聯合投資民用航空業。 修訂後的《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進一步放寬國有和非國有主體投資民航業准入標準, 鼓勵、支持國內投資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 民用航空業在放寬投資准入的同時, 對各類民用航空企業的管理政策實行同等待遇。

2005年頒佈的《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民航總局令第148號)(以下簡稱148號令), 是民航為放寬民營資本准入制定的規章。

修訂後的《規定》放寬三大航國有或國有控股要求,

允許國有相對控股。 148號令規定了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保持國有或者國有控股。 本次修改為對國內投資需要特別管理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保持國有控股或者國有相對控股, 其中, 國有相對控股應當由單一國有投資主體及其控股企業相對控股。

《規定》放寬主要機場的國有股比要求, 鼓勵各國內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民用運輸機場, 納入民航發展規劃的樞紐機場以及具有戰略意義的民用運輸機場應當保持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或者國有相對控股。 採用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投資建設或運營民用運輸機場的,

應當同時符合國家有關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規定。

《規定》對民航企業之間的投資行為作了規範。 民用運輸機場、航空燃油銷售儲運加注企業、電腦訂座系統服務企業, 及其關聯企業, 投資全貨運航空公司以外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 投資比例不得超過5%。 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關聯企業投資納入國家規劃的國際樞紐和區域樞紐的民用運輸機場或其共用航站樓, 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 並且不得相對控股。 民用運輸機場投資本機場範圍內的航空燃油銷售、儲運、加注企業及其設施, 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 並且不得相對控股。

《規定》指出, 空中交通管理系統主要由中央政府投資,

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投資空中交通管理系統之外的其他領域。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董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在民用運輸機場兼任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民用運輸機場的董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在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兼任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根據《規定》要求, 民航局發佈公告明確了國內投資民航業需要特別管理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樞紐機場和戰略機場名單:運輸企業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樞紐機場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民用運輸機場以及深圳、廈門、大連、桂林、青島、溫州、寧波、三亞八個城市的民用運輸機場;戰略機場為新疆、西藏自治區內民用運輸機場。

《規定》還新增了對有關投資違法行為處罰條款, 並通過將處罰記入守法信用資訊記錄。

編輯: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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